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保障机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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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职业保障机制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从法官职业保障的定义出发,指出法官职业保障是以法官为核心构建的一系列职业保障机制和措施。通过剖析员额制下法官职业保障面临的各种问题,提出从生存、安全、爱和归属感、尊重及自我实现五个层级的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构建法官职业保障体系,旨在保障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权,确保法律实施,实现司法正义。关键词:职业保障;法官薪酬;人身安全 ;独立审判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加速,广受社会关注的法治案件频繁亮相,强制执行力度越收越紧,法官群体也越来越活跃于公众视野。法官作为依法公正履职的特殊主体,往往处于化解社会矛盾和定纷止争的刀刃上,职业特点和职业风险决定了只有建立必要的职业保障

2、才能确保法官职业队伍的稳定和公平公正的行使职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也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保障。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司法责任制稳步落实,建立与司法责任制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随即呼之欲出。一、 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应有之义法官职业保障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所涉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宏观层面的,也包括安全、履职、人事、奖惩等微观层次的。法官保障制度最初提出的国家是英国,法官保障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关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其中包含保障法官的身份地位、薪酬待遇以

3、及司法豁免权方面的制度。1目前国内各界对法官依法履职的生态环境愈益关注,但对法官职业保障的具体内涵还未形成统一共识。学术层面上,有学者认为法官职业保障不同于职业权利保障,应当以法官职务保障和薪资保障为核心逐步规划和扩展职业保障体系。2也有学者从我国的法官职业生态现状出发,提出了薪资保障、权利保障、人身安全保障、职业豁免保障等举措,指出所谓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就是通过在法院内部、外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保证和落实法官的职业权力、职业地位和职业素质,增强法官职业的荣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3立法层面上,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中从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

4、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内容出发全方位的规定了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所享受的权利与保障,该规定旨在确保法官依法履职,未对法官权利与法官保障以明确区分。笔者认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应当以法官为核心,以法院为主导,在司法系统内部构建一系列的职业保障机制和措施,保障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权,确保法律实施,实现司法正义。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内涵:1、法官职业保障需要各部门联动合作。法院作为法官职业群体的工作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保障法官权利的责任。法院的工作性质及人员配置决定了其在保障法官权利上存在漏洞与不足。在薪资、人身安全、独立履职等方面,应建立与财政部门、公安机关、政府机关、政法机关

5、等多部门的联动合作,为法官职业提供强有力的后盾力量支撑。2、法官职业保障是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法官职业保障不是一个简单的职业制度设想,而是一项包含了薪资制度、履职权益保护、人身安全在内的职业权益制度、职业教育、职业尊荣和价值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系统性工程,建设该工程需要来自多方面的考量和制度架构,更需要切实可行的措施付诸实践才能落地生根。3、法官职业保障的核心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权。任何一项保障均需要为主体服务,法官职业保障必然要以法官为核心,内容是依法履行法定职权,必要的保障才能形成有效的履职安全,保障过窄不足以彰权,保障过宽不利于公信,只有建立与法官履行职责相匹配的保障措施才能体现保障

6、措施的必要性与价值性。4、法官职业保障应以确保法律实施,实现司法正义为终极目标。“徒法不足以自行”,纸上的法律落到生动的实践活动中有赖于法律的遵守、执行和适用,完善法官职业保障的终极追求就是确保良法的实施,发挥法律的实效功能,最终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二、 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必要性(一) 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就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提出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要求,司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是全面依法治国艰巨目标实现的有力支撑。司法体制改革离不开依法治国的原则,建设法官职业保障机

7、制更无例外。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构建有助于确保司法队伍的稳定,保障依法行使司法权,这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和必然要求。(二) 维护宪法权威的必要保障十九大报告强化了宪法实施和监督,实现良法善治,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增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内容,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是确保依法独立审判至关重要的因素。如果法官无法实现基本的独立裁判权,就好比蚁穴之于千里之堤,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宪法的权威性必然受到挑战,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威慑力。

8、(三) 司法独立的必要条件司法独立既包括司法权独立,也包括审判权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而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重中之中。要确保法官不受他人意志支配,独立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并独立作出裁判,必然要求法官能够实现经济和身份上的独立,法官职业保障就是要从制度运行上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给予法官与其身份相称的权利和保障措施,保证法官排除不正义的干扰,实现法官裁判的独立性,其意义关乎能否真正实现和保障司法独立。(四) 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由此可见,如果法官不能公正的行使职

9、权,其恶果显而易见。给予法官充分的职业保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就无需计较个人利弊得失,不受地方机关和个人、团体的干预,公正的对案件进行裁判,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平。(五) 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牢牢将司法改革落到实处,但任何职位均是权力、责任和利益相统一的整体,一味的强化责任,无视权力和利益只会给法官增压,造成人才的流失和增加法官队伍的焦虑。只有提供法官职业保障,在责任落实的同时给予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权力,并保障其享有与职位相匹配的福利待遇才能实现权、责、利的有机统一,形成各司其职、恪尽职守、协调配合的良性运转机制。三、 员额制下法官职业保障面临的问题

