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厂污泥鉴定_危险废物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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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纸厂污泥鉴定_危险废物鉴别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卿工-189-3394-6343-189-3394-6343 危险废物生态毒性鉴别指标研究 危险废物(hazardouswaste, HW)是固体废物管理的重点。随着工业的发展, 危险废物产生量逐年递增, 所带来 的环境污染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其管理与污染控制也已摆上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建立科学完 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必要, 危险废物特性鉴别与名录则是其中的技术基础和关键环节 1, 2 。中国已陆续 颁布了一系列鉴别标准, 但实施的具体情况表明, 此类标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 也有较

2、大的差距。因此, 急需修订和完善有关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指标。 1危险废物特性定义及鉴别指标现状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 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属于固体废物的范畴。危险废物之所以会引起危 害, 主要是由于其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危险特性, 可能对人体健 康和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危害, 或者在不适当的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间接 危害。危险废物包括固态(如残渣)、半固态(如油状物质)、液体及具有外包装的气体等 3 。危险特性包

3、括易 燃性、反应性、腐蚀性、毒性(急性、慢性、生态和浸出毒性)与感染性。依据危险废物危险特性, 世界组织、 各个国家和地区分别制定了以下鉴别标准和方法。 (1)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附件 “危险特性的等级” 中规定了 14 类不同性质的危险特性 4 , 归纳起来为 5 大特性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毒性(急性、 慢性、生态和浸出毒性)和感染性, 除规定易燃性液态废物的闪点外, 没有制定鉴别标准和检验方法。 (2)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关于废物越境转移的规定 5 中, 同样列出了14类不同性质的危险特性, 同时还 对各种特性的检验方法作了详细说明,

4、 并且制定了危险废物生态毒性含量鉴别指标。 (3)美国将危险废物危险特性定义为毒性、急性危害性、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和浸出毒性 6 , 其中易燃 性、腐蚀性、反应性和浸出毒性制定了相关的鉴别指标, 尚未定义危险废物生态毒性和制定鉴别指标, 但已开 展相关研究 6 。感染性主要针对医疗废物, 未纳入危险废物特性和鉴别标准的范畴。 (4)欧盟作为巴塞尔公约的主导者, 同样将危险特性定义为 14 种不同类型, 主要是从危险化学品造成的风 险及安全评价角度出发, 定义了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急性毒性、慢性毒性、 “三致”毒性、生态毒性和感 染性 7 , 其中规定了易燃性液态废物闪点, 对腐蚀性、急

5、性毒性和“三致”毒性制定了含量鉴别指标。 (5)中国作为巴塞尔公约签署国之一, 目前仅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腐蚀性、急性毒性初筛和浸出毒性 鉴别标准, 缺乏危险废物危险特性定义, 危险废物鉴别指标中未制定易燃性、反应性、生态毒性等鉴别标准。 2生态毒性定义及评估指标 根据巴塞尔公约附件 4 , 危险废物生态毒性定义为:释放时通过生物体内积累毒性和/或对生物系统 的毒性效应, 给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立即或延迟的不良影响。生态毒性危险废物进入环境后, 首先将分散于大 气、水体或土壤中, 在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和生物学变化后, 染物及其降解、转化产物将与环境中的生物体 接触, 生物体在吸收了这些污染

6、物后, 将显示不同的反应, 由此产生一系列难以预料的生态问题 8 。 一种化 学物质或废物的生态毒性影响取决于其对环境中生物体暴露部分起毒性作用的能力 9 。 目前研究得比较深入 且有检测分析方法的危险废物生态毒性评估指标主要有 4 类 10 :水生毒性, 即以对鱼类(LC50 , 半致死剂 量)、无脊椎动物(EC50 , 半数有效剂量)、藻类和细菌(IC50 , 病毒选择指数)的急性毒性危害试验评估表征; 生物降解性试验;非生物降解性试验;生物富集或生物积累性试验。 3危险废物生态毒性研究分析 3.1国外生态毒性研究现状分析 3.1.1化学物质生态毒性对于化学物质生态毒性的评估方法和指标,

7、美国、 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起步都比较 早, 主要是通过水生生物和陆生动物等的毒性试验, 即以 LC50 /EC50 等急性毒性指标、生物可降解性、生物富 集系数等累积效应表征, 但有关污染物生态毒性的研究在 20 世纪 70 年代才起步 11 。污染毒理效应的试验 研究不仅采用大鼠、兔、豚鼠、蛙和狗等常规动物, 而且涉及鱼、虾和藻类等水生动植物, 水稻、小麦和蔬菜 等作物, 以及蚯蚓、线虫和沙蚕等土壤/沉积物中的动物甚至土壤微生物;不仅以毒性大小或半致死剂量作为毒 理效应的衡量指标, 而且研究其对生物产量的影响和有毒物质在体内的积累情况 12 。复合污染生态毒理效 应不仅取决于化学污染物本身

