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操纵的九大陷阱及其防范对策培训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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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操纵的九大陷阱及其防范对策本文作者为黄世忠。黄世忠博士,现任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厦门大学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教育部资助课题“证券市场舞弊审计技术及规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一, 问题的提出净利润一直是最为引人注目的报表项目。事实上,精明的报表使用者在关注净利润的同时,还十分重视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利润表的首行项目(Top Line Item),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性一点也不逊色于净利润这一末行项目(Bottom Line Item)。因为主营业务收入的规模及其成长性是评价上市公司财务业务的关键所在。主营业务收入既是上市公司创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根本源泉,也是衡量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

2、评价其核心盈利质量(Quality of Core Earnings)的最重要指标之一。在有效资本市场环境下,主营业务收入及其成长性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证券估值。正因为如此,主营业务收入近年来已成为上市公司肆意粉饰和操纵的对象。早在1998 年,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前主席Arthur Levitt在其著名的“数字游戏”演讲中,就尖锐地指出收入确认是美国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五大会计把戏之一(Arthur Levitt,1998)。1999 年,COSO发布的题为舞弊性财务报告:1987至1997年美国上市公司分析的研究报告表明,在其选择的204家涉及财务舞弊的样本公司中,50%的上

3、市公司采用了不当的收入确认手法(COSO,1999)。美国审计总署(GAO)应国会的要求,对1997至2002年上半年美国上市公司因会计造假导致报表重编进行了一项专题研究,并于2002年10月发表了题为财务报表重编:趋势、市场影响、监管回应和面临挑战的研究报告。报告指出,收入确认已然成为美国上市公司最热衷于采用的操纵手法(GAO,2002)。作者最近分析了美国十大财务舞弊案,发现与收入操纵相关的高达八家(黄世忠,2003)。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曝光的财务丑闻中,利用收入确认操纵利润的案例也屡见不鲜,银广夏、黎明股份、东方电子等就是典型的例证。所有这些均表明,收入确认是上市公司最经常采用的操纵伎俩

4、,也是注册会计师发生审计失败最常见的技术原因。收入确认尽管是个并不陌生的话题,但却长期困扰着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继FASB 和ASB 提出重新审视收入准则后,IASB也拟定了修订收入确认准则的计划。SEC最近公布的以目标为导向制定会计准则的研究报告,更是主张对收入确认的方法论进行变革,呼吁以资产负债观取代收入费用观。可见,收入确认既是一个十分棘手的实务问题,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理论问题。既然收入确认在实务中被滥用程度触目惊心,在理论上也存在被曲解的可能,那么,系统地分析上市公司在收入确认方面制造的陷阱,剖析现行收入确认准则概念基础的缺陷,进而审视独立审计的现行制度安排和审计程序,就显得尤其必要。二

5、,收入操纵陷阱剖析收入确认的关键是解决收入的入账时点问题。美国的公认会计准则要求收入在已赚得(Earned)且已实现(Realized)或可实现(Realizable)时方可予以确认。所谓收入已赚得是指企业已完成确认收入所应尽的大部分责任,而收入已实现或可实现则是指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已取得现金或现金获取权。不过,国际会计准则却以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作为收入应否确认的判断标准。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方面,不论是美国的会计准则还是国际会计准则,都属于原则导向型的,即仅做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就要求企业在运用收入确认准则时充分发挥专业判断。然而,专业判断的广泛运用却给少数别有用心的企业进行盈余管理

6、创造了机会。针对一些上市公司经常使用激进的收入确认方法进行数字游戏愈演愈烈的趋势,AICPA下属的会计准则执行委员会(ASEC)于1997年发布了97-2号立场声明(SOP97-2)软件行业的收入确认。虽然这是一份行业性质的会计规范,但SOP97-2对第五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5)的规定进行全面的诠释和拓展,提出了收入确认的四项基本原则。两年后,SEC在借鉴了SOP97-2的基础上,发布了第101号职员会计文告(SAB101)财务报表中的收入确认,对美国现行的收入确认规则进行了总结和分类。许多学者认为,SAB101从根本上改变了“收入的边界”,它沿用了SOP97-2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并

