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小中股东权益保护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5251734 上传时间:2019-08-16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3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规范和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小中股东权益保护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规范和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小中股东权益保护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规范和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小中股东权益保护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规范和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小中股东权益保护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规范和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小中股东权益保护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规范和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小中股东权益保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规范和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小中股东权益保护(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规范和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小中股东权益保护 将中小型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一大改革举措,也是在我国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一条必经之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也指出:“对股份合作制经济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各地着眼于从整体上搞活国有和集体经济,从明确投资主体、落实产权责任入手,大胆探索,逐步加快了企业改革的步伐,股份合作制成为城市小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使一大批小企业焕发了生机。实践证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对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作

2、用。一是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各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二是拓展了融资渠道,实现了资产的重组优化和保值、增值;三是明确了企业产权,调动了生产者的积极性。 近年来,股份合作制已成为中小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主要选择,通过一系列的改制,造就了一大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股份合作制企业遍布我国各地,数目达到400多万家,2001年珠海市香洲区在所辖53个行政村推行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1。2002年第4期截止2001年5月,浙江省台州市已有股份合作企业2万多家,占全市企业总数的75%2。以天津市大港区为例,截止2003年6月7日年检结束,全区内资法人企业共有2314家,注册资本为万元

3、,其中股份制企业法人252家,占10.89%,其注册资本38367万元,占到18.21%。3可见,股份合作制企业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总体看来,股份合作制取得了较大成功,但也普遍存在着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这些潜在、隐性问题的日益积累和暴露,制约着股份合作制优势的进一步发挥,对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必须重视。在改革实践中,漠视甚至肆意侵害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十分普遍和突出,这已经对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改制成果、推动尚未改制的国有中小型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构成严重威胁,并潜在地(有的已经显现出来)构成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一大社会问题,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4、。本文拟分析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及成因和对策。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法发起设立的,企业资本以企业职工股份为主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共担风险,所有职工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吸收了一些股份制的作法,使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是我国合作经济的新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和集体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股东平等原则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每一股东根据其持有公司股份的多少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于每一股份的价值原

5、则上相同的,因而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简称大股东)便较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简称小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在一般情况下,这并不会产生任何不公正的结果,然而,在某些时候,大股东却滥用这种优势地位,通过控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途径,在处理企业事务时,直接或间接地为谋取私利,不顾甚至损害企业及小股东的利益。在那些由一个人或少数人控制多数股份的企业中,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为我国中小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企业发展差异大,改制企业开始出现分化。规范运作的企业发展形势较好,规模大的正向规范化的股份制公司发展,有的即将成为上市公司,而

6、部分没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的,由于未能发挥股份合作制的优势,导致管理混乱,最终有的破产,有的转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有的则转为民营,最终退出了股份制行列。二是当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使投资者的信心受到打击。 当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表现主要有: 一是大股东一人说了算,股东会形同虚设,小股东缺乏话语权和表意权。那些集大股东与经营者于一身的新“当家人”,或由于机制原因和素质原因,或由于受传统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的影响,往往在股东会上滥用表决权,一人说了算。小股东举不举手一个样,作为出资者本应享有的天然权利被完全践踏。于是,大量的小股东不愿出

7、席股东大会,导致了股东大会的形式化,从而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了新的挑战。4如天津市某股份合作制粉丝厂,虽然也设立了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但都形同虚设,从未召开过这三会,什么事情都是厂长一人做主,小股东的权利根本得不到保护。 二是大股东利用经营控制权,肆意侵害公司利益。在由国有企业转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大股东往往是董事长兼总经理,有的更是连党委书记也一肩挑起,个人集权、专断非常普遍。由于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一些人利用经营控制权,进行关联交易和利润转换等,侵吞公司资产。 三是经营者持大股,利大险小;小股东持小股,险大利小。在调查中发现,在企业改制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在前途暗淡、效益不佳的企

8、业,职工、老总入股相对均等。而在发展前景看好、效益稳定的企业,情况则截然不同了。经营者争着多持股、持大股,持股数一般都在职工的几十倍、几百倍,甚至上千倍,对职工持股则横加限制。职工称这种做法是:“以少赢多”、“四两拨千斤”。职工们认为,这种轻松持大股的结果是:企业效益好,经营者可以用红利还贷,不出几年,就成为几百万、上千万的老板;若企业破产,持大股者金蝉脱壳,以企业资产抵债,银行受损,职工吃苦。这种收益与风险严重不对等的持大股,既不会增加经营者的压力和风险意识,也不会真正产生激励作用,只是用国有资产培育了一批富翁。 四是经营者通过强化按资分配和年薪制等手段,降低小股东的劳动收入,变相剥削小股东

9、,侵害小股东的经济利益。如在“量化股”的分配中存在重职务轻贡献现象。由于经营者持的是大股,同时采用的是11配股和送股,这样,通过配股,便把企业历年工资结余基金大都分配到了大股东名下。如大港油田某公司在募集职工股的时候就出现了类似问题,每名职工持股一百股,而管理层持股多达两三万股,收入差距悬殊。 五是有的地方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国有企业借改制之机搞“金蝉脱壳”,向小股东转移债务,以实现所谓的“扭亏转盈”。 当人数众多的小股东面对大股东的侵害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时,必然影响到他们的投资热情和信心,这对整个社会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对于股份合作制的长远发展,也是非常不利的。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小股东权益

