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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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金融市场学,第十三章 金融监管体制,目录,总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体系和基本制度的总称。它涉及金融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以及金融监管对象等多个要素。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受一国社会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结构、政治结构和具体组织结构等多种因素制约。本章重点讨论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以及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演变。,第一节 金融监管体制模式,一、金融监管体制模式,一元多头式,全国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一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德国、日本、法国均属于这种模式,这反映这些国家权力集中的特性和权力制衡的需要。 一元多

2、头金融监管体制的优点是,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集中统一和监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和配合。从德国、日本、法国的实践来看,人们习惯和赞成各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门之间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个不善于合作与法制不健全的国家里,这种体制难以有效运行。,一、金融监管体制模式,二元多头式,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来行使监管的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的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组织机构,如美国和加拿大。实行二元多头监管体制的国家情况也不完全相同。如美国的二元多头监管体制形成对某一家银行(不管是国民银行还是州银行)的多头的、重复的检查管理;而加

3、拿大的二元多头体制却是各自监管特定的金融机构,并不重复,尤其是对联邦特许银行商业银行和外因银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还是单一的。二元多头监管体制适用于地域辽阔、金融机构多而且情况差别大或政治经济结构比较分散的联邦制国家。实行这种体制的优点表现为:能较好地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防止金融权力过分集中,有利于金融监管专业化。但是,这种监管体制也存在监管机构交叉重叠,容易造成重复检查,影响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开展,金融法规不统一等缺点。,一、金融监管体制模式,集中单一式,二、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一)20世纪30年代以前,(二)1929-1933年大危机 至20世纪70年代,1929-1933年,西方世界发生了次

4、严重的经济危机,这次由于证券市场大崩溃引起的经济危机,对西方的银行业和证券业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使得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业经营的弊端暴露出来。美国国会经过调查后认为,这次经济危机是以大量银行倒闭为特征的金融危机,旧银行倒闭的重要原因是因为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因此,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该法案确立了银行与证券、银行与非银行机构分业经营的制度,成为一部划时代的金融立法,对全球金融经营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法案规定任何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除了可以进行投资或代理、经营指定的政府债券、用自有资本有限地买卖股票债券外,不能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性投资业务;同样证

5、券公司也不能从事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这是美国证券业和银行业分业经营的重要标志。为了加强对证券业的监管,1933年美国颁布了证券法,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1939年颁布了信托契约法,1940年颁布了证券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1939年设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金融监管的加强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增强公众信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纷纷参照美国建立了分业监管的模式,如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然而,与此同时,以德国为代表的部分欧洲大陆国家仍然维持混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因此在这一阶段,世界金融监管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

6、制;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三)20世纪70年代以来,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商业银行业不断加剧的竞争以及国际资本流动的日趋活跃,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这些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产品日益趋同。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在内外压力的推动下,纷纷对本国金融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打破商业银行与证券业之间的界限,出现了银行业与证券业融合的趋势。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金融持股公司下属子公司对银行、证券、保险兼业经营,证券和保险公司也可通过上述方式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美国金融业重新进入混业经营时代

7、。英国、日本等国家也都在20世纪80、90年代先后完成了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为了在混业经营的体制下更有效地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许多国家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或是将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作为改革的目标。,三、各国(地区)金融 监管体制比较分析,三、各国(地区)金融 监管体制比较分析,表13.1 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业经营及监管体制,三、各国(地区)金融 监管体制比较分析,表13.2 各国(地区)银行监管机构,三、各国(地区)金融 监管体制比较分析,表13.3 各国(地区)金融监管体制结构概况,三、各国(地区)金融 监管体制比较分析,三、各国(地区)金融

8、 监管体制比较分析,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大多数情况下(123个国家(地区)中的81个)是中央银行。同时,多数国家(地区)(123个中的70个)负责监管银行的机构并不监管其他金融机构,只有荷兰、新加坡和乌拉圭实行由中央银行负责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的三业监管。,在更广泛意义上考虑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时,73个国家(地区)中的35个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实行由特定机构分业监管,保险公司是由指定的机构监管。但是,自1996年以后,有指定专业监管机构的国家越来越少。智利和斯洛伐克等实行银行业单独监管,证券和保险由同一机构监管。有9个国家实行银行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由单独机构监管。有13个国家实行银行和保险由同

9、一机构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三、各国(地区)金融 监管体制比较分析,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有奥地利、挪威、丹麦、马耳他、瑞典、澳大利亚、冰岛、日本、韩国和英国等10个国家。这些国家建立的统一监管机构,其内部组织结构也大有不同,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模式。,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迁,自1782年美国出现第一家银行北美银行一直实行自由银行制度,没有统一的调节银行行为规范的法规,而是由各州自行制定,从而造成银行券过度发行,且各银行的信用能力差异较大,有的银行倒闭后因银行券的无法兑现,给社会带来混乱。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国会于1863年通过了国民银行法