7、以一问一答的形式涉猎了SEC关注到的诸多收入确认规则的滥用和误用现象。然而,尽管收入确认的会计规范日臻完善,上市公司对收入的操纵仍然屡禁不止,即使是倍受各界好评的SAB101也是收效甚微。事实上,近年来曝光的财务丑闻显示,上市公司的收入操纵基本围绕着如何规避SAB101号所提出的四项标准,可见,监管与反监管始终是相伴而生的。为此,笔者通过对大量财务舞弊和报表粉饰案例的剖析,将上市公司五花八门的收入操纵手法归纳为九大陷阱。这些陷阱主要围绕着如何规避公认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对收入确认的规定,通过提前、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或巧立名目将一次性收益包装成主营业务收入,以达到粉饰其经营业绩的目的。陷阱一:寅

8、吃卯粮,透支未来收入稳步增长的主营业务收入是上市公司良好经营业绩的表征,也是其股价攀升的有力依托。许多上市公司均深谙此理。因此,营造一条收入稳定增长的曲线成了许多财务主管的第一要务。寅吃卯粮,提前确认收入,就是他们完成这一要务的惯用伎俩。这一收入操纵手法固然可以在短期内使销售收入大幅提升,但其实质是透支未来会计期间的收入,很容易产生两个负效应:以牺牲销售毛利为代价,且置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于不顾。这一操纵伎俩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方式。1. 利用补充协议(Side Agreement),隐瞒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事实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是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譬如,收入确认准则规定,附有退货条款的企业,如果

9、无法根据以往经验确定退货比例,在退货期届满前,不得确认销售收入。为了规避收入确认准则在这一方面的规定,一些上市公司在与客户签订的正式销售合同中,只字不提退货条款等可能意味着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等事项,而是将重大事项这些写进补充协议,并向注册会计师隐瞒补充协议,以达到其提前确认收入的目的。案例分析:Informix公司硅谷的神话与真相Informix公司是设在硅谷的一家从事数据库管理的高科技公司。Informix以高速成长著称,如1995年该公司对外报告的销售收入达7.142亿美元,比上一年增长了52%,1996年销售收入进一步增至9.393亿美元,比1995年增长了32%。证券市场对Inform

10、ix销售收入的高速成长给予了应有的礼遇:1996年,Informix的股票市值高至46亿美元。然而,好景不长。1997年4月,Informix宣布了两项令证券市场十分震惊的消息:开始使用以物易物的方式与其客户进行账款结算,许多经销商向Informix购买的软件无法出售给最终用户。Informix披露的信息表明,因为经销商的购货承诺已荡然无存,1997年第一季度的销售收入比1996年同期减少了5900至7400万美元。证券市场对这些重大利空迅速做出反应:Informix的股票市值跌至15亿美元,跌幅高达67%。Informix从辉煌灿烂到声名狼藉,所运用的主要收入操纵伎俩就是隐瞒与其经销商签订的

11、补充协议。其主要条款包括:(1)允许经销商将无法出售的软件退回;(2)承诺用自己的营销力量为经销商寻找最终用户;(3)承诺将自己获得的最终用户订单分配给经销商;(4)将赊销期限延长至24个月(软件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则是不得超过12个月);(5)将自己为最终用户提供维护服务所获得的收入秘密转给经销商或最终用户,作为对它们向Informix购买软件的补偿;(6)向经销商或最终用户支付虚构的咨询费用,再由它们以专利权使用费的名义支付给Informix。上述条款表明,Informix在确认软件销售时,风险和报酬尚未发生实质性的转移。通过这种手法,Informix在1995和1996年分别虚增了8140万

