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8791599 上传时间:2019-09-1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学院发展、建设的需要,加速各项改革的进程,增强组织纪律,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的暂行规定。第二章假期的种类与期限第一条:探亲假(一)教职工探亲,均按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四川省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及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职工探亲问题解答的通知办理。(二)凡参加工作一年并已转正的教职工,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可享受探亲规定及其待遇。(

2、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因工作需要,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四)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其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五)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新婚教职工,在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六)上述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应该在休假期间即寒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假期。(七)教职工

3、出国探亲,分别按国发(1986)107号、(1983)侨政会字007号有关规定办理。第二条:婚假丧假 (一)双方在本市工作的教职工结婚,可酌情给三天的婚假;对方在外地,教职工本人到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往返路程远近,酌情给以十天以内的路程假。 (二)教职工在本市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酌情给三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根据往返路程远近,酌情给以10天以内的路程假。 (三)教职工结婚,是晚婚(晚婚是指: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以上)的,1987年7月2日四川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

4、员,夫妻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四)在批准的婚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中途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第三条:产假期 (一)女教职工生育时,按国务院1988年6月28日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劳动部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无产假。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在寒暑假或法定公休假期,仍按上述

5、规定时间计算,不另增加假期无数。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困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上班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天上班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当天内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二)晚育产假女职工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按1987年7月2日四川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二

6、十天。 (三)教职工响应计划生育号召,进行结扎、绝育手术时,按公假处理,其假期天数,按医院有关规定给予。第四条病假 (一)教职工本人因病必须请假治疗或休息者,应持有规定的就诊医院医生的病情证明(附上检验单,证明患何种疾病及需治疗或休息的时间)办理请病假手续,因公外出或探亲期间生病者,也应及时补办请病假手续。 (二)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按1981年4月6日国发(1981)5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跟在十年以上,工

7、资照发。 3架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上,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发给本人工资的80。第五条事假 教职工本人除上述假外,另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开工作岗位去处理者,由本人写假条,叙明事由,经部门批准人事处备案后,方能离校,对请事假的给假天数,应从严掌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适当给假,但一般不超过15天。第六条: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享受工伤假,首先必须查明原因,鉴别责任。确定因工负伤,应根据医院医生诊断批准休假期限,给予准假。 第三章请假手续、审批权限与销假 第一条:教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写假条,叙明请假类别、事由、时间,由所在部门领导审签具体意见,送人事部门

8、审查登记备案,经部门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条:教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十五日以内由系、处(所)审批;十五日以上经系、处查明情况后签署具体意见(签明是否同意,准假天数等)后送人事处审批后方能离校。不论请假时间长短,各部门应认真作好登记备查。 第三条:教职工请假,期满返校,由本人分别向准假单位报到销假,完清请假手续,不按时报到销假者,超过的时间,按旷工论处。 第四条:教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伪造事实请假而离开工作岗位者,经查实后,均以旷工处理,停发旷工期间工资,并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教职工请假,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如有失职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从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规定停止执行。本规定执行中若与上级新发布文件有抵触时,应按上级新发布的文件执行。 四川音乐学院人事处 二六年一月一日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建立村级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义务巡查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督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