8、的化学性质, 还与其浓度水平有关 13, 14 。例如, 国外在土壤污染的生态毒 理效应研究中, 除了开展污染土壤高等植物的评估, 还通过土壤-藻类毒性试验来评估污染土壤中可溶性和微 溶性污染物的生态毒性 15 。 3.1.2危险废物生态毒性将生态毒性作为危险废物的鉴别指标, 目前仅 OECD 和欧盟开展了此方面的研究。 OECD 于 1998 年对不同危险类别的生态毒性物质制定了评估指标和分级标准 5 , 评估指标以水生生物毒性、 生物降解性和生物体内积累性判定。化学物质生态毒性评估指标见表 1。 OECD2001 年制定了危险废物生态毒性物质最低限值 5 。如果毒性物浓度超标, 则认为该废

9、物表现生态毒性, 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生态毒性鉴别指标见表 2。 欧盟在指令 67/548 /EEC “危险物质的分类与包装”中, 定义了毒性化学物质的生态毒性评估方法和分 级指标, 通过水生毒性、生物降解和生物积累等指标评估, 随后在指令 1999 /45/EC(Amendingof67/548/EEC) 中又规定了生态毒性危险废物的毒性物质含量限值 7 。 欧盟成员国德国将该含量限值作为危险废物的鉴别标 准, 而奥地利规定, 如果废物中含有指定的生态毒性物质, 则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7 。 依据指令 67 /548/EEC, 毒性化学物质风险类别 R50 /53 定义为对水生生物表现剧

10、毒, R51/53 为对水生生物有毒, R52 /53 为对水生生 物有害, 并且有充足实验证据表明长期残留在水中产生毒害作用, 难以降解。生态毒性物质界定指标和危害等 级见表 3。 依据指令 1999/45 /EC, 规定了不同危险等级生态毒性物质的限值, 见表 4。3.2 中国生态毒性研究现状 目前中国在化学物质生态毒性测试及关于重金属、有机物污染土壤生态毒性指标(高等植物)的评估中也开展了 相关研究, 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如周启星等 16, 17 长期开展有机物污染土壤的生态毒性研究, 通过植物根 伸长受抑制程度, 确定不同有机物对不同植物毒性的敏感性, 该研究可为筛选土壤有机污染敏感指示

11、植物提供 实验科学依据;高吉喜等 18对垃圾土上植物的生长与生态毒性试验研究表明, 垃圾土上种植的植物中, 作物和牧草可食部分的重金 属超标, 垃圾堆上不宜直接种植粮食作物和牧草, 否则易造成重金属在人体或牲畜体内富集。对于固体废物生 态毒性开展的研究, 主要是针对在国内和国际上比较受关注的有机污染物, 如对 POPs 废物的生态毒性研究 19 。 4结语 综上所述, 国外对化学物质生态毒性的研究比较深入和全面, 已基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化学物质生态毒性评估 方法和分级指标, 包括实验分析方法, 但对于危险废物的生态毒性特性鉴别指标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其评 估指标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中国在生

12、态毒性方面开展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化学物质生态毒理特征研究, 以及污 染土壤对高等植物的生态毒理效应等, 也进行了某些固体废物的生态毒性影响研究, 但尚难以制定有关危险废 物的生态毒性评估指标和鉴别标准。 因此, 制定危险废物生态毒性鉴别指标, 建议开展以下方面的研究:明确 生态毒性的定义、评估指标、实验方法 20和分析手段;调查研究典型固体废物(POPs 污染土壤和废物、含 有二恶英和重金属的垃圾焚烧飞灰等)的处置方式、污染途径和污染对象, 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实验室模 拟,依据保护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常规动物毒性、水生生物毒性、土壤/沉积物中的动物和微生物毒性、作物产 量、生物积累或生物可降解

13、性等一项或多项特性指标的实验室研究;通过剂量-污染特征效应, 确定最不利条 件下生态毒性物质含量限值, 并以此作为危险废物的鉴别指标, 对不同污染程度固体废物分级管理, 为危险废 物的科学、有效和无害化管理提供理论依据。 我国的对危险废物鉴别的我国的对危险废物鉴别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大致有:大致有: 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3 年修订)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2003第 7 号,全国人大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2004 年

14、 7 月 1 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发布,于 2003 年 1 月 1 日实施,2012 年 2 月 29 日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主席令2008第 4 号,2008 年 8 月 29 日通过,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5)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公告第 54 号, 2006 年 3 月 29 日(2006 年 6 月 1 日实施) ; (6)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浙环发200976 号, 2009 年 10 月 28 日; (7

1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408 号,2005 年 5 月 10 日; (8)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27 号; (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国务院令2011591 号; (10)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6 年 6 月 22 日令,1999 年 10 月 1 日实施; (11)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199 号,2001 年 12 月 17 日; (12) 道路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05 年 9 号令,2005 年 8 月 1 日实 施;

16、 (13) 关于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74 号; (14) 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大厅,环办 200634 号; (15) 关于组织推行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度的通知 ,浙环发200760 号; (16) 关于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程序的通知 (2013)3 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17) 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环函2010 129 号) ,环境保护局。 2.2 鉴别标准、规范文件 (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局、国家发改委第 1 号,2008 年 8 月 1 日施行; (2)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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