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工期顺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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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工期不包括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以及非乙方责任出现的停电、停水等造成的停工时间,若出现如下情况则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签认后,工期顺延:6.2.1、七级以上持续 6 小时的大风、台风(以气象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6.2.2、里氏 4.5 级以上的地震;6.2.3、 24 小时内达到 200的降雨(以气象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6.2.4、战争、政变、动乱、罢工等政治事件;6.2.5、停水、停电持续 6 小时以上(需经业主或监理单位签认) ;6.2.6、意外灾害损及在建工程。6.2.7、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政府管理部门责令停工。6.2.8、未能在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提供设计

2、文件供乙方安排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未能在规定期限批复乙方的各类书面报告、请示,或未能按规定时间发出工程指示,使得乙方无法安排施工。不可抗力不 可 抗 力 是 一 项 免 责 条 款 ,是 指 买 卖 合 同 签 订 后 ,不 是 由 于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过 失 或 疏忽 ,而 是 由 于 发 生 了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预 防 、 无 法 避 免 和 无 法 控 制 的 事 件 , 以致 不 能 履 行 或 不 能 如 期 履 行 合 同 , 发 生 以 外 事 件 的 一 方 可 以 免 除 履 行 合 同 的 责 任 或 者 推迟 履 行 合 同 。所

3、 谓 不 可 抗 力 , 在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上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和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 情 况 ”。 当 事 人 自 身 能 力 不 能 抗 拒 也 无 法 预 防 的 客 观 情 况 或 事 故 。 不 可 抗 力 可 以 是 自 然 原 因酿 成 的 , 也 可 以 是 人 为 的 、 社 会 因 素 引 起 的 。 前 者 如 地 震 、 水 灾 、 旱 灾 等 , 后 者 如 战 争 、政 府 禁 令 、 罢 工 等 。 不 可 抗 力 所 造 成 的 是 一 种 法 律 事 实 。 当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发 生 后 , 可 能会 导

4、 致 原 有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变 更 、 消 灭 , 如 必 须 变 更 或 解 除 经 济 合 同 ; 也 可 能 导 致 新 的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产 生 , 如 财 产 投 保 人 在 遇 到 因 不 可 抗 力 所 受 到 的 在 保 险 范 围 内 的 财 产 损失 时 , 与 保 险 公 司 之 间 产 生 出 赔 偿 关 系 。 当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发 生 后 , 遭 遇 事 故 一 方 应 采取 一 切 措 施 , 使 损 失 减 少 到 最 低 限 度 。 在 订 立 买 卖 合 同 时 , 一 般 都 订 有 不 可 抗 力 条 款 ,其 内 容

5、 包 括 : 不 可 抗 力 内 容 ; 遭 到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的 一 方 , 向 另 一 方 提 出 事 故 报 告 和证 明 文 件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 遭 遇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一 方 的 责 任 范 围 。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使 合 同 无 法履 行 , 则 应 解 除 合 同 。 如 不 可 抗 力 只 是 暂 时 阻 碍 合 同 履 行 , 则 一 般 采 取 延 期 履 行 合 同 的方 式 。 凡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 当 事 方 已 尽 力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但 仍 未 能 避 免 损 失 的 情 况 下 ,可 不 负 赔 偿

6、 责 任 。不 可 抗 力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种 情 形 : ( 1) 自 然 灾 害 、 如 台 风 、 洪 水 、 冰 雹 ; ( 2) 政 府 行 为 , 如 征 收 、 征 用 ; ( 3) 社 会 异 常 事 件 , 如 罢 工 、 骚 乱 。 在 不 可 抗 力 的 适 用 上 , 有 以 下 问 题 值 得 注 意 : ( 1) 合 同 中 是 否 约 定 不 可 抗 力 条 款 , 不 影 响 直 接 援 用 法 律 规 定 ; ( 2) 不 可 抗 力 条 款 是 法 定 免 责 条 款 , 约 定 不 可 抗 力 条 款 如 小 于 法 定 范 围 , 当 事 人

7、仍 可 援 用 法 律 规 定 主 张 免 责 ; 如 大 于 法 定 范 围 , 超 出 部 分 应 视 为 另 外 成 立 了 免 责 条 款 ; ( 3) 不 可 抗 力 作 为 免 责 条 款 具 有 强 制 性 , 当 事 人 不 得 约 定 将 不 可 抗 力 排 除 在 免 责事 由 之 外 。 3 不 可 抗 力 的 免 责 效 力 。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 部分 或 全 部 免 除 责 任 。 但 有 以 下 列 外 : ( 1) 金 钱 债 务 的 迟 延 责 任 不 得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免 除

8、。 ( 2) 迟 延 履 行 期 间 发 生 的 不 可 抗 力 不 具 有 免 责 效 力 。 4 不 可 抗 力 与 意 外 事 件 。 实 际 上 , 民 法 通 则 和 合 同 法 均 未 将 意 外 事 件 作 为 免 责 条件 。 因 此 , 多 数 学 者 主 张 意 外 事 件 不 应 该 作 为 免 责 事 由 。 指 合 同 订 立 时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构 成 不 可 抗 力 必 须 具 备以 下 要 件 : A.不 可 预 见 的 偶 然 性 。 不 可 抗 力 所 指 的 事 件 必 须 是 当 事 人 在

