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视频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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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本行各营业网点安全有序的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强化总行非现场监督职能,预防不安全事故及案件发生,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本行的安全管理及非现场监督职能,强化安全操作,建立良好、安全的办公环境,维护本行员工人身及单位财产安全。 第二条 在以下区域、重要部位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保留影像资料: 1、安装的自助设施存、取款区、加钞区;2、人员流动大的地方,如营业场所内外环境、院坝、过道、门口;3、现金重要区域,如库房等;4、营业场所的周边

2、重要区域,如大门前的押运车位; 5、柜员营业操作区,确保场区的安全。第三条 系统建设程序(一)各支行、分理处根据机构柜员配置、本行现金区、非现金区及重点要害部位实际情况,确定安装监控系统的区域,由总行保卫部做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方案上报本行主管领导审核,经总行相关会议审核通过后由总行保卫部组织具体实施;(二)各支行、分理处安装的视屏监控系统必须与总行监控中心联网。第四条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基本要求:(一)视频监控系统相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 (二)熟悉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及公司其它安全设备的操作技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处置报警及异

3、常情况。 (三)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第五条 视频监控管理人员基本工作职责:(一)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在岗期间,随时查看监控辖区内网点监控主机是否在线,若有主机掉线或视频丢失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尽快恢复正常。随时检查所有摄像头及系统软件运行情况,以保证其设施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二)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视频监控管理人员应当每周定期对视频监控系统的线路及前端设备、信号传输、网络传输线路和存储设备等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系统有效运行。(三)制定不安全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积极做出反映,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存储现场录像。(四)严禁在机房

4、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视频监控管理人员应做好视频监控设备及其他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监控室内卫生干净,经常对机柜、主机、监视器进行擦拭、保养,保持监控机房整洁卫生;经常对电源开关、线路和备用电源(UPS)等进行检查、维护。注意用电和防火安全。第六条 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视屏监控的主机、电路进行检查,防止因主机故障、系统断电而留下安全漏洞;视屏监控人员要检查24小时轮岗制度、不得脱岗,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第七条系统的管理(一)总行保卫部负责辖内营业机构视屏监控系统的检修和维护

5、;网点的视频监控设备日常养护由各机构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维护;对所处位置灰尘较重区域的摄像头,管理员应经常擦拭以保证视频图像的清晰;总行保卫部要对各支行、分理处加强日常的督促检查,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对需要维修或更新的监控设备、线路,由总行保卫部联系维修公司予以维修。(二)各支行、分理处要不定期的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保养、并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总行保卫部对其督促检查,确保视频监控系统及其它安全设施正常运行。第八条 建立对所存储的图像信息资料的管理登记制度,外单位或其他人对资料的复制时间、复制人员、有效长度、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制定视频监控操作记录,并详细填写、长期保存以

6、备查阅。 第九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要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视屏监控管理人员对录象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第十条 除网点视屏监控管理人员、总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外,非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查看图像信息。第十一条 视频监控系统必须有专人管理,负责操作使用。视频监控系统设施发生故障时,专管人员应及时与安装单位联系,协调解决尽快恢复正常。第十二条 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期间不得搬动、振动设备,不得将带强磁性物体、水杯、衣物等可能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物体置于设备上,以免发生意外而损坏视频监控设备。第十三条 监控录像资料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

7、以上。第十四条 视频监控系统每日必须处于24小时开机状态。严禁夜间关闭监控画面,严禁任何人随意关机,若随意关机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任何人不得利用电视监控系统的设备观看与视频监控无关的录像和电视节目,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其它无关的活动,违者处以1000元经济处罚。任何人员无权删除、销毁在有效期内的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如有违规者,将视其情节给予责任人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因管理人员操作不当或疏于管理而造成视频监控设施损坏,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在2000-5000元的责任人赔偿80%,网点负责人赔偿20%;损失在5000-10000元的责任人赔偿70%,网点负责人赔偿30%。对随意拨动监控摄像探头的责任人每次处罚500元;人为故意损坏监控硬件和软件设施的相关人员全额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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