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二的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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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解释二的第11篇一:第二章 合同法第二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反映的是当事人对其意思表示的一致性 本质:当事人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调整彼此权利义务的行为2、特征(1)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3)内容和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了确定名称和具体规范: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无偿合同和有偿合同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所要求: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主合同和从合同三、合同法的分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四、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概念: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合同法、散见于各种法律规定中的有关合同的规定狭义:合同法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合同具体制度的抽象和概括并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益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3、当事人表示合同内容的具体方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 合同确认书车船票、保险单 数据电文形式格式合同 示范文本特殊形式其他形式(推定形式)二、合同订立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合同或法律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向对方承担的法律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三、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当事人为受要约人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对特定主体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内容

4、具体明确(3)表明受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对方给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如果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2.要约生效的时间(1)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发生效力。(2)采用收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收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3)收件人未指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

5、: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在发生效力之后,受约人承认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下列要约不能够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了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4.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的有效要件(1)承诺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发出。(4)承诺须在

6、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具体规则同要约3.承诺撤回 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三)合同成立的其它问题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1)承诺到达要约人处合同成立。(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

7、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乙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时合同成立。(5)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履行时合同成立。2.合同成立的地点(1)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8、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四、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失的存在。一种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另一种是对方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有缔约过失行为。3.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五、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39 条)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9、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完整性具有不变性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39条)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40条) 四、格式条款争议的解决(41条)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二、合同生效(一)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生效时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级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标的切

10、实可行4.合同不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1.成立生效2.经批准、登记后生效。3.附条件生效4.附期限生效。三、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一)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后予以变更或者撤

11、销合同。(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类型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五、效力待定合同(一)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使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一般须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才能生效。(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1.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六、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即自成立时就无效。2.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

12、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之外,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义务。(内容: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篇二: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11第一部分课堂讨论1、合同的标的指的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2、该合同的标的是新鲜蔬菜。3、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

13、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课堂思考题讨论记录表1参加讨论人员: 王思淳 赵晗 刘宇 王琢发言提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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