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扣操作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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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稅扣繳實務前 言一般而言,所得稅稽徵作業,從所得的發生,到所得稅額的核定,係依四個步驟進行:包括所得扣繳、暫繳申報、結算申報、調查核定。所得扣繳又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扣繳兩部分,本篇的主題,雖然是個人綜合所得稅方面,但是大部分的扣繳所得類別,仍然可以適用到所得人為營利事業單位,甚至於非營利事業單位,如執行業務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關、團體。牽涉的對象,從所得的給付者(付錢的人),到所得的收益者(賺錢的人),幾乎可說是無所不包。就會計從業人員而言,每天接觸的就是金錢的收與支,這些收支該如何正確而簡便的辦理扣繳,或應否被扣繳,已經變成一種必備的稅務知識,如能快速而有效的獲

2、取這些知識,便能正確的辦理扣繳業務,那麼就不需要增加稅務人員去扣繳檢查,也就可以降低稽徵成本,減少政府預算支出。本篇區分為五大部分,第一所得稅扣繳制度的介紹,第二各類所得逐項說明,第三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事宜,第四違章處罰之規定,第五外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扣繳及稽徵實務。另外並將所有與扣繳申報有關之書表格式,均加以蒐集作成附件,合併印製於後,以利參考。一、所得稅扣繳制度介紹(一)扣繳制度程序:扣、繳、填、報四個程序扣繳單位於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的所得稅款依規定之扣繳率預先扣下,寫好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納,加總統計全年給付資料,並依規定填寫扣(免)繳憑單,在時限內,將各項扣繳書表,向

3、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後,將扣(免)繳憑單填發交所得人辦理結算申報,這扣繳填報的程序,通稱扣繳,或報繳。(二)扣繳的目的:1.即用即收:用之於民,故取之於民。政府每天皆須支付大筆的經費,如無法每天有收入支應的話,各項公共建設速度就會落後,這些公共建設是全體老百姓所共享的,其經費來源,大部分來自課稅收入,其中屬於國稅部分的綜合所得稅,大部分是經由扣繳而來。故政府可儘速獲得稅收,便利國庫資金調度。2.分期付稅,儲蓄納稅:全年度結算時該繳的稅,分攤12個月或取得時即先繳一部分,納稅義務人一邊賺錢,一邊付稅,可減輕一次負擔整筆稅款的壓力,減輕繳稅的痛苦感。這點各位可以參考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所附之每個月薪資所得

4、扣繳稅額表及最後一頁的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之內容(如附件1、2、3),就可以明瞭分期付稅的觀念。理論上來講,完美的扣繳制度,第2年結算下來,應該是不用補稅,也不再退稅。但是因為個人所得來源的多元化,例如採用列舉扣除額每人扣除之內容各有不同,或年度中間的變化,譬如新生子女,增加扶養親屬免稅額,或房客年度中途退租,致減少收入,而降低累進稅率,第年結算反而可以退稅,此時的扣繳稅款,就變成了一種儲蓄。所以扣繳憑單就好像是一張支票、結算申報時可以憑扣繳憑單上填載之扣繳稅額抵稅或退稅,所以扣繳並非所得之減少。3.掌握課稅資料:向國庫繳納後,便會有繳款書登錄送到電腦,申報扣繳憑單後,兩者便會勾稽交查

5、,並按扣繳單位之統一編號及所得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加以歸戶,進而控制整個所得稅稅源,而使所得稅成為大眾稅,稅基寬廣。按人按戶歸戶後,高所得即應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而達到量能課稅的目的。4.建立納稅觀念:每一所得人到時候,都會收到一張扣繳憑單,上面記載賺了多少錢,扣取了多少稅款。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經由這一張扣繳憑單,將可明確的深植人心。5.降低稽徵成本:經由扣繳義務的作業,綜合所得稅大部分可以自動報繳,故可減少收稅的成本。6.與帳務支出有勾稽作用,有助於會計事項之內部牽制:因為所得扣繳憑單屆時要彙總統計,另外編造一份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而這些薪資支

6、出、租金支出、利息支出,股利支出等都是公司的會計科目之一,故有牽制及勾稽之作用。(三)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即負擔扣繳責任的人,依扣繳單位性質的不同,分屬如下:1.事業負責人:也就是營利事業的老闆。2.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由各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學校校長自行指定之。如前述單位已於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學校校長指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學校校長為扣繳義務人。3.執行業務者本人:一般而言,就是具有自由職業者身分,以技藝

