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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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的条款一、典型案例甲公司因为经营的需要,决定撤掉电脑部,而决定将电脑事务外包给电脑服务公司,因此需要解雇电脑部的工程师。1、甲公司是否可以援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涉案工程师的劳动合同?2、解雇涉案工程师之前,尽管甲公司无法再安排这些工程师的工作,甲公司是否必须履行与涉案工程师协商变更合同的法律程序?3、甲公司应当为本案制定哪些法律文件或者合同?二、法律分析1、本案的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因为经营的需要,决定撤掉某个部门,进而需要解雇该部门的员工,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司法实践中,此等情

2、况可以视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然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经济性裁员条款(劳动合同法第41条)所提到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作不同理解,后者的变化是指经济困难带来的变化,而此处的变化则指的是一种积极的变化。2、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决定解雇之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看是否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只有在无法协商变更时,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不经过此程序而直接解雇涉案工程师,则有可能被认为是非法解雇,用人单位则面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此间工资损失的法律风

3、险或者面临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风险。3、用人单位需要准备如下文件来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1)通知涉案工程师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以及签收回执,变更的内容可以是:调岗、降薪或者调往外地等等,同时注明如果一段时间不回复,则视为不同意变更合同。(2)如果涉案工程师不同意变更,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或者提前30天通知后再解除合同;(3)用人单位此时一定要与涉案工程师签订一个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已经两清,不再有任何未决之争议。作者简介:杨乾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香港大学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职业导师、 深圳电台法律主持人执业领域杨乾武律师在公司与企业法律事务以及法律培训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在诉讼与仲裁领域的劳动争议、知识产权、地产与建筑、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和行政诉讼方面,杨律师均有较多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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