10、保护问题的相关因素 股份合作制企业小股东权益之所以受到侵害,既有适用公司制度的结构性原因,更有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特有的先天性原因。科学地分析其原因是完善相关法律机制的前提。 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形式不是一种固定化的模式,它还需要不断地创新和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和符合实际,更有利于发挥其功能。因此,应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积极地探索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形式,使股份合作制经济模式不断创新,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断发展和完善。 就结构性原因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股权结构的因素。即小股东越多,股权越分散,小股东权益越易受侵害;大股东越少,股份比例越高,小股东权益亦越易受侵害。二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11、的因素。即董事会、监事会中小股东代表的比例越低,小股东权益越易受侵害。三是经营结构的因素。即大股东与公司经营行业的相关度越高,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利润转移侵吞公司资产就越容易,小股东权益因而亦越易受侵害。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大多具备前两个因素,有的还具备第三个因素。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小股东是通过所谓“政策引导”形成的。但具体分析其形成的模式,又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强制型。一些地方为了推动那些效益比较差、投资风险比较大的企业改制,往往硬性要求职工普遍出资,有的甚至以下岗相威胁,要求职工出资入股。职工为避免下岗的风险,迫不得已七拼八凑投资入股,当上了股东。二是利益诱导型。不少地方为了达到明晰产权的目

12、的,出台了各种鼓励职工入股的优惠措施,如实行送配股、要素股、一次性买断公有资产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年薪制、职工各种补偿金可以折价入股、剩余资产低利率租借等。理性的职工不愿损失这种只赚不赔、只盈不亏的机会成本,积极自愿地参股。三是“残羹剩饭”型。与第二种类型相同的是,这类企业也是收益较高、前景看好的企业。但在第二种类型下,企业职工与领导层相对能利益均沾。而在第三种类型下,则是在企业领导层借改制之机通过持大股一夜之间暴富之后,为安抚“军心”而将少量股份留给众多职工“分享”,而使普通职工成为小股东。 从上述小股东形成的各种模式,我们可以寻找出先天性原因: 1、行政“催化”。其结果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育

13、不足,甚至畸形,小股东权益保护缺乏天然屏障。严格地说,我国近年来一下子冒出来这么多股份合作制企业,并非市场自然孕育的结果,而是政府“催化”的结果。不少地方政府把完成改制当作是一种行政目的和任务,急于赶进度,重于凑数量,偏于图形式,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来强行推进。相当一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的同志认为,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就应当由政府说了算,职工的意愿无足轻重。于是,许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开职工大会、不作政策宣传,职工对改制政策和本企业改制情况知之甚少。职工在企业改制的问题上只有举手义务,没有说话权利。政府对于改制中如何保护职工的权益、改制后又如何切实保障小股东的权益考虑较少。政府只管推进改

14、制,而就自己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助产婆、市场公平秩序的维护者和国有资产的代表者应尽的必要监管责任履行较少。由此,导致行政权力配置不当:改制时一手操办,改制后放任不管。客观上是在逼迫小股东“用脚表决”。 2、旧观念根深蒂固,旧体制名亡实存,小股东难以摆脱传统“职工”(雇工)的受制地位。大多数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主要限于原企业内部进行,改制后的公司则由持大股的原企业领导层继续把持。虽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内部职工成了公司的小股东,在法律概念上参与了企业的权力机构,但他们的人事和社会福利等事项均与公司保持着与过去并无变化的行政性关系,名义上的所有者地位并不能冲抵行政上的受管辖处境。加上法律缺乏小股东权

15、益保护机制的规定,他们不敢也无法无视董事会(过去企业行政领导组织的转化形式)的决策而行使法定的制约权。这就使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各项制度处于虚置状态。其实际后果便只是企业的外部形式作了一些调整,而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并没有实质性改进。立法者所希望的通过实行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而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目标无法实现。 3、股东受大股东经营管理权和控股权的双重挤压,股东的天然权利难以保障。我国开展的中小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基本上是经营者持大股式的产权改革,其初衷是为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实现责权利三者的统一。但是,由于缺乏持股比例控制、监管机制、经济和法律责任等制度相配套,使得少数经营者

16、成了只享有权利、很少承担风险的最大改制受益者。他们利用经营者和大股东的双重优势,完全掌握企业控制权,成为凌驾于委托人之上的特权代理人,造成了“经理人控制”的格局,使小股东处于绝对依附与从属的地位。而职工则成了劳动和资本的双重雇佣者,知情权、话语权、决策权、监督权等均受到限制和剥夺。企业治理机制向地主制复归,现代企业机制难以实际运转。即使是在一些改制较为成功、发展势头良好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存在着三会职能未充分行使、管理层和决策层交叉较多的情况。 4、当前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突出问题是监督机制未真正形成。监事会是企业的最主要的监督机构。而实际上,企业考虑到自身规模小人才少,为节约运作成本,普遍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厂长(经理),决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