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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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安全法规,核安全法规,核安全法规基本概念 中国核安全政策 各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中国核安全管理体系 中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典型核电法规和导则介绍,1 核安全法规基本概念,核安全立法的目的 核安全法规的基本原则,参考文件: Handbook on Nuclear Law, IAEA, July, 2003,核安全法规的基本目的,OBJECTIVE OF NUCLEAR LAW To provide a legal framework for conducting activities related to nuclear energy and ionizing radiation in a m

2、anner which adequately protects individuals, property and the environment. (IAEA) 为与核能和电离辐射相关的活动提供合法的范围,使其能充分保障个人、财产和环境的安全。,核安全法规的基本原则,(1) 安全原则 (2) 社会安全原则 (3) 责任原则 (4) 许可原则 (5) 继续控制原则 (6) 赔偿原则 (7) 可持续发展原则 (8) 透明原则 (9) 国际合作原则,安全原则,safety principle,安全是核能利用和电离辐射应用的基本要求 安全子原则 Prevention principle 预防原则 p

3、rotection principle 保护原则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警戒原则 风险和利益的合理平衡 可能造成严重放射性后果的行为 有明确而严苛的技术安全方法 有苛刻的法律制度 很小或者不会造成放射性的行为 基本的技术安全方法 有限的法律控制,社会安全原则 security principle,核的非和平使用 许多现在的先进技术来源于一些国家的军事应用技术 某些核材料和核技术一旦应用于非和平的用途中,会给人的健康和安全带来风险,也会对社会安全带来风险 遗失或者丢弃放射性源,使人们在未知威胁的情况下造成健康上的伤害 如果放射源被恐怖份子或者犯罪集团获得,就有可能制造能

4、够散布放射性物质的仪器,用于犯罪活动 某些放射性物质的散失,会被某些非国家或者国家组织用于制造核武器 需要一些特殊的法律手段 保护和限制那些可能造成社会安全问题的核材料的类型和数量 保证可以防止那些原本用于合法目的的材料和技术被事故地或故意地散失,许可原则, Permission principle,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系统,对于没有被法律限制的行为,就承担行为的个人而言,是自由的,不受官方干涉的。 当某种行为可能会对人们或环境造成明显伤害时,法律必须要求在承担者进行该行为之前得到预先的许可。 核安全法规通常要求,在进行包括与裂变材料和放射性同位素相关的活动前,需要事先得到许可。 许多词可以用于这

5、些许可。例如“授权”、“执照”、“许可”、“证书”或者“批准”。 必须知道哪些行为和组织是可以获得这种许可的,哪些是不可以的。,责任原则,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核能相关组织 研发组织 核材料处理商 核仪器或者电离辐射源制造商 医学界 建筑工程公司 建设公司 核设施运行公司 财政单位 规章监管单位,“谁是保障安全的基本责任者?”,继续控制原则 Continuous control principle,在某种行为的授权已经被批准后,安全管理当局仍有继续监视和控制的权力 保证被授权单位在安全合法地执行行为的内容,并且同被授权的内容一致 国家的核安全法律必须提供核监督员自

6、由进入所有使用和储存核材料地方的权力,赔偿原则 Compensation principle,由于各种技术因素,核能的使用可能导致主要对人、财产和环境造成伤害的风险。 当预防措施不能完全消除这种伤害的威胁时,核安全法律必须能要求国家采取手段对核事故提供适当的赔偿。,依从原则 Compliance pribciple,核能的放射性包容若破坏则具有穿透国界的特殊风险。 许多核能协议是在国家间和全球的基础上建立的双边和多边国际法律。 一旦接受了国际法,国内法律必须服从国际法。 国际惯例要求,在某个国家的领土内的行为必须保证不对其它国家造成破坏,也即,必须有控制的办法。 对许多国家而言,必须制定额外的

7、法律来满足国际法的要求。,可持续发展原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inciple,大量的环境法律规定,这一代人类的各种行为必须不会对未来的人类造成不合适的负担。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只有在世界环境得到保护的前提下才能“可持续”。 这个原则对于核能利用有特殊的意义,因为某些裂变材料和电离辐射源能够在很长的时间内造成对健康、安全和环境的影响。但是这些放射性材料的长寿命特性使得目前人类很难确定用何种手段来保证在非常遥远和不可预期的未来保证人类的安全。 可行的办法是当前的人类必须采用任何可能的手段来保证长期的安全,同时还必须留给未来人类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研究的空间。,独立原则,In

8、dependence principle,核安全法律必须强调建立国家的核安全管理当局,它的决定不受核能发展和促进部门的支配。 管理当局除了承担涉及核技术的重大风险责任外,必须具有独立性和对安全问题的专家判断权。,透明原则,Compliance principle,核能的早期发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主要用于军事目的。在随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涉及核材料和核技术的情报是非常敏感的,并认为是对政府的忠诚。 随着核能和平利用的发展,公众对技术的了解和需要公众、医学界、立法机构、和其它相关的单位提供涉及利用核能技术造成的风险和利益的充分情报。 透明原则要求所有涉及核能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必须能够提高可靠的信

9、息,特别是涉及到对健康、安全和环境具有影响的事故和异常情况时。,国际合作原则,Compliance principle,要求核技术用户和核管理当局同其他国家和相关的国际组织维持一个紧密的联系。 核能的国际性基于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在安全与环境领域,核穿越国界的能力要求政府协调政策和发展合作计划,以减少对本国国民、地球上的人类,以就是这个星球造成损害的风险。此外,在一个国家中对核安全的改进经验对其他国家也会影响其他国家的相应改进。对于核安全的改进传播得越快越好,越广越好。 其次,核材料的使用包含了安全上的风险,这是无国界的。只有通过建立在高层次上的国际的合作才能对付恐怖组织的威胁、核材料的非法

