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同法案例.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3041234 上传时间:2019-07-16 格式:DOCX 页数:39 大小:49.8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美国合同法案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美国合同法案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美国合同法案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美国合同法案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美国合同法案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美国合同法案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美国合同法案例.doc(3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美国合同法案例篇一:美国合同法案例雷恩马谢尔公司诉普罗拉托过滤器分公司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 【案由】 1977年,原告收到一份寄自被告的广告性的通函,其中附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购买普罗拉多牌商品的订单;依通函中的说明,购买每一种商品,买方均可得到回扣。回扣依订单金额的大小而不同。其中一项规定,购买10万磅重的普罗拉多牌产品,普罗拉多公司将赠送一辆1978年产全新的布伊克厄勒克特拉牌汽车和一架柯达一次成相相机。汽车和相机的零售报价为17450美元,买主只须为此再付500美元。 原告在读了这一通函之后,将一张认购10万磅以上普罗拉多牌石油过滤器的订单寄给被告,并要求得到上述回扣。在收到这一订单之后,

2、普罗拉多打电话给原告说,该订单没有被接受。此后,被告没有交货和支付回扣,原告也没有付款。原告提起这一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判词】 解决本案争议的原则已经由威利斯顿教授在教科书中作了如下表述:通常,在当事人之间,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谈判是通过一般性地表达依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进行讨价还价的愿望而展开的。然而,对当事人的语言和行为的自然的解释却是,他们在邀请对方发出要约,或者就未来可能发生的讨价还价的条件提出建议。他们并不是在发出不再反悔的要约。当这种有争议的言辞以广告的形式出现的时候尤其是这样;因此,如果有人把商品按特定的价格作了广告,该广告不是一项要约。如果一个有心的买主表示他要按该价格购买

3、特定数量的该种商品,合同并不因此而成立。人们更乐于接受的解释是,广告仅是一种邀请对方与自己进行讨价还价的表示。一份公布的价格表也不是一个依公布的价格出售货物的要约。本法院判决,被告寄出的小册子不是个要约,原告的订单才是要约。该要约并没有被接受。原告败诉。篇二:美国合同法案例 损害赔偿沙利文诉奥康纳一、 损害赔偿沙利文诉奥康纳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1973年)卡普兰法官:原告病人基于被告外科医生对其鼻子实施的整容手术,以违反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了13500美元的陪审团裁决。随后的上诉状对初审法官对赔偿事项的指示的正确性提出了异议。原告的诉求基于两项理由。其一,原告声称其作为一个病人,与被

4、告医生签订了一项合同,被告在合同中承诺在原告鼻子中植入塑料从而改善她的外表,使她变得更漂亮;被告实施了这个手术,但是却没有达到他承诺的结果,反而使原告的鼻子产生变形,导致原告在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以及其他损失和费用。第二项理由是基于此手术,原告认为此种对原告身体的损害构成医疗事故,声称被告医生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对原告的诉求表示否认。原告主张此案由陪审团审理。在举证结束后,法官把以上两条诉求提及的责任问题作为特殊问题提交陪审团,并相应地对陪审团作出指示。陪审团的裁决是,原告提起的违约之诉成立,而侵权法上的疏忽则不成立。作为法官的指示和双方当事人上诉的背景,必须提到以下事实以

5、便陪审团清楚明了。原告是一个专业演员,被告也得知这一情况。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与原告的主张中提到的相符。尤其从证物来判断,原告的鼻子术前很端正,只是过高和过长;被告实施了两个手术来压平和削短原告的鼻子,以期它能与原告其他五官更相称。但是事实上原告不得不又被实施了第三次手术,容貌被破坏了。她的鼻子现在正中呈球状,旁边还有一条凹线;从正面看鼻梁到鼻尖变得又扁又宽,而且鼻翼两边不对称。这样的外貌很明显不能通过进一步的手术加以改善了。但原告并没有说明她外貌的变丑导致了她的失业。原告给医生的手术费和医院的其他费用共计美元。法官指示陪审团,首先,原告有权对手术花费的费用得到赔偿。其次,她可以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

