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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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申请发行发行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年度第第一一期期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的”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 简称 “中国” ) 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发行人” )的委托,就发行人发行“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以下简称“本期短期融资券”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简

2、 称“本次发行”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 资券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 ”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 ) 制定的相关自律管理规则 (以 下合称“有关法规” )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定 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 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

3、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及核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有关法规,对本次发行所涉以下方面 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 3、本次发行的文件及有关机构; 4、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要求的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 或者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

4、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 口头陈述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 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无论是书面的或是 口头的。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 涉及会计审计、 信用评级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

5、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 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同报送有关主管 部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

6、,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 一一、发行人、发行人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 1. 发行人目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发的批准号为商外资资审字 19940100 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00000400004967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已通 过 2012 年度检验) 。发行人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2. 经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3. 发行人经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474 号文关于设立华能国 际电力股份有限

7、公司的批复 及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外经贸资三函字 第 338 号文关于设立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在中国境内 依法设立。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1) 首次发行N股后股本的变化 经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493号文关于华能国际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 及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委发 (1994)19号关于同意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批复批准,发行人于1994年10月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N股 1,250,000,000股,并以31,250,000股美国存托股份(每一美国存托股份 代表40股N股)的形式在美国纽约证券交

8、易所上市。该次发行完成后, 发行人总股本为5,000,000,000股,其中内资股(法人股)3,750,000,000 股, 占总股本的75%, 境 外 上市外资股1,250,000,000股, 占总股本的25%。 (2) 首次发行H股和第一次增发内资股后股本的变化 经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字1997195号关于同意华能国 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境外上市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以及原国 务院证券委证委发199786号关于同意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 发新股的批复批准,发行人于1998年3月向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定 向配售400,000,000股内资股, 并发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9、上市的 250,000,00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该次发行完成之后,发行人的总股 4 本为5,650,000,000股,其中内资股(法人股)4,150,000,000股,占总股 本的73.45%,境外上市外资股1,500,000,000股,占总股本的26.55%。 (3) 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股本的变化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167号文批准,发行人于 2001年11月发行了350,000,000股内资股股票 (其中250,000,000股流通A 股)。该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增加至6,000,000,000股,其中内资股 (法人股)4,250,000,000股,占总股本的70

10、.83%,境外上市外资股 1,500,000,000股,占总股本的25,流通A股250,000,000股,占总股本 的4.17%。 (4) 可转换债券转换后股本的变化 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外资1997597号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华能国 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可转换债券的批复 以及原国务院证券委 证委发199725号关于同意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及 上市可转换债券的批复 批准, 发行人于1997年5月和6月在境外共发行 面值为230,000,000美元的可转换债券, 该等可转换债券于2002年、 2003 年、 2004年分别转换为境外上市外资股273,960股、 27,397,2

11、40股和41,040 股。 (5) 2004年分红转增后股本的变化 2004年5月, 发行人实施了2003年利润分配决议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每10股获送5股转增5股。利润分配和上述第(4)项所述的可转换债券转 换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为12,055,383,440股,其中内资股(法人股) 8,500,000,000股, 占总股本的70.51%; 境外上市外资股3,055,383,440股, 占总股本的25.34%;流通A股500,000,000股,占总股本的4.15%。 (6) 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股本的变化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1097号关于华能国际 电力股份

12、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5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00号关于核准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701号关于核准华 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批准, 发行人于2010 年12月向包括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内的十家投资者定向增发 1,500,000,000股内资股, 并向中国华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定向增发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500,000,00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该次发行 完 成 之 后 , 发 行 人 的 总 股 本 为 14,055,383,440 股 , 其 中 内 资 股 10,500

13、,000,000股,占总股本的74.70%,境外上市外资股3,555,383,440 股,占总股本的25.30%。 经本所适当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 人上述股本变动在重大方面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并无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作为在中国境内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具备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引等有关法规要求 的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可以依据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引等有 关法规申请本

14、次发行。 二二、本次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 2013 年 3 月 19 日, 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发 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1)发行人在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的 24 个月内 在中国境内一次或分次滚动发行本金余额不超过 150 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 券(即在前述授权期限内的任一时点,公司发行的处于有效存续期内的短期 融资券本金余额不超过 150 亿元人民币) ; (2)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 权公司董事会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各次发行的 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1)规 定的范

15、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金额和期限,以及签署所有必要的 法律文件和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根据有关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该次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内容和程序合法有效。 6 2. 2013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1)发行人在 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的24个月内在中国境内一次或分次滚动发行本金余额 不超过 150 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即在前述授权期限内的任一时点,公 司发行的处于有效存续期内的短期融资券本金余额不超过 150 亿元人民币) ; (2)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公司董事会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 条件决定各次发行的短期融资

16、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在前述(1)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金额和期限, 以及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根据有关法规及发行 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次股东大会有关决议的内容和程序合法有效。 3. 根据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本金总额为不超 过人民币 50 亿元,为在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额度内的发行。 4. 根据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引等有关法规,发行人应就本期短期融资券 的发行在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交易商协会已向发行人出具接受注册通知 书(中市协注2012CP65 号),接受发行人发行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 50 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 年内有效,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主承销。本次发行尚待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期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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