12、美元和21150万美元,虚增收入占这两个年度对外报告收入的比例高达13%和29%。2. 填塞分销渠道(Channel Stuffing),刺激经销商提前购货填塞分销渠道是一种向未来期间预支收入的恶性促销手段。卖方通过向买方(通常是经销商)提供优厚的商业刺激,诱使买方提前购货,从而在短期内实现销售收入的大幅增长,以达到美化其财务业绩的目的。案例分析:百时美施贵宝公司“健康天使”也造假百时美施贵宝(以下简称BMS)是美国一家家喻户晓的制药公司,有“健康天使”之美誉。在2000年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中,BMS公司荣居第78位,全球制药业排名第四。然而,这个“健康天使”却在2002年10月爆出舞弊丑闻

13、:经过数月的自查,2003年3月BMS公布了重编后的财务报表,承认其在1999至2001年通过“填塞分销渠道”等手法,夸大其销售收入24.9亿美元,虚增净利润9.13亿美元。丑闻曝光后的短短几个月,BMS 的股价下跌了59%。在美国,制药公司的多数药品一般是通过经销商销售的,BMS的营销模式也不例外。低廉的经销利润往往迫使药品经销商囤积那些价格看涨的药品。一旦分销渠道有消息暗示某种药品的价格可能上涨,经销商们就会额外增加这种药品的库存。正因为如此,制药公司为粉饰其短期收益,可以通过种种方式(如暗示药品将涨价、给予额外的价格折扣、延长付款期限、允许退货等)鼓励经销商购买更多的药品。但是,制药公司

14、通常也会留意经销商的库存水平,并在某些药品销售激增导致经销商库存过量的情况下,负有向经销商发出降低库存警告的义务。为了迎合华尔街对其经营业绩的预期,BMS通过散布药品涨价的消息,大肆刺激经销商购买其制造的药品,且在明知经销商的药品严重超储时,也没有按照制药行业约定俗成的惯例向其经销商发出警告,导致分销渠道严重堵塞。然而,作茧者终自缚。填塞分销渠道不仅打乱了BMS的产销计划,而且使BMS2002年的销售收入锐减,因为经销商购买的药品已大大超过患者的需求。填塞分销渠道的丑闻曝光后,BMS曾一度理直气壮,拒绝对销售收入进行追述调整。理由是它与经销商签订的合同规定,不论经销商是否完成二次销售,BMS都

15、将如期收账。然而,SAB101明确规定,如果被发运存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经销商,但交易的实质是一种寄售或筹资行为,卖方不能在销售给经销商的时点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而必须等到经销商完成第二次销售后方可确认。SAB101还同时列举了几种不得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况,其中包括:(1)如果经销商对卖方支付义务的履行明显有赖于它能否完成所购产品的二次销售,卖方不得在经销合约规定的付款时点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2)卖方对经销商未来的经营情况负有明显的责任,而经销商未来的经营又取决于它能否完成产品的二次销售,卖方不得在产品发运后就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根据SAB101的上述规定,如果经销商库存药品数量严重超过市场

16、需求,就意味着它们根据不能全部实现药品的二次销售,靠二次销售赚取差价的经销商将难以履行支付义务。再者,BMS对市场的药品需求负有关心的责任,且有义务向经销商发出药品储量过剩的义务。如果BMS肆意对经销商进行商业刺激,造成分销渠道过分阻塞,它就对经销商未来的经营负有明显的责任。以此衡量,BMS将药品发运给经销商的行为并意味着其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因此在药品发运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是不合理的,其销售行为应视同寄售,在经销商完成二次销售时方可确认收入的实现。3. 借助开票持有 (Bill and Hold)协议,提前确认销售收入根据美国的相关规定,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其中的第二个条件是:货物已经发出或服务已经提供。在某项情况下,卖方已将产品销售给客户,开出发票并可随时将产品发运给客户,但客户因分销渠道或仓库容量等原因,可能要求卖方推迟发运时间。如果发票已开,但产品尚未发运,卖方能否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对此,SA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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