6、而造成的直接、当然的、近因和可预见的损失获得赔偿。这些是为原告的鼻子的变形的损害赔偿即任何使鼻子变得更坏的改变包括原告精神上遭受的损害,在此点上陪审团还应该考虑到原告的职业性质。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可以因第三次手术造成的疼痛要求赔偿,但是不能就前两次手术带来的疼痛要求赔偿。另外,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收入由于被告的违约而受到损失,不应计入赔偿范围。被告在上诉中认为,初审法官错误地指示了陪审团可以考虑除原告已经支付的费用之外的花销计入赔偿清单(假定在规定的范围内)。被告反对初审法官概括反对其主张,特别主张原告不能就第三次手术的痛苦以及原告容貌的毁损和相关的精神损害获得赔偿。原告也对上述判决表

7、示不满,认为她有权就被告许诺的她可以拥有的鼻子的价值与术后鼻子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得到赔偿。不过,原告在上诉审的答辩状中放弃了这种要求。本庭认为,被告的上诉被驳回。有观点认为,有时医生与病人之间达成的保证达到一定治疗效果的协议因违反公共政策而不能强制执行。虽然并没有判例来直接反对此种协议应当被禁止的这一观点,但已经有很多判决承认并执行了这种协议,并且马萨诸塞州法律也认为此行为是有效的。这些原告的诉讼理由尚存在一些疑点,因此我们发现法院更倾向于认为被告的答辩仅仅在疏忽大意构成的侵权上而非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上存在合理性,尽管答辩人坚忍不拔地寻求后一理论。不难看出,法院并未对上述合同理论进行积极的响应而

8、是抱有怀疑态度的理由。鉴于医疗科学的不确定性,医生很少善意地就特定的结果做出许诺。因此,即使具有一般道德水准的医生实际上也不会做出这样的许诺。医生所表达的具有某种乐观色彩的见解则是另一回事。这种见解的确可能有医疗上的作用。可是病人可能在他们自己的脑子里把这种表述转变成肯定的许诺。如果就违反诺言提起的诉讼得到轻易的认可,医生就会被吓得只敢进行“防御性医疗”了。另一方面,如果这种诉讼收到排斥,只有发生误诊时才有可能起诉,人们就会担心公众会收到庸医的摆布,人们对这一行业的信任最终就会发生动摇。法律所走的是中间道路,即允许当事人依其主张的合同关系起诉,但必须有明显的证据。既然以合同为基础的诉讼得到了允

9、许,我们所要解决的下一个问题就是,在发现医生负有责任时,应采取什么标准来计算病人的损失。一些案例采纳了一种简单的观点,即对待医生作出的许诺应与对待一般的商业允诺相同。因此,胜诉的原告有权依违约赔偿的标准得到赔偿,即就“可预期的”损失得到赔偿。这一赔偿额旨在使原告处在合同若得到履行时他本应所处的地位。这样,在Hawkins v. McGee(84 114,146 )一案中,被告医生就被认为对原告做了许诺,通过手术把他受伤的手变成一只完好的手。结果,这只手不仅没有治好,反而变得更糟糕。该法院遵循通常的可预见公式,就请陪审团去估价一只完好的手与术后的手在价值上的差异,并按照这一差价对原告进行补偿。若

10、术后这只手既没有变好,也没有变坏,也可以运用同一公式,尽管医生应付的赔偿金会减少。如果原告没有向该医生付费,就要从赔偿金中扣除这笔费用。此时,病人不能就手术引起的痛苦要求赔偿,因为即使手术成功了,这种痛苦也在所难免。即,这种损害不是由违约造成的。但是当病人因为手术而要承受本来应该承受的更多的痛苦的话,如医生所承诺的,他可就这种痛苦的差异获得预期恢复得到的赔偿。可以指出,基于一个可替代的医疗事故的诉因,霍金斯案中的原告被驳回起诉,但是按照一般原则,这并不影响合同之诉,因为很难为违约之诉辩护,承诺人善意且无过失。新罕布什尔法院在McQuaid v. Michou(,157 A. 881)一案中进一

11、步细化了对Hawkins案的分析,在本案中也都是朝着把医患案例当成一般的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的方向来对待。其他一些包括纽约州的一些案例,并未直接否认Hawkins一案中使用可预期损害赔偿的方法,而是表示应在基于所谓的达到一定治疗效果或使用一定的医疗手段的特别协议的医患关系诉讼中,应当采取更为宽大的损害赔偿方式。尽管表述不同但是实质相同,即原告自己支出的费用或其他由于被告违约而造成的近因的和可预见的损害。(见Robins v. Fineston一案,308 543,546,127 330)在这一点上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返还利益,因为这并不限于恢复被告失去的利益,还包括被告的支出如医药和护理费用,

