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培训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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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第六章 竞争法,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法的规制对象 二、竞争立法模式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一、竞争法的规制对象,竞争行为,正当竞争行为,反竞争行为,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和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经营者通过自身经营或企业合并等方式,形成对一定市场的独占或控制,单个经营者滥用其市场优势或几个经营者通过联合方式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经营者采取有违诚实信用或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市场竞争,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

2、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二、竞争立法模式 基于法律传统、经济、文化、立法时间等差异,各国竞争立法模式呈现三种情形: 一是以反垄断法为重心的法群式立法模式 二是分立式立法模式(二元式) 三是合并式立法模式(一元式),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一)区别 规制对象不同 立法目的、保护对象和法律地位不同 对规制对象的法律否定态度不同 (二)联系 立法形式可合并 执法机构可统一 规制内容可交叉,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不正当竞争的一般界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

3、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从事的有损于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予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个国际反不正当竞争条约是1900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缔结)的布鲁塞尔修订文本。“凡在工业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

4、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可见采用的是法定主义而非“一般条款”方案。原因:从严掌握、我国没有级别较高的具有相当独立性的执法部门作为主管机关。,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经营性 2、违法性 3、危害性 4、应受惩罚性,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行为主体是经营者,目的具有商业竞争性。但不一定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侵犯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二、不正当竞争具体界定 即采用列举式。 巴黎公约列举了三种典型特别的行为:混淆、误导、诋毁。 后来其管理组织WIPO

5、以一般条款为基础,在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中又列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不正当地利用他人成果的行为; (搭便车行为,包括淡化、利用他人声誉、依样模仿、寄生行为等) 比较广告(包括误导性的和诋毁性的)。,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表现形式 1、假冒 7、低于成本价格排斥竞争对手 2、垄断经营者限定购买 8、不当有奖销售 3、行政垄断限制流通 9、搭售商品 4、商业贿赂 10、诋毁竞争对手 5、虚假宣传 11、招标串通 6、侵犯商业秘密,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具体界定: 1、混淆 2、误导 3、诋毁 4、利诱 5、侵犯商业秘密 6

6、、商业贿赂 7、其他行为(不当利用他人成果的行为、营销,以侵害他人商业标志造成商品(服务)混淆为特点的一种传统而又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对自己及其商品(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陈述的行为,经营者对他人及其商品(服务)进行贬损的商业陈述,如模仿、传销等,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二、各种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商业混淆行为 1、概念 指经营者对他人的商业标志进行不正当的相同或类似使用,致使与他人的商品(包括服务)或营业活动产生混淆,而由此获得市场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的行为。,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二、特征 (一)主体涉及三方当事人: 混

7、同行为人 被混同人 展示对象 行为人不正当使用他人商业标志的经营者。 (二)侵害客体是他人特有的商业标志及权利利益,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三)客观方面看,侵权行为方式不正当使用,引起混淆事实,或由此获得市场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 特征: 一是不正当使用 二是引起混淆 三是基于混淆获得市场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2、混淆行为立法规定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3)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二) 商业误导行为 1、概念 指经营者利

8、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他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使他人对该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特征 1、误导行为的主体涉及两方当事人:误导的行为人及受误导的消费者。 2、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看。,目的是想引导消费者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产生印象更好的假想,引诱消费者购买。其他竞争者是不特定而且是间接的受害者。,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2.我国关于商业误导行为的立法规定 在商品及其包装上作虚 假质量标示 虚假广告 广告外的虚假宣传行为 价格欺诈 带有欺骗、 误导性 的有奖销售行为,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

9、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三)商业诋毁行为 1.概念 :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指经营者捏造和散布虚伪或引人误解的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诋毁行为行为是否针对竞争对手 (2)侵害的客体和诋毁的内容 (3)诋毁在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通过捏造、散步虚伪或引人误解的事实,攻击、贬低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2.诋毁行为与误导行为,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特征:秘密性、实用性和价值性、保密性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

10、概念和具体表现,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概念:是指经营者或相关人员不正当地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从而损害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利益的行为。 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五) 商业贿赂行为和商业利诱行为 概念 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

11、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而争取交易机会或有利条件的行为。,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特征: 1、主体 经营者和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个人 2、主观方面 故意,目的是获取交易机会,促使交易成功。没有贿赂故意的过失行为或被勒索的不得已行为,均不构成。 3、客观方面,具有隐蔽性。即通过秘密的方式在帐外暗中给付或接受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以避人耳目,逃避惩罚。,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2.商业利诱行为 巨奖销售 概念:指经营者违反一般商业做法,许诺给与交易相对人一定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好处的方法。,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3.几种

12、商业做法 (1)回扣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折扣和佣金 折扣 称让利 明示 佣金 称酬金 明示,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回扣与折扣的区别: 1)“帐外暗中”与“明示和如实入帐,公开支付”是本质区别。折扣在进项款中直接直接折让,使买方直接获益; 2)当事人上的区别。折扣只能是卖方给买方,不能给买方的经办人或其他人。,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3)附赠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附带地向交易对方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现金和物品的行为。 对象: 一般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禁止) 特征: a)是商品

13、交易行为的从行为; b)附赠对象是与之有交易关系的经营者和不特定的消费者; c)公开性。,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三、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责任形式 1.基本责任形式 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2.具体责任形式 罚款、没收 (二)追责机制 行政执法 法院诉讼,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一、反垄断法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垄断的一般界定 指经营者已经形成或正在进行的应受法律谴责的状态或行为。 1、垄断既指垄断的状态,也指各种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2、垄断与市场相关联。 3、垄断的形成和产生有多种原因。

14、4、垄断具有危害性 5、垄断具有违法性,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二)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垄断的具体界定 1.垄断状态或称结构意义上的垄断 2、行政垄断 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 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三)反垄断法的规制原则 1.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2.结构规制原则和行为规制原则 (四)关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对特定行业的豁免 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行业 基础产业 金融保险业 国防、航空航天业等与国家安全或公共利

15、益密切相关的行业 其他特殊行业,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2.对特定时期、特定内容的卡特尔行为豁免 卡特尔 我国反垄断法15条,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禁止性)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3.对知识产权行为的豁免 反垄断法第55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4.对特定协会、团体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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