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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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份;二、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申请人自行编制)一份;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一份;四、营业执照等单位主体登记证照复印件一份;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六、具有法定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原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原件;七、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一份;八、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告知承诺书。注: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和办事人员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

2、国卫生监督文书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申 请 单 位经 济 性 质单 位 地 址 区 街(路) 号电 话邮 编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请在相应的内打“”并填写姓名) : 职 工 人 数应 体 检 人 数固定资产(万元)使 用 面 积竣工验收认可书号原卫生许可证号申请许可项目: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2、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3、卫生管理制度(根据执业范围: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应急预案等,使用集中空调的还应有集中空调通

3、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5、具有法定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该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本人承诺以上递交资料真实可靠:签字 卫生设施: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公章)年 月 日收到申请书日期卫生监督人员 年 月 日经办监督员意见卫生监督人员 年 月 日(请监督员核对后填写)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卫生监督机构审批许可项目 (公章) 年 月 日发 证 日 期 及 编 号 年 月

4、 日许可证印刷序号 许可证编号 年 月 日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卫生信誉等级: 填 写 说 明1、本书由申请者填写后交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2、填写时要用毛笔或钢笔,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3、“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申请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4、呈报申请书时,同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其他相关材料(详细请参考政务中心服务指南提要)5、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6、在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栏时,请直接在相应称谓后的“”内打“”,再填写姓名。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理发店、美容店)

5、 年第 号申请人:(自然人)姓 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法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6、。“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8号,2017年12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

7、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2017年11月6日)第六条: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

8、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五条:除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类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单位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2016年4月17日)6.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2016年3月17日)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8.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9、170511997)9.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 200653号,2006年2月10日)10.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11.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12.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2007年6月25日)13.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05号,2007年6月21日)1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

10、、场所设置与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1.选址、设计及场所设置与布局(1)美容美发场所宜选择在环境洁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应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2)所用装修材料的放射性强度须符合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室内板材应符合木制板材甲醛卫生规范的要求。室内涂料应符合室内用涂料卫生规范的要求。所有装饰装修材料对人体健康不得有潜在的危害。(3)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4)美容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

11、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5)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6)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设备。(7)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2.给排水设施美容美发场所应有完备的给排水设施(含热水供应设施),排水设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并设有毛发过滤装置;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3.通风设施美容美发场所的通风设施应完备,空气流向合理。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4.采光照明设施美容美发场所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或配置良好的照明设施,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勒克斯。(二)公共场所应当具备专门清洗消毒保洁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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