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转供电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

小**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80.50KB
约20页
文档ID:95351458
转供电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_第1页
1/20

合同编号: 转供电合同供电人:转供电人:用电人: 供电人 转供电人: 用电人名 称: 名 称: 名 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住所地: 住所地: 住所地:电 话: 电 话: 电 话:电 传: 电 传: 电 传:邮 编: 邮 编: 邮 编: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 帐 号: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工商登记号/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号/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号/机构代码:目 录第一章 合同的基本状况第二章 三方的义务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四章 违约责任第五章 附则附件一:术语定义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三: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 为明确供电人、转供电人、用电人(以下简称三方)在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转供电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说明: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和签订原则第一章 转供电的基本状况第一条 转供电关系基于供电人与转供电人、用电人已分别订立了《供用电合同》的事实 合同编号分别为 、 经三方协商,供电人利用转供电人的电气设施向用电人供电,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转供电费用等义务;转供电人完成转供电事项,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说明:本条简要阐述《转供电合同》的适用范围及合同的主要内容1、转供电的定义:《供用电规则》第十四条: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2、转供电的特点:①合法的转供电必须是委托行为,直供用户只有在接受供电企业委托的情况下,才可进行的行为现实中非法转供电行为是指未受供电人委托,转供电人以获取不同电压等级或不同用电类别的价格差为经营目的,违反了《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规定的行为②身份界定:转供电人和用电人均应是供电人的用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其与供电人的关系分别已在各自的《供用电合同》中进行详细的阐述③转供电合同是三方合同,是对供用电过程中,涉及供电人、转供电人、用电人三方的相关事项的约定。

转供电合同从本质上分析应该是租赁合同,供电人通过租用转供电人的输、变、配设施,为自己的用户提供服务的行为3、转供电合同的适用范围: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地区的用户第二条 转供电方式(一)高压转供: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 线路或 变电所(配电室)以 方式向用电人供电说明:本款对通过专用线或专用变的转供电方式进行区别填写:1、专用线填写,如: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南郊10KV架空(电缆)专用线路以架空(电缆)专用线路方式向用电人供电2、专用变填写,如: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110KV合钢#2总降变电所,经612开关(或环网设备名称)以10KV架空(电缆)专用线路方式向用电人供电二)低压转供: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 变压器低压侧以 方式向用电人供电说明:本款对通过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的转供电方式进行区别填写:(1)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南郊线3号变低压侧以架空线方式向用电人供电适用架空线路)(2)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南郊线3号变低压侧,经5号配电箱向用电人供电适用电缆线路)第三条 转供电容量转供电人向用电人的转供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 千瓦。

说明:针对高压转供电和低压转供电设置的不同条款高压转供电体现转供容量,对按最大需量结算基本电费的,同时填写最大用电负荷;低压转供电填写最大用电负荷第四条 产权分界点和维护管理责任转供电人与用电人设施产权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示意图见附件一(《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上述分界点的文字表述与示意图描述不一致时,以文字表述为准双方按照各自设施产权归属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另订有维护、管理协议的,从协议说明:转供电人与用电人设施产权分界点应按照供电回路分别表述,一般以双方工程出资界面确定,即用电人出资建设的设施产权属用电人,转供电人出资建设的设施产权属转供电人双方新建的供用电设施应以《城乡电网建设与发展规划》为标准,本着便于用电人改为供电人直接供电为原则进行双方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一般以产权归属界定,对难以按产权归属界定或历史遗留问题,供用电双方可协商划分或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划分,对维护管理问题较为复杂的,双方可另行签订《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协议》第五条 转供费用供电人按月/季/年向转供电人支付转供电费用 元( 元/千瓦时),支付时限为 。

