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课件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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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学习提要,通过学习,了解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破产申请和受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大程序的主要规则。理解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和各程序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熟悉并能够运用破产法各项规则,有效解决破产财产管理和破产程序操作中的实务问题。,第一节 破产概述,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赔偿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二)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二、破产原因,破

2、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其特点是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实时状态,作为破产原因的法律事实,破产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复合规定和单一规定并存的方式。 1.复合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单一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破产案件中的裁定和公告,1.破产案件中的裁定。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裁判,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 2.破产案件中的公告。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于众。,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一、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概述

3、1.申请的意义。 2.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3.破产申请的形式。,一、破产申请,(二)债权人申请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一、破产申请,(三)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四)清算责任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的,属于清算法人,即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法人。 (五)破产申请的撤回 根据破产法第9条

4、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受理的意义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二)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 1.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期限。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 3.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期限的规定。,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三)破产申请的驳回 1

5、.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三、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一)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1.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范围。 为了保证破产程序有序、高效地进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应承担以下三方面义务: (1)合作与协助义务。 (2)信息提供义务。 (3)附属义务。 2.“有关人员”的定义。“有关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员,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另一类是由人民法院确定的人员,其范围包

6、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如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三、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二)个别清偿无效 所称的“个别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在个别清偿无效的情况下,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负有恢复原状即返还因该清偿所得财产利益的义务。,第三节 管理人,一、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是进行重整、清算还是和解,都需要对企业法人进行持续的管理。这其中包括必要的财产清理、营业维持、权力行使和财产处分。由于在破产清算的预期下,债务人及其管理层存在着较高的道德风险,各种当事人之间

7、也存在着较尖锐的利益冲突,有必要设立中立的专门机构来执行破产程序管理特别是破产财产和事务的管理。这种专门机构就是国际上普遍设立的破产管理人。,二、管理人的任命,1.管理人的性质和任命方式。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同时,为了实现债权人集体对管理人的监督,又规定了债权人会议请求人民法院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予以更换的权利。 2.管理人的指定时间。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同时指定。 3.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三、管理人的资格,1.管理人的积极资格 (1)由机构担任管理

8、人。 (2)由个人担任管理人。 2.管理人的消极资格。机构或者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例如,存在重大债务纠纷或因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四、管理人的职责,1.管理人的一般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实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的特别职责主要有:决定

9、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的不正当财产处分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接受债权申报、调查职工债权和编制债权表等。,五、管理人的义务,1.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报告义务 (1)一般报告义务。破产法第23条规定了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的义务和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报告情况和回答询问的义务。 (2)特殊报告义务。 3.不辞任义务。为了保证破产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破产法第2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四节 债权申报,一、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务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的进行是必

10、要的。 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二、债权申报的范围,1.一般规定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4)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二、债权申报的范围,2.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 (2)利息请

11、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案例,倒淌河大酒店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1年3月2日申请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提出如下给付请求: 1、某女士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2、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2001年2月26日对其做出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3、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

12、造成的损失18000元。4、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 问:如果你是清算组成员,你认为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分析,1、某女士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2、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三、债权申报的方式,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券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债权证明、身份证明和担保证明。 (一)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二)登记造册 (三)核查确认 (四)查阅和异议,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债权人会

13、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力的决议机构。从性质上讲,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即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是要使全体债权人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就他们的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为维护他们的共同利益而采取必要的行动。,二、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成员构成。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2.债权人会议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3.债权人会议主席,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4.职工代表参加会议。,二、债

14、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权利。,二、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1.会议的召开 (1)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时间。 (3)召集通知。 2.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15、,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三、债权人委员会,1.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能经常性地召集和作出决定。 2.债权人委员会的一般监督权。 3.债权人委员会的特别监督权。,第六节 重整程序,一、重整的原因 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作扩大的规定:企业因为经营或者财务发生困难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以适用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重整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是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

16、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二、重整程序的启动,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由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三、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1.重整期间。重整期间是重整程序开始后的一个法定期间,其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在重整管理期间对债务人及其财产采取诉讼或其他程序行动,以便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和制定重整计划。 2.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根据破产法第73条的规定,采用这种方案必须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3.管理人负责及债务人参与管理。,四、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1.对担保物权的限制。 2.新借款。 3.对取回权的限制。 4.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限制。,五、重整程序的终止,破产法规定,在重整计划提交表决前,可以基于两类原因提前终止重整程序。 1.继续重整存在重大障碍。如果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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