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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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意见书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 )致: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 )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 托协议 ,指派马焱律师、李茹律师对贵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贵公 司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30 在青岛市郑州路 43 号研发中心会议室召开的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2、 作为贵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 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 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 准确性的承诺, 本所

3、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法律意见书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 同时对本法律 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9月12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4、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公告形式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 并通知了全体股东。 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 会议地点、 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2年9月27日上午9:30在青岛市郑州路43号研发 中心会议室召开。 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 全部会议议程,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修改。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 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 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

5、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 ,对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单 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 个人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截止2012年9月24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法律意见书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持有公司股

6、票的股东或 其代理。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7、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关于拟转让软控装备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206,061,73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议案一致。会议记录经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 公 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伟程 见证律师: 马 焱、 李 茹 20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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