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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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赔偿限额篇一:合同法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中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哪些?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要求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具体包括:第一,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 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现有财产的减少在法理上可称为实际损失、直接损失、现实损失和积极损害,是指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所支付的费用、财产的灭失或损害。现有财产的减少,还应包括缔约费用。第二,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在法理上可称为消极损害或预期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在

2、本质上也是一种直接损失。因为它是在正常履行合同情况下必然实现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违约的必然后果。违约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是完全赔偿责任。当事人如果有约定,只赔偿实际损失,自当允许。如果法律、法规对赔偿范围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从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来看,为体现对某些经营风险比较大的公用、公共企业的保护,限制了这些企业的赔偿范围。比如: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除保险和保价运输的以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损害赔偿与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合同

3、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违约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的赔偿损失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他责任损害赔偿与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后在通过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等方法仍不足以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时,才可以借助损害赔偿方法。除此之外,赔偿的范围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

4、性质,还包括管理、维护标的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归还财产等本身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原则上,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不应包括可得利益(即期待利益)的损失。因为期待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既然当事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就说明了其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因而也就不考虑对其期待利益的赔偿。()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

5、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纠纷20XX年12月28日,付某与夷陵区太平溪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国土所)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达让协议。协议约定,国土所将一宗国有土地转让给付某,土地使用证为宜县国用(99)字第173501462号,面积2437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39年6月2日;15万元/亩,总价款548325元;付款办法为第一期在20XX年12月27日付27万元,第二期在当年春节前付13万元,第三期在该所为付某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之日五日内付

6、清余下的 148325元,付清后交付土地使用证。违约责任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前一天,付某交付27万元。协议签订后,付某于20XX年1月10日按约定交付第二期合同款13万元。当天,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土所在与其他人的纠纷中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清偿义务为由,作出(20XX)宜中执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将双方协议转让的土地查封。因上述原因,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同年8月1日,付某与国土所口头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付某将其所持有的一份协议交给国土所,国土所退还付某已支付的转让费40万元。同年9月23日,付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国土所违约

7、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元。法院审理认为,付某与国土所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的土地使转让协议,在部分履行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解除。已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付某要求国土所按双方已协商解除的合同支付违约金,无法律依据,属请求不当,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付某没有提出上诉。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原、被告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部分履行之后,因被告的违约,致使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双方通过口头协商解除了原协议。原协议解除后,被告退

8、还了原告已支付的40万元转让费。现在原告依据已解除了的协议的约定,向被告主张违约金,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在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恰当的。因为合同已经解除,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来说已经消灭。从本案来看,原告方是受害方,其为签订、履行合同作出了相应的行为,在合同已不能履行时,其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应如何主张自已的权利呢为此,有必要分析双方纠纷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本案双方是协议解除了原合同。由于新情况的出现,当事人

9、双方都希望解除合同,无论怎样,这纯属当事人之间的事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法律应予允许,并且对协议解除合同不多加干预。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所涉及的已经解除的合同是非继续性的合同。原告在付清合同款后,被告负责办理过户登记,完成使用权转让的目的。就本案来说,原、被告所订的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之一是恢复原状。在这一点上,双方是不持异议的,而且在诉讼之前,双方已经部分解决了。但是,被告只是返还了原告支付的40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其占有原告的40万元长达7个月之久,所产

10、生的利息也应一并返还。因此,原告正确的请求之一是要求被告返还40万元的利息。法律后果之二是赔偿损失。因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有溯及力,这样才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其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因为合同解除了,非违约而为订立合同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约方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造成的损害等等,如果这些损失客观存在,应当由违约方作出赔偿。我国的民法通则、原经济合同法及现在合同法均作了类似的规定。损失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不履行所造的损失,因此种损失在债务人违约时已经存在,合同解除并不使这随同消失;二是因合同解除所致损失,即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或称消极利益损失,但不包括合

11、同不履行所致的损害,也就是可得利益损失。由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双方已经选择解除合同,只能认为非违约方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因而不应当得到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应得到的利益。因此原告正确主张权利的请求之二是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当然,损失必须存在,而且应提供证据来证明。综上,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没有弄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以至请求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但不妨碍原告以返还孳息和赔偿损失为诉讼请求,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篇二:快递合同中限额赔偿条款研究 (定稿)快递服务合同中限额赔偿条款研究摘要: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因快件毁损、灭失导致的赔偿

12、纠纷越来越多,快递限额赔偿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一直存在,本文认为快递企业制定格式条款规定限额赔偿责任的行为存在合理性,但是责任分配上不合理,现行的限额赔偿格式条款应当无效。在限额赔偿条款明确适用的情形中,归责原则应当为过错原则,数额分配上应当采用分层级按比例原则承担,不可抗力情形不适用,快递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快件毁损灭失的情形应当排除限额赔偿条款的适用。 关键字:格式条款,限额赔偿,公平原则,风险分摊,归责原则,适用范围20XX年,全国上零售额27898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10%,并还在以40%多的速度增长。1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快递服务纠纷也越来越多,快件毁损灭失导致的赔偿

13、案件层出不穷。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快递企业所主张的限额赔偿条款与保价条款的适用,也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引起了广泛争议,对于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在不同的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一、司法实践中对限额赔偿条款的不同处理北京锐毅高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毅公司)与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合同纠纷案,是典型的法院认定快递限额赔偿格式条款有效的案件。锐毅公司于 20XX 年8 月联系顺丰公司取货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未保价,顺丰公司派人将总价为 77300 元的 14 件货物取走并送至北京市海淀区某分理处,由于顺丰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将此批货物遗失。运输条款约定若寄件人

14、未选择保价、则顺丰公司在不超过运费 5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在寄件人签名处以深色背景、白色字体的方式提示阅读背面条款,应当认为顺丰公司已经尽到必要的提示注意义务,锐毅公司选择不进行保价,视为其自愿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毁损、灭失的部分风险,该条款不存在有违公平原则的情况。虽然锐毅公司所述条款系格式条款,但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认定为无效的情形,故该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甘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与王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是典型的法院认定快递限额赔偿格式条款无效的案件。20XX年8月王彬从深圳金嘉福珠宝公司定制了一枚白

15、金含钻女戒,8月20日,该公司将加工好的戒指通过特快专递寄给王彬,后因客户认为尺寸太大,要求重新加工更改。20XX年10月12日,王彬通过申通快递嘉峪关分公司将戒指发回重制,后戒指丢失。二审法院在针对上诉人申通快递提出的“快递服务合同第四条保价条款中物品毁损灭失最高赔偿额标准不超过快递费用的五倍”的效力问题时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法院认为申通公司嘉峪关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向王12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20XX年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发言。 北京锐毅高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审理机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

16、XX)一中民终字第3557号。:判裁案例 - 110/panli/panli_访问时间:20XX年3月。彬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并且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了自己的主要义务,排除了王彬的主要权利,认定格式条款无效。”3对比两案,两个不同法院在处理快递赔偿纠纷时,在认定限额赔偿格式条款效力上出现不同判决。现如今,快递毁损、灭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数量剧增,在众多案件中,很多快递公司会主张运单约定无保价就按照快递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快递合同,4即快递服务合同中资费三到七倍或者300、500元的限额赔偿5,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并且自愿签订的结果,是合法有效的。但如同上述案件,各地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针对同一种条款,法院认定限额赔偿条款是否有效的具体标准不清,审理结果也就各异,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维护,所以快递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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