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教程教学课件作者王庆春课件12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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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金融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全面了解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了解国家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金融风险发生所采取的防范和监管措施。学会将金融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知识点,了解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主体及原则,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组织机构;了解商业银行的职能和作用;了解信托的含义和种类;了解设立保险的意义;了解外汇管理的意义。 理解中央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规则、信托的业务范围、保险的种类及外汇管理的范围。 掌握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信托关系的设立、保险当事人的含义、

2、经常性项目和资本项目在外汇管理中的区别,能力点,会用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概念和法律规定进行案例分析,能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一、中央银行概述,定义,中央银行是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信用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的国家机关,居于一国金融体系主导地位。,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中央银行的三大职能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法,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二)货币政策委员会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管理 1、禁止伪造、变造人

3、民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3、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4、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与金融监督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1、运用货币政策工具 (1)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2、依照法律、行政法

4、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3、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4、根据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5、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6、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从事的金融业务 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三)金融监督管理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

5、财务会计 (五)法律责任,1、违反货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2、违反人民银行业务规定的法律责任,3、对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案例: 2007年,某市一家商业银行A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如下业务:(1)用自有资金800万元投资于股市;(2)组织员工春游停业一天,隧在门口贴出“外出学习,停业一天”;(3)该行张行长强令信贷员李某向其亲戚贷款500万元,结果造成该笔贷款无法收回。 问题 : 1、A银行用自有资金购买股票的做法是否正确? 2、A银行是否能自行决定停业一天? 3、张行长的做法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法概述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6、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如国际贸易中企业支付使用的信用证,就由商业银行开出,并提供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如金条的保管等。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7、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二)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商业银行法,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商业银行,国有银行,合作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外国银行的分行,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二、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 、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2、设立程序 3、商业银

8、行的变更、接管和终止,提出申请,填写正式申请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二)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国有独资银行和股份有限责任商业银行。,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行长。,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的规定 1、商业银行负责业务的管理 (1)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

9、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5)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2、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管理 (1)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3)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

10、立书面合同。 (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5)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6)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8)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3、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管理,(1)投资业务的管理。,(2)银行结算业务的管理。,(3)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4)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二)商

11、业银行的财务会计管理 1、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2、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3、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三)

12、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1、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管理 (1)对存贷利率的规定。 (2)对开立账户的规定。 (3)对营业时间的规定。 (4)对手续费的规定。 (5)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 (6)银行工作人员的规定。,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2、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管理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链接 1、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

13、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第三节 信托法,一、信托法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特点 1、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的特点 (1)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 (2)信托是一种充分的信任; (3)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 (4)按实绩原则计算信托损益,第三节 信托法,(二)信托的分类 1、以信托

14、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任意信托、法定信托; 2、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金钱信托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 金钱债权信托; 3、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 担保信托 、 管理信托 、 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 4、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划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 5、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与法人信托; 6、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划分 、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 7、以受益人的角度对性拖的划分: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 、公益信托; 8、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 :国际信托、国内信托; 9、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广义信托、

15、狭义信托。,第三节 信托法,(三)信托的功能,财产事物管理功能,社会投资功能,融通资金功能,社会福利功能,第三节 信托法,二、信托的设立 (一)信托设立的概念和条件 信托的设立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确立信托关系的法律行为。 条件: 1、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 3、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依法办理信托登记。,第三节 信托法,(二)无效信托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6、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信托法,三、信托财产 (一)信托财产的概念 所谓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因承诺通过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所设立的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信托财产包括:,财产权,因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权,第三节 信托法,(二)信托财产的范围 (1)资金。 (2)有价证券。 (3)动产。 (4)不动产。 (5)资金债权。,第三节 信托法,(三)信托财产处分的规定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信托法,四、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第三节 信托法,五、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一)信托的变更 1、受益人的变更 2、受托人的变更 3、委托人的变更 4、信托关系内容的变更,第三节 信托法,(二)信托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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