10、,对银行券的发行和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等进行了规范。 但由于当时没有统一的货币发行和监管机关,造成货币供应混乱,使得美国每隔数年就要发生一次信用危机。因此美国政府认为必须建立中央银行以解决集中发行货币和银行管理的问题。1908年国会成立了全国货市委员会,调查各国的货币制度,研究制定中央银行法。并于1913年12月23日,国会通过了美国第一部中央银行法联邦储备法。根据这一法案,全国划分12个联邦储备区,设立了12个联邦储备银行,并将首都华盛顿的联邦储备局(后改为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联邦储备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协调12个联邦储备银行的活动,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联邦储备系统,即美国的中央银行系统,这是美

11、同最重要的金融监管机构。 1929年夏天开始的世界性经济衰退最终演变成了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经济、金融危机。银行大量倒闭、美国公众丧失了对银行的信心、金融恐慌弥漫了30年代初期的美国。许多监管者和立法者认为国民银行法和联邦储备法没有涉及30年代出现的严重问题从而导致公众对银行体系丧失信心。在这种情况下,1933年国会通过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美国金融业逐步形成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体制,银行、证券和保险单业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实施监管。,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联邦储备银行(FRB)、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性金融

12、机构监管局(OTS)以及州银行局(SBD)共同负责银行业的监管。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负责监管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行;州政府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州一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银行由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进行监管;为参加联邦储备体系但参加了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由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负责监管;按照联邦法批准设立的储蓄性金融机构由储蓄性金融机构监管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监管;经州法律批准成立的、并参加存款保险的储蓄性金融机构受储蓄性金融机构监管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州银行局三方监管;经州法律批准成立的但没有参加存款保险的储蓄性金融机构

13、只接受储蓄性金融机构监管局、州银行局两方监管。 美国的这种双线多头监管体系,使任何家银行都同时置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监管机构的监管下,这种多头监管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和相互竞争的微妙关系,有利于提高监管透明度和质量。,银行业 的监管,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证券、期货、 保险业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证券业的监管,它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混业经营后,银行所从事的证券业务也纳入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范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对期货经纪机构、期货市场信息披露、期货交易所等实施监管;美国的保险机构,由所在各州

14、保险监管局负责。,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美国的主要金融监管机构,财政部货币 监理署(OCC),财政部货币监理署是1863年依据国家货币法案成立的,隶属于财政部是美国银行监管机构中历史最长的一个,是唯一有权对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及代理机构签发执照的联邦监管机构,它还负责审批所监管银行的其他活动,同时也发布一些有关银行经营管理的法规和条例,以约束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及代理机构的行为。,财政部货币监管署运用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采用现场检查。这种方式主要包括银行安全与稳健检查、合规性检查以及特别检查。安全与稳健检查主要是对银行进行金融机构统一评级;合规性检查主要是对银行遵守各项法律及规章制度的情况

15、进行检查,作为对现场检查的补充,该机构在必要时还运用其他手段来履行其监管职责,包括建议、道义劝告以及采取一系列的特别措施。,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美国联邦储备 委员会(FRB),美联储成立于1913年,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监控全美的信用状况;监管联邦储备银行、联储成员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监督消费者信用保护法的执行情况等。联储委员会有权颁发银行控股公司的执照,并审批联储成员的州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的合并、收购、控制权变更等申请。联储委员会也参与对外国银行在美国分行经营状况的监管。,在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美联储在监管手段上也进行了改革,提高审慎监管的灵活性,根据

16、各银行的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区别监管,避免简单化和模式化;对兼并形成的超大银行机构,注意在加大监管力度和避免出现“道德风险”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点。,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二、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1979年银行法颁布以前的英国金融监管,(二)1979年银行法 及其监管特点,自20世纪70年代后,这种君子风度式的监督方式受到挑战。特别是经历了1973年至1974年的银行危机之后,英国政府深刻认识到必须修订原有的1964年英格兰银行法。因为该法仅规定,英格兰银行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劝诫,而“劝诫”又无法律强制。于是英国1979年lO月又重新颁布了银行法。这是英国第一部完整的银行法。1979年银行法规定,凡在英国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都必须受英格兰银行管辖。这部法律使英国金融业的监管向法制化、正规化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但是,从总体上讲,1979年银行法并不理想,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英格兰银行传统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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