10、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守护人始终处于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关隘,职业难度和强度并存,同时也承受着非寻常职业所带来的压力与风险。当前正处于法治的攻坚期,时代使命决定了当下法官在职业道路上面临着需要克服的困难和问题。(一) 职业收入不相称长期以来,法院的经费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法官工资参照普通公务员的行政级别,绩效考核与同级别公务员的考核相当甚至略低,法官的积极性长期受到压制。司法改革后,法官级别被分为四等十二级,以上海为首的司改试点地已探索建立法官级别与工资相挂钩的工资制度。司法实践中,改革后的法官工资构成由基本工资+绩效考核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则由职务工

11、资+基本工资+各种津贴+法官等级组成,但法官等级在基本工资中占比少之又少,而职务工资增值部分未见显著。绩效考核的发放仅停留在年度考核上,考核等级和考核标准也未有科学的衡量体系,法官职业的高薪制并未如预期和外界所认为的得以真正落实到位。面对房价高企、物价上涨的生存境遇,当下法官的工资收入依然显得捉襟见肘,不少法官一方面疲于工作,承受着高强度的负荷,另一方面承担着巨大的生活压力所带来的焦虑,这也是近些年法官职业对男性的吸引力越来越弱的主要原因;在基层法院和中西部地区,法官的执业环境和执业强度与收入极不相称,骨干法官辞职率高发,愈发留不住人才;法官退休后退休年金缺失,工资大幅度下降,难以享受到良好的

12、退休待遇。种种境况使得优秀人才艳羡于法官的光环,却步于现实的经济考量,造成法院队伍高素质人才的缺位,从而影响整个法院系统的稳定和质量。(二)人身安全屡遭威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今年在人民大会堂作法院工作报告时说,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85名法官积劳成疾或遭受暴力伤害因公牺牲。三年来,湖北4名法官遭捅伤、北京马彩云法官被枪杀、广西退休法官傅明生遭杀害、江苏周龙副院长被捅伤,每一起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伤害法官事件都牵动着法院人的神经。据未必全面的调查显示,85的法官认为法官职业存在不可预测的风险,防范难度很大,有50的法官在办案中受到过当事人的推搡和语言污辱,有30的法官受到过当事人的语言恐吓、跟踪

13、尾随。4在当事人矛盾的升级下,一旦诉求得不到满足就将情绪蔓延至法官甚至法官近亲属身上,法官系统内部抗风险能力极弱,在法警人员短缺的现状下,人员配备不足都难以维护法庭秩序的正常开展,遑论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安全是一切幸福的基础,当法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时,工作的幸福指数就更是奢谈。(三)职业权利行使不充分英美法系的法官实行任期终身制,法官身份一经确定,即受到法律的保护,非因法定情形或经弹劾不得变更,法官极少担心因职务行为而影响到职务身份的不利变动,从而消除了法官执行职务时的顾虑。大陆法系主要国家通过规定法官地位独立来促进法官执业权利保障。5我国法官长期存在行政化管理模式,地方政府、法

14、院系统内部管理等对法官办案权的干预权能过大,掌握着法官的晋升、考核、奖惩等“命脉”,最终导致法官衡平案件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干扰,难以始终保持对案件的中立态度。在不改变现有行政管理模式下,“谁裁判,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下只能为法官增压,无法真正落实法官的职业身份。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国法官的退休年龄与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大体一致,今年修改后将女法官的退休年龄延迟至60周岁,丰富的社会经验对于法官职业而言至关重要,实践中55周岁法官已退居二线,此年龄段的法官积累的审判经验和社会经验最丰富,过早的退休制度不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官职业特长,维持法官队伍的高质量。(四)司法权威的社会认

15、同感不足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平稳推进,但司法权威并未在全社会有效树立。送达难、执行难依然是困扰法官的顽疾,法官与被告、“老赖” 犹比上演猫捉老鼠的游戏。一方面,一些当事人将法院作为其实现利益的工具,一旦利益落空,信访、闹访就成为常态;另一方面,许多当事人对法院的传票视如白纸空文,缺席审理难以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效果。今年已进入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克难阶段,法院对被执行人频频亮剑,而被执行人则虱子多了不怕痒,对法院的措施司空见惯,视若无睹,严重削弱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究其根源,我国的司法权威未能在全社会形成广泛的共识和认同,全社会对法律的底线未能做到心中有戒,由此导致法官裁判难度的增加和实现司法

16、正义的现实困难。(五)法官价值追求空间有待提升在西方法治较为成熟的国家,法官很多来自于资深律师或高校学者,他们成为法官大都源自文化和精神的引导,其价值追求也绝非金钱利益,而是内心有着强烈的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情结,认为法官肩负着国家司法责任,这种价值追求在法官群体身上形成了一种司法信仰。而反观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法官仅仅被作为一种职业选择,与普通公务员地位相当,法律人心中对法官职业未形成统一的价值信仰,审判工作也未能激发法官内心油然而生的自豪感和责任感。这种价值追求的偏差影响着法官群体的整体精神面貌,法官不应仅仅是司法的“搬砖工”,更是司法成果的建设者和丰收者,因此,提升整个法官群体的价值追求和价值体认任重而道远、源长而深远。四、 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构建法官职业保障体系生理、安全、社交、尊重、自我实现从低到高的阶梯需求是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其1943年所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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