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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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发行 2018 年度年度第第四四期中期票据之期中期票据之 法法 律律 意意 见见 书书 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二二一一八八年年 2 关于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发行 2018 年度第年度第四四期期中期票据之中期票据之 法法 律律 意意 见见 书书 河唯律见字(河唯律见字(2018)第)第 12 号号 致: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钢集团有 限公司(下称“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本次向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

2、册发行2018 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下称“中期票据”或“本期中期票据”) 事宜(下称“本次发行”)担任发行人的法律顾问。 律师声明的事项: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 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承诺,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以前发行 人向本所律师披露的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中期票据注册发行的

3、合法合规 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中期票据注册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 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3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 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 力和现金流分析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 内容时,均

4、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引述。 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 断的合法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中期票据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 正正 文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发行人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经河北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000677356885K。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5、 发行人名称: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 注册资本: 20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于勇 公司类型: 地方国有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对所投资企业资产进行运营管理(其所投资 行业包括:钢铁及其深加工行业、钒钛及其深加工行业、采 矿业、国际、国内贸易;房地产开发、机电设备制造及机械 加工业、餐饮服务业、再生资源利用行业、建筑安装行业、 物流服务行业、煤化工行业、旅游业);冶金技术研发及咨询 服务;资产租赁;钢材、炉料、金属及非金属矿石、焦炭、 耐火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货物装卸搬运;餐饮服务。(依 法须经批

6、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三)发行人具备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 根据交易商协会出具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特别会 员资格备案通知书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的 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显示,发行人具备交易商 5 协会特别会员资格。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 2008年6月24日,为提高河北省钢铁产业综合竞争力和 集中度,发挥国有钢铁企业对河北省经济发展的支撑和带动 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河北钢铁集团有 限公司的批复(冀政函200860号),河北省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独资成立河北钢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5,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

7、000万元。 2008年6月30日,根据河北省国资委关于组建河北钢 铁集团有限公司产权划转和核定国家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 知(冀国资200886号),将河北省国资委所持有的唐山 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 权整体划入河北钢铁有限公司,成立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99.50亿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 民币200亿元, 实际新增注册资本135.50亿元, 实收资本为136 亿元。2010年6月,公司将资本公积64亿元转增实收资本, 公司实收资本变为200亿元。增资后,公司股东仍然是河北 省国资委。2015年11月,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河 北钢铁集团有

8、限公司更名的批复(冀政字【2015】59号) 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1 月19日, 发行人名称由 “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变更为 “河 钢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HebeiIron&Steel Group Co., Ltd.”变更为“He Steel Group Co., Ltd.”。经营范围由“对所投 资企业资产进行运营管理;冶金技术研发及咨询服务;资产 租赁;钢材、炉料销售;国内劳务派遣;其所投资行业包括: 钢铁及其深加工行业、钒钛及其深加工行业、采矿业、国际、 国内贸易;房地产开发、机电设备制造及机械加工业、餐饮 6 服务业、再生资源利用行业、建筑安

9、装行业、物流服务行业、 煤化工行业、旅游业;金属及非金属矿石、焦炭、耐火材料 销售;自营和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 止经营的除外)”变更为“对所投资企业资产进行运营管理; 冶金技术研发及咨询服务;资产租赁;钢材、炉料销售;货 物装卸搬运;餐饮服务;其所投资行业包括:钢铁及其深加 工行业、钒钛及其深加工行业、采矿业、国际、国内贸易、 房地产开发、机电设备制造及机械加工业、餐饮服务业、再 生资源利用行业、建筑安装行业、物流服务行业、煤化工行 业、旅游业;金属及非金属矿石、焦炭、耐火材料销售;自 营和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 除外)”。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10、人的历次变更均已履行了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程序,并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以及备案登记,历次变更行为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在中国注册设立并合法存 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现为交易商协会会员,并未出现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应予终止的情形,发 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 (一)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河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同意采用统一注册 模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决议,同意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申请采取统一注册模式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 资券、中期

11、票据、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并 按照协会要求择机选择发行品种和主承销商。 7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该次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2016 年 5 月 26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河钢集团采取统一注册模式发行债 务融资工具的批复(冀国资发产权管理 201651号),同 意发行人采取统一注册模式(模式项下包括超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发行债务融 资工具。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交易商协会已于 2017 年 2 月 8 日向发行人下发

12、了中市协注2017DFI3 号接受注册通知 书,自通知发出之日起 2 年内有效。发行人在注册有效期内 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永续票 据。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发行本期中 期票据已经取得了有效的内部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在注册 通知书有效期内,符合交易商协会的规定。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关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所编制的募集说明 书进行的审慎核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募 集说明书指引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编制了本次发行的募集 说明书,发行人所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包括了募集说 明书指引中要求披露的

13、主要事项,符合募集说明书指引 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本次发行安排等内容合法合规。 (二)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发行人发行中期票据 8 应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 行信用评级。经发行人委托,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 公司(下称“中诚信”)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信用 评级单位。根据中诚信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出具的河钢集 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信用评级报告,发行 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A、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的信用 等级为AAA。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诚信具备为企业提供信用评 级服务的法定资格,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三)本次发行

14、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及法律意见书 1、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2009年12月18河北省司法厅为本所核发了 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 , 执业许可证编号为21302200110557795, 2017 年11月30日河北省司法厅为本所换发执业许可证, 原执业许 可证号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我所现持有的 律师事务 所 执 业 许 可 证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31130000728804773U。 已经通过了2017年年度考核。 2、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签名的律师为赵 国来律师和张宝良律师, 均经过了2017年考核的合法执业律 师,其持有的律

15、师执业证号分别为11302198910289657和 11302200210158826。 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及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与发行人 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审计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委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相关审计服 9 务,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此出具了中喜审字(2015)第0446号、 瑞华审字(2016)13010062号和中喜审字(2017)第1209号 的审计报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

16、通合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均具备为本次发行中期票据提供审计服 务的法定资格,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五)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发行人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与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2016-2018年度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本期中期票据的承 销方式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的截至 2016年9月1日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名单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且与发行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具备担任本次发行承销的主体资格,与发行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业务指引第九 条和中介服务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四、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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