说明:本条根据供电人与转供电人的协商确定,明确转供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第六条 转供电的结算电量一、转供电人及用电人不承担转供电区域内公用线路及变压器损耗二、转供电人的计量装置所计量的电力、电量含用电人所用的电力、电量时,计算转供电人的贸易结算所用电力、电量,应扣减用电人所用有、无功电量以及用于向用电人供电的线路损耗与变压器损耗三、转供电人的计量装置所计量的电力、电量含用电人所用的电力、电量时,用电人结算电量应依据用电人的贸易结算计量装置的示数以及用电人应承担的转供电人用于向用电人供电的线路损耗与变压器损耗确定转供电人的计量装置所计量的电力、电量不含用电人所用的电力、电量时,用电人结算电量依据用电人的贸易结算计量装置的示数、记录确定说明:本条根据《供用电规则》第十四条的原则制定,明确转供电人与用电人电量结算的原则第七条 电费计算一、转供电人的电价分类结算电量应对应扣减用电人结算电量;二、分时电价:1、转供电人及用电人均执行分时电价,转供电人分时所结算电量对应扣减用电人结算电量2、转供电人执行分时电价,用电人不执行分时电价,供电人、转供电人、用电人根据用电人的负荷特性,经协商确定:用电人结算电量按以下分摊比率:尖峰电量:  %,高峰电量: %,平段电量: %,谷段电量: %,在转供电人分时结算电量中对应扣减。

三、转供电人及用电人均为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转供电人基本电费应扣减用电人的基本电费四、转供电人执行两部制电价,用电人不执行两部制电价1、转供电人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转供电人计费容量应扣减用电人合同容量;2、转供电人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用电人的最大需量按下列方法折算,在转供电人计费需量中扣减:照明及一班制:180千瓦时,折合1千瓦;二班制:360千瓦时,折合1千瓦;三班制:540千瓦时,折合1千瓦;农业用电:270千瓦时,折合1千瓦;五、转供电人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时,应按扣减用电人、公用线路和变压器损耗的有功、无功电量计算说明:本条针对转供电人与用电人在电价分类、分时电价执行、两部制电价执行的不同,分别对电费的结算进行约定同时,最大需量的扣减参照《供用电规则》第十四条第二章 三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第一节 共同义务第八条 供电人和转供电人之间、以及供电人与用电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别适用各自订立的《供用电合同》说明:本条明确供电人与转供电人或用电人两者之间权利、义务的适用文件,进一步限定本合同在三方供用电活动中的调整范围第九条 供电人、转供电人、用电人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说明:本条款设计的目的是明确供电人、转供电人和用电人三者在供用电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中应承担的义务第十条 任何双方对本合同的变更、解除,都应当及时通知第三方说明:本条款约定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对第三人的通知义务第二节 供电人与转供电人第十一条 供电人(一)费用支付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转供电人支付转供电费用二)损耗负担负担用于向用电人供电的公用线路和变压器消耗的电力、电量三)电力电量扣除当转供电人的计量装置所计量的电力、电量含用电人所用的电力、电量时,在确定转供电人贸易结算电力电量值时,应按本合同第六、七条的约定予以扣减四)供电保证电力供应紧张时,应按电力管理部门要求,协调转供电人与用电人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维护供用电秩序说明:本条款约定对转供电活动中,供电人在转供费用支付、损耗负担、转供电人电量、电费结算以及需求侧管理中的义务第十二条 转供电人(一)质量保证转供给用电人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二)连续转供电应连续向用电人转供电因本条第(四)项2、3目所列事由停电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供电人三)中止或恢复供电依据调度命令或供电人对用电人停止供电、恢复供电的书面通知,协助供电人对指定的用电人中止或恢复供电。

四)事项告知以下事项应适时告知供电人:1、转供电人不能保证质量或连续供电,应及时告知;2、计划检修,应提前十天通知;3、临时检修,提前24小时通知;4、用电人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可能危及供用电安全说明:本条款除进一步规定转供电人应承担的电能质量及连续供电的连带义务外,同时对转供电人可中止供电的情形进行约定,并增加四项转供电人对供电人的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第十三条 中止转供电程序依据调度命令或供电人发出的中止转供电书面通知的要求实施 说明:本条款约定供电人中止转供电,应对转供电人应履行的程序和要求第十四条 设施维护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运行维护转供电设施说明:明确转供电人应履行按第四条约定的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义务第三节 用电人与转供电人第十五条 质量共担用电人的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电网的污染应符合国家标准,防止对转供电人的电能质量造成影响、损害供用电设施说明: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 用电设施维护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运行维护用电设施说明:明确转供电人应履行按第四条约定的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义务第三章 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供电人(一)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一)项,应在次月及时支付少付金额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二)违反本合同第。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