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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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2015 5年度第一期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中期票据发行公告发行公告 发行人发行人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 二一五二一五年年三三月月 1 一、一、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1、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承诺发行公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对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2、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已向中国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 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

2、代表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3、本期发行面值共计10亿元人民币中期票据,期限为5年。 4、 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投资者除外)。 5、本期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6、本公告仅对发行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 据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做扼要说明,不构成本期发行中期票据的投资建议。投资 本期中期票据的相关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一旦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人没有兑 付或者没有及时、足额兑付,主承销商与

3、承销团成员不承担兑付义务。投资者欲 了解本期中期票据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已刊登于上海清算所网站 和中国货币网。 二、二、释义释义 本公告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发行人/公司:指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本期中期票据:指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 票据。 3、募集说明书:指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 票据募集说明书。 4、本期发行:指发行人本期发行人民币10亿元中期票据的行为。 5、主承销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簿记管理人:制

4、定簿记建档程序及负责实际簿记建档操作者,即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7、承销团:指由主承销商为本期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承销商共同组 成的承销团。 2 8、承销协议: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签订的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 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承销协议。 9、余额包销:指本期中期票据的主承销商按照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 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承销协议中的规定,在发行期限结束后,将未 售出的中期票据全部自行购入。 10、发行公告:指为本期发行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作的冀中能源邯郸 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公告。 11、兑付公告:指为本期发行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作

5、的冀中能源邯郸 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兑付公告。 12、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13、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14、投资者、发行对象: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5、银行间市场: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16、工作日:指国内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17、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三三、本、本次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发行的基本情况 1、中期票据名称: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 据。 2、发行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3、发行人待偿还债务融资

6、工具余额: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待偿 还债务融资余额 10 亿元。 4、注册通知书文号:中市协注 2015 MTN56号。 5、注册金额:人民币10亿元。 6、本期发行金额:人民币10亿元。 7、期限:5年;计息年度天数:闰年为366天,非闰年为365天。 8、中期票据面值:人民币100元。 9、发行方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 10、簿记管理人: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11、发行利率:面值发行,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票面利率通过簿记建档程序 确定。 12、 发行对象: 银行间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12、承销方式:组织承销团,

7、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13、发行日:2015年4 月7 日。 3 14、簿记建档日:2015年4 月7 日。 15、缴款日/起息日:2015年4 月9 日。 16、 起息日期: 自缴款日开始计息, 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限内每年4 月9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 17、债权债务登记日:2015年4 月9 日。 18、上市流通日:2015年4 月10 日。 17、付息、兑付方式:本期中期票据每年付息一次,于兑付日一次性兑付 本金。本期中期票据的付息和兑付将通过托管人办理(到期日如遇节假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8、兑付日期:2020年4 月9 日(如遇节

8、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9、兑付价格:按面值兑付。 20、托管方式:由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实名记账式托管。 21、交易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22、信用评级: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的本期中期票据的信用评级 为AAA级,给予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 23、担保情况: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担保。 24、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中 期票据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25、适用法律:本期中期票据的所有法律条款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四、本期本期发行发行时间安排时间安

9、排 1. 2015年3月30日通过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布发行公告、募集说 明书等文件。 2. 2015年4月7日9:00至11:00为簿记建档时间,接受承销团成员的申购 要约,簿记管理人据此统计有效申购量。 3. 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9日为本期中期票据分销期,在分销期内承销 团成员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进行分销工作,并安排分销额度的缴款事项。 4. 2015年4月9日上午11:00之前,各承销团成员将募集资金款项划至交通 银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户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15500722,开 户行:交通银行总行,人行支付系统号:301290000007。 5. 2

10、015年4月9日下午17:00前,发行人向上海清算所提供本期融资券的资金 到账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的有 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团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4 6. 2015年4月10日,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货币 网()公布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利率、发行期限等 情况。 7. 2015年4月10日,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个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流通转让。 五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 发行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东柳大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班士杰 联系人:李记民 电话:(0310)7758571 传真:(0310)7758571 邮政编码:056002 (二)主承销商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王宇平、张浩翔 电话:(021)58781234-6763、2362 传真:(021)68870216 邮政编码: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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