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性公墓税收政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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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经营性公墓税收政策的思考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10-25 点击数:116次不久前我局对我县骨灰公墓管理服务部进行了稽查,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经营性公墓税收政策不够明确,使基层税务人员在税收管理过程无所适从,经营性公墓税收政策亟待明确。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免界限不明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

2、卖。第十六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并经实际到企业检查发现,其公墓主要收取的费用包括墓穴管理费、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并没有收取转让墓地使用权的收入。我省在年月日由税政一处下发的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关于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答复是:根据营业税的征税原则,结合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转让墓地使用权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对比以上不难发现,经营性公墓收取的各种费用中并没有转让墓地使用权的收入,

3、经营性公墓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得转让的,因而,对经营性公墓收入能否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如果按照租赁关系计算征收营业税,租赁行为属于一种服务行为,这种服务行为是否纳入“殡葬服务”呢?再者按我省的规定,是把经营性公墓全部收取的费用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营业税呢?还是可以只对其中的管理费、墓穴租用费和护墓管理费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这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让我们基层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难以把握。二是殡葬服务范围不明确。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

4、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政策将转让墓地使用权纳入殡葬服务范围,给予了免征营业税优惠。但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就把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剔除在免税范围之外,并且2009年5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下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明确,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予以作废。据了解,我县殡葬行业收

5、取的费用主要集中三个环节:殡葬仪式费用、殡葬用品费用和墓葬费用。这其中除了第一个环节相对可以较清晰的划分外,后两个环节是关联在一起的,各种费用经常混杂在一起收取,这就很难划分开来。国家现行税收政策仅仅列举了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导致在检查中无法确认究竟哪些项目属于免税、哪些项目不免税。有些省、市税务机关对此就曾经制定相应政策,其中规定比较详细的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沪地税一200062号)规定,对殡葬服务收入的免税范围具体明确如下:(一)殡仪馆服务收入免税范围包括接尸送尸费,扛尸费,防腐费,消毒包扎费,化妆费,更衣费,礼厅出租费(包括殡殓费,床围费,围花费

6、,电子荧幕费,空调费,背景装饰费,特色镜框费,纸、绢花圈出租,盆景出租,礼厅加班费,彩匾,高档尸床),尸体火化费,纳骨费,认尸费,骨灰寄存费,观遗体进炉费等灰加急费,入殓服务费。(二)公墓、骨灰堂服务收入免税范围,公墓费(包括地价,石料费,配套费,管理费,落葬费,配套设施维修费),壁葬费,塔葬费,树葬费,海葬费,公墓护墓(树)费,骨灰堂阁位置管理费。对上述列举范围以外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而我省地税局没有相应的税收政策对殡葬服务收入的免税范围具体明确,所以我们基层税务人员对哪些征税,哪些免税往往感到难以把握。当前殡葬事业已由过去的纯粹的公益事业转化为“一个特殊的服务业”,其表现为两重性:由其公益性带来的政策性,由其商业性带来的经济性。过去,为支持殡葬事业的发展,国家对殡仪馆的殡葬服务给予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2012年,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2012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下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明确,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予以作废后,我们应该针对经营性公墓这一独特行业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税收政策,明确征免之间的界限,加强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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