10、交易威胁以及核武器的扩散。 其三,已经颁发了大量的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在核安全领域的义务,不仅国家政府必须忠诚地服从,而且也可防止立法者在确定国家法律时能够不偏离国际法。 其四,随着核工业国际合作的增加,核材料和设备在国家间经常要移动,对此有效的控制取决于国家和民间企业间的相类似的和联合的方法。 基于所有这些原因,国家核能立法应该提供合适的措施,鼓励国家企业和民间企业参加相关核领域的国际活动。,2 中国核安全政策,总政策 核安全管理政策 核安全技术政策,总政策,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核安全管理政策,完整的核安全法规和导则作为核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 独立于核能发展部门的国家核安全局作为核安全审管机构。

11、 对核安全负全面和最终责任的核电厂营运单位作为核安全责任单位。 严格的许可证制度作为核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 科学的、独立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检查作为核安全管理手段。 核安全文化作为所有从事核活动的人员及机构的行动指南。,核安全技术政策,纵深防御战略原则是最主要的和核心的核安全技术原则。 国家核安全局完全赞同国际核安全咨询组提出的核安全基本原则,它与我国的法规和实践是一致的。 特别强调防止严重事故。 概率安全分析方法应该在核电厂设计中得到应用。 采用计算机的控制和保护系统。 重视经验反馈工作。,3 各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中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美国核能法规 德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日本核安全法规体系 IA

12、EA的最新安全标准 中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的水平,中国核安全法规体系,原子能法,行政法规(行业标准),部门规章,安全导则,技术文件,IAEA的安全标准,IAEA制定了新的核电厂安全标准和安全导则,IAEA设计安全标准,新版本(2001年颁布) 5个层次 必须考虑严重事故 PSA技术在设计中的应用,旧版本 3个层次 应当、尽可能考虑严重事故,中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的水平,参考IAEA所发布的一系列标准,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法规,在核安全标准上同国际接轨。 IAEA提高了安全标准,各国也正在修订核安全法规和标准 我国也必须修订法规,以保持同国际接轨 2002年国家核安全局颁布了“新建核电站设计中几个重要安全

13、问题的技术政策” 2004升版核电厂和2个法规 目前以发布技术政策的形式表达原则立场,今后逐步体现到法规中,核安全政策声明 新建核电站设计中几个重要安全问题的技术政策,2002年5月国家核安全局颁布 5个纵深防御的概念 设计中必须考虑严重事故的预防和缓解措施 设计中强调PSA技术的使用 强调加强设计管理,特别是设计验证 强调数字化控制保护系统的应用和良好的人机接口,重要安全问题: 安全目标 纵深防御 严重事故 概论安全分析方法的应用 设计管理 近验证的工程实践 人机接口 采用计算机的控制和保护系统,安全目标: Safety Goal,总目标 通过在核电厂建立并保持对付市委还的有效防御,保护厂区

14、人员、公众和环境。 辐射防护目标 保证厂区人员和公众在核电厂各种运行状态下所受到的辐射照射和核电厂放射性物质的计划排放所导致的辐射照射低于规定限值并保持合理可行尽量低; 保证减轻所有事故的放射性后果。,技术安全目标 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预防核电厂的事故,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其后果; 保证在核电厂设计中所考虑的所有可能的事故,包括概率很低的事故的放射性后果很小并在规定限值之内; 保证放射性后果严重的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极低。 概论安全目标(检验标准) 每堆年发生严重堆芯损伤事件的频率低于10-5 每堆年需要场外早期响应的大量放射性释放事件的频率低于10-6,ALARA,指导性指标,纵深防御,纵深

15、防御层次 预防:防止偏离正常运行工况与防止发生系统故障 按照适当的质量水平和工程实践 争取并保守的设计、建造和运行核电厂 监测:及时监测到和纠正偏离运行工况。以防止预计运行事件升级为事故工况 设置专用的系统 制定运行规程 保护:制止预期运行事故和始发事件升级发展成严重事故,控制其后果。 固有安全特性 故障安全设计 附加的设备和规程,缓解:应付已超出设计基准的严重事故,并保证放射性后果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保证包容功能 通过附加的措施和规程防止事故发展, 通过减轻所选定的严重事故后果,加上事故处置规程可以完成该目标 应急:减轻事故工况下可能的放射性物质释放后果。 适当装备的应急控制中心 场

16、区内和场区外应急响应计划,应用于核电厂的全部活动,纵深防御,纵深防御层次 预防:防止偏离正常运行工况与防止发生系统故障 保护:及时监测到和纠正偏离运行工况。以防止预计运行事件升级为事故工况,目的 保障核电厂的基本安全功能 反应性控制 余热排出 放射性包容,达到安全目标需进行的工作,进行完整的安全分析 所有正常运行工况 预计运行事件下的核电厂状态 设计基准事故 可能导致严重事故的事故序列,目的 评价辐射剂量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确定工程设计对假设始发事件和事故的抵御能力 验证安全系统和安全相关系统的有效性 制定应急响应的各项要求,我国核安全监管技术的发展,“七五” (1980s)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核安全技术 核安全法规体系的研究和制定 核电站安全分析与审评技术 核事故应急对策技术 核电站安全监督技术 “八五”、 “九五” 核电厂严重事故 运行经验反馈,3.4 中国核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中国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层次 核安全监管机构 核安全管理的主要方式,中国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层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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