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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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敬呈: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敬呈: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关于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天津安晋律师事务所 天津安晋律师事务所 二 O 一五年七月 1 目录 目录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第一部分律师声明 3 第二部分正文第二部分正文 4 一、发行主体一、发行主体 4 二、发行的程序二、发行的程序 5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5 四、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四、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10 五

2、、结论意见五、结论意见 16 2 天津安晋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 天津安晋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 津法意字2015第12003号 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安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西能源交通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接受 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本期发行“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 民公司法

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募集说明书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 一、 本所律师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

4、,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 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 头证言,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 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 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期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法

5、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和其他专业报 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五、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 用。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4 六、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发行中期票据申报 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发行材料一同提交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以获得注册;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文件,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

6、发行中期票据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正文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发行主体 一、 发行主体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140000110108492)及公司章程,发行人系在山西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合法注册的非金融企业法人。 (二)本所律师经核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名单,发 行人系交易商协会会员单位。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至今一直由山西省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控股,无股权变更情况,其成立及股 权持有变更情况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历史沿革合 法合规。 (四)本所律师经核查并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自

7、2009年设 立以来均通过历年工商年检,且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合法存续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 人,并已取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发行人历史沿革 5 合法合规,具备发行本次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的程序 (一)内部决议 二、发行的程序 (一)内部决议 1、2015年2月4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参会董事6人,实 际参会董事5人,未参会董事于会后在决议上进行了补充签字。会议 审议形成了董决字20151号董事会决议,同意发行人在中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申请注册发行人民币50亿元中期票据

8、, 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主承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承销,承销份额为华夏银行 人民币30亿元,北京银行人民币20亿元;同意由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 限公司对公司主体及永续中票债项出具评级报告。 2、2015年5月28日,发行人出资人山西省国资委做出了关于山 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意见 (晋国资 产权函2015285号),同意发行人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50亿元 人民币(含)的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召开程序、议案内容、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并取得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9、督管理委员 会的批准。 (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本期中期票据尚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发行公告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发行公告 6 经本所律师核查, 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期 中期票据发行公告 (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包括了重要提示、 释义、本期发行基本情况、发行安排、有关机构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公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二)募集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 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

10、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 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在其扉页刊 登了重要提示,并对所有重要内容进行了披露,包括释义、风险提示 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财 务状况、发行人资信状况、担保、税项、发行人信息披露工作安排、 违约责任及投资者保护机制、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有关机构、备查文 件和查询地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包含了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所要求披露的主要事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信用评级报告 (三)信用评级报告 1、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人聘请了大公国际资信评

11、估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对发行人进行了信用等级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大公国际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4 年3月10日登记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注册号为 110000001519899(4-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7547号文批准,大公国际于1997年12月16日取得企业债券 7 信用评级业务资格。 3、经本所律师核查,大公国际已取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会员资格。 4、经本所律师核查,大公国际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经本所律师核查,大公国际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山西能源交 通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信用评级

12、报告 (以下简称 “信用评级报告”),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中 期票据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所律师认为,大公国际具备本次发行信用评级资格,本次发行 的信用评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法律意见书 (四)法律意见书 1、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出具法律意见 书。本所系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依法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持 有证号 21201201210045765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本所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了登记。 3、承办本项业务的张明霞律师和刘晓莉律师均持有天津市司法 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具备相关业务

13、资格。 4、经核查本所合伙协议、合伙人和经办律师身份证等身份 证明文件, 天津安晋律师事务所及两名承办律师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 联关系。 5、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包括对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 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 在法律风险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必备内容, 8 并经两名经办律师签字,加盖本所公章,且无不合理的用途限制。 (五)审计报告 (五)审计报告 1、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人聘请山西中联智昊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会计事务所”)对本次发行 2010-2012 年模拟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14、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会计事务所”)对本次发行 2013 年合 并财务报表和 2014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联会计事务所具有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40000210047692),系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 具备山西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序号: NO.014056;会计师事务所编号:14010007)。 中天运会计事务所具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颁发的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2016589450),系有效存续的特殊普 通合伙企业。 中天运会计事务所具备中华

15、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 可证(证书序号:000154) 3、经本所律师核查,为本次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相关签字人员, 均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具有相关业务资格。 4、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联会计事务所在交易商协会进行了备案登 记;中天运会计事务所已取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 5、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联会计事务所及两名经办注册会计师与 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中天运会计事务所及两名经办注册会计师 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9 本所律师认为,中联会计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中天运会计 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均具备为发行人本次发

16、行提供审计服务的 法定资格, 且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本次发行的承销 (六)本次发行的承销 1、 发行人已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华夏银行” )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订了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发行人聘请华夏银行和 北京银行作为本期发行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 由主承销方组织 承销团,以主承销商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发行的中期票据。 2、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夏银行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注册号为100000000029676的营业执 照;华夏银行持有机构编码为B0008H11100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金融许可证。 3、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京银行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注册号为110000005064399的营业执 照;北京银行持有机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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