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账处理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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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问题账款处理细则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问题账款争取时效以维护本公司与销货经办人的权益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含表演与试用)所发生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形的案件。第三条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之2日起逾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但情形特殊经呈报副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第四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2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人事部协助处理第五条 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形

2、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销货经办人填写第六条 人事部应于收到报告书后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协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直属副总经理批示并协助经办人处理之第七条 经批示后的报告书人事部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账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第八条 仓库部接到人事部转来的报告书后应将问题账款的商品专案列账免受试用日数的限制第九条 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应注意1. 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2. 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简略注明原因3. 经过情形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起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形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4. 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

3、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第十条 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人事部可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天内重新填写提出第十一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人事部应不予受理逾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账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使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者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问题账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人事部充分合作,必要时,人事部可借阅有关单位的账册、资料,并请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脱第十四条

4、 人事部协助直线单位处理的“问题账款”,自该“问题账款:发生之日起4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形特殊经报请副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外务人员、营业主任待遇办法中有关倒账赔偿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其偿付方式,呈请执行副总经理核定。第十五条 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账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第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60天。第十六条 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账款”,人事部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商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5天内依比率一次退还原经办人。第十七条 人事部对“问题账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可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人事部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初具报告书第十八条 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账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人事部还应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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