9、 订 立 合 同 时 不可 预 见 的 事 件 ,它 在 合 同 订 立 后 的 发 生 纯 属 偶 然 。 当 然 ,这 种 预 料 之 外 的 偶 然 事 件 ,并非 是 当 事 人 完 全 不 能 想 象 的 事 件 ,有 些 偶 然 事 件 并 非 当 事 人 完 全 不 能 预 见 。 但 是 由 于 它出 现 的 概 率 极 小 ,而 被 当 事 人 忽 略 不 计 ,把 它 排 除 在 正 常 情 况 之 外 ,但 结 果 这 种 偶 然 事 件真 的 出 现 了 ,这 类 事 件 仍 然 属 于 不 可 预 见 的 事 件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判 断 其 能 否 预

10、见 到 某一 事 件 的 发 生 有 两 个 不 同 的 标 准 : 一 是 客 观 标 准 ,即 在 某 种 具 体 情 况 下 ,一 般 理 智 正 常的 人 能 够 预 见 到 的 ,该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应 当 预 见 到 。 如 果 对 该 种 事 件 的 预 见 需 要 一 定 的 专门 知 识 ,那 么 只 要 具 有 这 种 专 业 知 识 的 一 般 正 常 水 平 的 人 所 能 预 见 到 的 事 件 则 该 合 同 当事 人 就 应 当 预 见 。 二 是 主 观 标 准 ,就 是 在 某 种 具 体 情 况 下 ,根 据 行 为 人 的 主 观 条 件 ,如当

11、事 人 的 年 龄 、 发 育 状 况 、 知 识 水 平 、 职 业 状 况 、 受 教 育 程 度 以 及 综 合 能 力 等 因 素 来 判断 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应 该 预 见 到 。 B.不 可 控 制 的 客 观 性 。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必 须 是 该 事 件 的发 生 是 因 为 债 务 人 不 可 控 制 的 客 观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债 务 人 对 事 件 的 发 生 在 主 观 上 既 无 故意 ,也 无 过 失 ,主 观 上 也 不 能 阻 它 发 生 。 债 务 人 对 于 非 因 为 可 归 责 于 自 己 的 原 因 而 产 生 的事 件 ,

12、如 果 能 够 通 过 主 观 努 力 克 服 它 ,就 必 须 努 力 去 做 ,否 则 就 不 足 以 免 除 其 债 务 。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不 可 预 见 性 和 偶 然 性 决 定 了 人 们 不 可 能 列 举 出 它 的 全 部 外 延 ,不能 穷 尽 人 类 和 自 然 界 可 能 发 生 的 种 种 偶 然 事 件 。 所 以 ,尽 管 世 界 各 国 都 承 认 不 可 抗 力可 以 免 责 ,但 是 没 有 一 个 国 家 能 够 确 切 地 规 定 不 可 抗 力 的 范 围 ,而 且 由 于 习 惯 和 法 律 意识 不 同 ,各 国 对 不 可 抗 力

13、的 范 围 理 解 也 不 同 。 根 据 我 国 实 践 、 国 际 贸 易 惯 例 和 多 数 国 家有 关 法 律 的 解 释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范 围 主 要 由 两 部 分 构 成 : 一 是 由 自 然 原 因 引 起 的 自 然现 象 ,如 ,火 灾 、 旱 灾 、 地 震 、 风 灾 、 大 雪 、 山 崩 等 ;二 是 由 社 会 原 因 引 起 的 社 会 现 象 ,如 ,战 争 、 动 乱 、 政 府 干 预 、 罢 工 、 禁 运 、 市 场 行 情 等 。 一 般 来 说 ,把 自 然 现 象 及 战 争 、严 重 的 动 乱 看 成 不 可 抗 力 事

14、件 各 国 是 一 致 的 ,而 对 上 述 事 件 以 外 的 人 为 障 碍 ,如 政 府 干预 、 不 颁 发 许 可 证 、 罢 工 、 市 场 行 情 的 剧 烈 波 动 ,以 及 政 府 禁 令 、 禁 运 及 政 府 行 为 等 归入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常 引 起 争 议 。 因 此 ,当 事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应 具 体 约 定 不 可 抗 力 的 范 围 。事 实 上 ,各 国 都 允 许 当 事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自 行 约 定 不 可 抗 力 的 范 围 。 自 行 约 定 不 可 抗 力的 范 围 实 际 上 等 于 自 订 免 责 条 款 。

15、 当 事 人 订 立 这 类 条 款 的 方 法 一 般 有 三 种 : 一 种 是 概 括式 。 即 在 合 同 中 只 概 括 地 规 定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含 义 ,不 具 体 罗 列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件 。 如果 合 同 签 订 后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了 变 化 ,双 方 对 其 含 义 发 生 争 执 ,则 由 受 理 案 件 的 仲 裁 机 关或 法 院 根 据 合 同 的 含 义 解 释 发 生 的 客 观 情 况 是 否 构 成 成 不 可 抗 力 ;另 一 种 是 列 举 式 。即 在 合 同 中 把 属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事 件 一 一 罗

16、列 出 来 ,凡 是 发 生 了 所 罗 列 的 事 件 即 构 成 不 可抗 力 ,凡 是 发 生 了 合 同 中 未 列 举 的 事 件 ,即 不 构 成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第 三 种 是 综 合 式 ,即 在合 同 中 既 概 括 不 可 抗 力 的 具 体 含 义 ,又 列 举 属 于 不 可 抗 力 范 围 的 事 件 。不 可 抗 力 条 款 是 一 种 免 责 条 款 , 即 免 除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而 违 约 的 一 方 的 违 约 责 任 。一 般 应 规 定 的 内 容 包 括 :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范 围 , 事 件 发 生 后 通 知 对 方 的 期 限 , 出 具 证 明文 件 的 机 构 以 及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后 果 。 我 国 进 出 口 合 同 中 的 不 可 抗 力 条 款 , 按 对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范 围 规 定 的 不 同 , 主 要 有 以下 三 种 方 式 : 概 括 式 , 即 对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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