7、自力謀生的人。4.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利用破產人的財產組成之破產財團,由法院就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所選任之人。5.信託契約的受託人:j給付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予受益人時,如該受益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者,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公益信託或信託基金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四)扣繳的時點: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納稅義務人所得之當時,即應扣取所得稅款,故須先瞭解稅法上有關給付的定義。給付的定義,計有下列4種:1.實際給付:以現金、財物或實物直接交付所得人。2.轉帳給付:將所得轉入所得者名下,所得者即已可支配該項所得。如銀行於結息日將利息轉入

8、其帳戶;股務課於除權基準日將應配發之股數轉入股東分戶帳內;公司於發薪日將薪水轉入員工銀行帳戶。3.匯撥給付:將所得以匯兌或郵政劃撥方式交付。4.視同給付:股東大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雖尚未通知發放股利,致股東無法前來領取;或已通知發放,但股東仍未前來領取,逾6個月尚未給付者,即視同給付。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原則上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例如實際給付、轉帳給付及匯撥給付,所得稅扣繳之執行,自應一致,但為防杜高所得者規避強制歸戶,乃有視同給付之例外規定。二、各類所得逐項說明(一)各類所得扣繳率簡表:1.簡表:依居住者與非居住者之不同,而各適用不同的扣繳率,通常領有國民身分證之個人或營利事業登記證、許可證之

9、法人或開業執照、編配有統一編號之執行業務事務所為居住者;否則即為非居住者。一般而言,沒有10位數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自然人)及8位數之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法人或執行業務者)之非居住者,係填報中英文對照之扣繳憑單,格式與居住者略有不同。但繳款時,可以合併使用相同之繳款書繳納扣繳稅款。2.給付應扣繳之變動所得(如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時,因係半數課稅故應按半數填寫於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扣繳所得稅款時,也按該半數扣繳。3.對居住者個人及執行業務者給付所得,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但分離課稅之利息、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及告發或檢舉獎金,仍應依規定辦理扣

10、繳。4.對同一所得之居住者個人,及執行業務者全年給付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總額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填報扣免繳憑單。但所得人如為營利事業等非個人身分時,還是要填報。5.非居住者係採就源扣繳方式課稅,其應依所得類別按單一稅率繳稅,故給付非居住者之所得時,並不得適用第3、4項之規定。6.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93年2月29日(含)前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仍應依92年10月29日修正前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規定就源扣繳,免辦結算申報。各類所得扣繳率簡表所得類別及代號扣繳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

11、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1.營利所得1.個人、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免扣繳2.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20;251.個人:30%;經核准20%2.營利事業:25%;經核准20%2.執行業務者報酬1020%(稿費、版稅等每次給付不超過5,000元免扣繳)3.薪資所得1.非固定薪資62.固定薪資:10%;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表金額扣繳20%4.利息所得1.10%2

12、.短期票券利息20%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6%1.20%2.20%3.6%5.租金(權利金)10%(15%)20%6.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非扣繳按35%申報納稅7.財產交易所得非扣繳個人按35%申報納稅營利事業按25%申報納稅8.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1.15%2.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全額扣繳20%1.20%2.同左9.退職所得減除定額免稅後按6%扣繳減除定額免稅後按20%扣繳10.其他所得1.免扣繳(應列單)2.告發或檢舉獎金扣繳201.個人:按20%申報納稅2.營利事業:20%扣繳3.告

13、發或檢舉獎金:20351國際運輸及承包工程等事業依法按扣繳方式納稅者25%(經財政部核准依營業收入10%或15%計算所得額)352國外影片事業依法按扣繳方式納稅者1.無營業代理人者:20%2.有營業代理人者:依片租收入50%計算所得額35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放款之利息按15%申報納稅營利事業成立、變更、追加之他益信託,所得人(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核屬其他所得,免扣繳,惟應由委託人列單申報受益人為營利事業,由委託人按20%扣繳;受益人為個人,受益人按20%申報納稅,惟應由委託人列單申報營利事業成立、變更、追加之他益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

14、者,受託人就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20%申報納稅按20%申報納稅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受託人就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之收入,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按20%申報納稅按20%申報納稅7.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93年3月1日以後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按下列規定扣繳:(1)股利或盈餘所得: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準用臺灣地區人民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A.屬依92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

15、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20,不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之規定。B.非屬依92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者,其取得股利或盈餘之課稅,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之2規定扣繳所得稅(即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大陸地區人民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30%,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25%)。(2)非股利或盈餘所得: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臺灣地區居住之個人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適用之扣繳率。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適用之扣繳率。8.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其受益人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利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由委託人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時,按該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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