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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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法 律 意 见 书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正本正本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LEGAL(TIANJIN) 1 目录目录 导言3导言3 一、 律师声明事项 3 二、术语与定义 4 三、基本方法与限制 5 正文6正文6 一、发行人主体资格 6 1、 发行人6 2、 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7 3、 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7 4、 发行人历史沿革7 5、发行人合法存续, 不存在应当终止情形 10 二、 发行程序合法合规10 1、董事会决议和申请10 2、管委会批复

2、11 三、 发行文件和发行有关机构11 1、募集说明书11 2、信用评级报告12 3、法律意见书13 4、审计报告13 5、主承销商14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LEGAL(TIANJIN) 2 四、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15 1、 注册或备案金额 15 2、 募集资金用途 15 3、 公司治理情况 16 4、 业务运营情况 17 5、发行人资产受限情况18 6、 发行人或有事项 18 7、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9 结论 20结论 20 签章和署名 22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LEGAL(TIANJI

3、N) 3 关于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 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关于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 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致: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接受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 )的委托,指派常国强律师、牛大仪律师担任发行人 拟发行的 2017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以下简称 “超短期融资券” ) 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人 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 人民银行令 2008 第 1 号)及短期融资券管理办

4、法 (中国人民银行 令 2005 第 2 号) (以下合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导言部分主要介 绍本所律师声明事项、术语定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方法及条件 限制。正文部分,本所律师将就题述问题进行评论与分析。结论部分 是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法律 意见。 导言导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一、律师声明事项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LEGAL(TIANJIN) 4 1、本所律师依据我

5、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 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发行“超短期融资 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 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书面材料,其提交材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提交给本所的书面材料上的签名、 印章真实和有效,所有书面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6、 5、 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 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有关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相关中介机构的专 业报告发表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之目的使 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术语与定义二、术语与定义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LEGAL(TIANJIN) 5 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法律意见书”指国浩

7、律师(天津)事务所于 2017 年 月日出 具的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本所”指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本所律师”指受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指派在法律意见书上 署名的律师; “发行人”指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天津市滨 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三、基本方法与限制三、基本方法与限制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采用如下基本方法和遵循如下基本原 则: 1、由发行人提供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文件; 2、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介绍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3、发行人就相关重要事项向本所律师做出书面承诺; 4、本所律师根据需要进

8、行尽职调查;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依照通常业务操作程序,基于下 述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出具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与发行相关文件的内容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 的;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LEGAL(TIANJIN) 6 2、 发行人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 签署和递交; 3、发行人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 和有效的; 4、发行人对本所律师做出的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和可靠; 5、本法律意见书描述或引用的事实、信息和数据以发行人提交 的天津海

9、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 说明书等文件为依据。法律意见书受限于前述时间内有效的事实和 数据。 正文正文 一、发行人主体资格一、发行人主体资格 1、发行人 发行人全称为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是由天津滨海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合 法持有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1200007004350800 的营业执照 。 发行人住所地为天津华苑产业区梅苑路 6 号海泰大厦 11-12 层, 法定代表人为刘津元,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55.6153 亿元,实收资本 为人民币 55.6153

10、亿元。公司类型为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为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及服务(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 新能源和节能技术、环境科学和劳动保护、新型建筑材料等技术及产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LEGAL(TIANJIN) 7 品) ;商业、物资供销的批发兼零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基础 配套设施建设、土地转让与房屋租赁;产权交易代理中介服务(以上 经营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 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 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11、能力的 企业法人。 2、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 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依据发行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 发行人的业务未 涉及金融监管领域,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3、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本所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经与发行人核实和登录银行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官方网站证实,发行人为企业类第 523 号会员。 4、发行人历史沿革 1996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1996107号文关于 组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成立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0年6月1

12、4日天津市 人民政府津政函200063号 关于同意组建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的批复,同意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改组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LEGAL(TIANJIN) 8 为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997年1月20日,经天津协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通验内(1997) 第044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2001年7月10日,经天津中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联 验字(2001)第195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5 亿元。 2007年11月29日, 经天津津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津北 内

13、验字(2007)第228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11.2亿元。 2007年12月24日, 经天津津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津北 内验字(2007)第268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14.0023亿元。 2008年12月24日, 经天津滨海火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滨海验 内字(2008)第004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16.7023 亿元。 2009年3月10日,经天津滨海火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滨海验 内字(2009)第020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18.7023 亿元。 2010年12月21日, 经天津滨海火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滨海

14、验 内字(2010)第156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18.8353 亿元。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LEGAL(TIANJIN) 9 2011年1月27日,经天津滨海火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滨海验 内字(2011)第002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21.1353 亿元。 2011年8月10日,经天津滨海火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滨海验 内字(2011)第117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22.4153 亿元。 2011年10月10日, 经天津滨海火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滨海验 内字(2011)第153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22.6153 亿元。 2012年2月16日,发行人的历次增资全部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 经天津滨海火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滨 海验内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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