12、所以根据这种逻辑,接受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而遭受的任何变坏的损失。而非采用的“预期利益”的计算方法,因其并未考虑这种被告承诺的效果和事实上由手术造成的效果之间的全部差额。而是倾向于把原告置于缔约前的地位,补偿原告因对合同的信赖而造成的损害。这种合同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在46 Yale 52,373中作者提及,尽管不能获得标准方法(可预期损害赔偿的方法)来计算可得到的货币利益,法庭也应在各种环境下包括非商事案件中基于特别的理由适用“信赖利益”的计算方法。(见 46 Yale at 396-401)因为对医患协议的违反还在考虑当中,似乎把赔偿限定在恢复损失的范围内有些过少了。而另一方面,期待利益的损害赔

13、偿方法得到的赔偿又过多。以上提及到的因素已经 是诉讼理由有些陷入怀疑,仍旧认为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使用更为适中的计算方法。在本案和其他案件中,法官已经免除了医生的过失责任,按可预期的损害进行赔偿可能有点儿过于严厉了。病人基于医生的许诺而向医生支付的费用往往与惩罚性的对可预见损失的赔偿完全不相称。进一步说,如果计算价值的条件是,假如手术成功了就能实现这种价值,而这种成功包含了或然性,那么,这样的计算无疑会在某些情况下依调查事实的人的想象强加给医生的一种额外的重负。一般而言,正如Fuller 和Perdue认为,可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方式在商业环境中的理由最为充分,但在非商业领域中,可预期利益损害

14、赔偿方式可能还有些薄弱。(见46 Yale at 60-63)要使一种可信赖利益的计算方法适用于本案的事实,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探讨。我们仅仅是补充说这些案例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这个方法并非不可接受。然而我们并没有医患关系的案例适用信赖利益计算方法。因此,要使可信赖利益的方法适用于本案的事实,还有进行进一步的探讨的空间。我们发现,一些法院在其判决中做过这样的表述:在合同之诉中,疼痛和折磨以及其他类似的东西是不可赔偿的。的确,如果买方根据一个购买大量货物的合同在控告卖方时主张,卖方拒绝交货使他感到很失望,从而应就精神上的痛苦得到赔偿,他肯定不会成功。法院可能会告诉她,精神上的伤害不能被视为可预料的违约后

15、果。然而,在违约之诉中,并不存在禁止此种赔偿的一般规则。这完全取决于合同的标的和背景。当合同规定对原告实施手术时,当事人可能会期望在索赔时把精神和肉体的伤害计算在内。的确,人们可以这样主张,即便是合同引起的痛苦,即那种在治疗达到了许诺的结果的情况下也会发生的痛苦也是应当赔偿的。因为如果治疗失败了,这种痛苦也就白费了。鉴于上述观点,被告的全部期望均不能达到。原告可以得到的赔偿不仅限于就其已经掏出腰包的花费,她还有权就其条件的恶化得到赔偿并有权就第三次手术带来的疼痛、折磨和精神上的痛苦得到赔偿。这些项目可以依据期待利益的观点或者信赖利益的观点进行赔偿。如果根据协议,当事人已经预见到了前两次手术造成

16、的疼痛和折磨,原告本可以要求我们在这两种观点之中选择采用一种观点。原告如果把其目前的状况与该医生所许诺的可达到的状况之间在价值上的差额作为损害赔偿的因素加以主张的话,也可以要求得到该全部差额的赔偿。可是原告放弃了其可能实现的对前一种因素的主张,而对于第二种因素,她也只要求得到该许诺的状况与其手术之前的状况在价值上的差异。原告已放弃其额外请求。驳回上诉。篇三:美国合同法案例 对价理论里奇兹诉斯科森三、对价理论的例外禁止反言制度里奇兹诉斯科森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1898年57Neb. 51,77 365.兰卡斯特郡区法院苏利文法官,原告凯蒂斯科森,获得了对被告安德鲁的胜诉。安德鲁D里奇兹是已故约翰C里奇兹的遗嘱执行人。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