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 - 04 - 20 发布 2012 - 04 - 20 实施,GB 7718—2011,标准内容结构,1.范围,2.术语,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形式)要求,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A ),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形式)要求——补充,预包装食品或者其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项目)要求,那么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项目)有哪些呢? 1.强制标示的内容(项目)。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2.非强制标示的内容(项目)强制标示内容的有哪些?,1.食品名称,2.配料表,3.产品标准号,4.净含量,5.生产日期,10.其它特 殊要求,9.产地,8.贮存条件,7.厂名、厂址、 联系方式,6.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1 食品名称 2 配料表 3 产品标准号 4 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 5 生产日期 6 保质期 7 厂名、厂址、联系方式 8 贮存条件 9产地 10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11其他特殊要求(质量等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等),十要素,,,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解读:1.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 、“牌号名称”、 “地区俚名称”或“商标名称”,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或“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 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 %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解读: 2.配料表,4. A: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标示具体名称(一般来说)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下表的方式标示,B:食品添加剂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 %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 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5.配料的定量标示 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6.特别注意: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配料表中不能加“等”字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解读: c.产品标准代号,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产品标准代号:企业自愿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编号 国家标准(GB或GB/T) 行业标准(QB或QB/T) 地方标准(DB**或DB**/T )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Q/) 一般来说,企业标准要求高于其余任何标准 执行标准应当处于现行有效状态 1 .国标、行标、地标,会在标准中发布版本的代替情况 2.企业标准有有效期3年,过期后须及时标注新的标准号 (现在,新企标需去当地卫生部门备案) 3.新出现较高级别标准的,较低级别的标准应当作废国标、行准、地标、企标编号举例,GB 19297-2003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 GB/T 21733-2008 茶饮料 QB 2829-2006 螺旋藻碘盐 QB/T 2847-2007 功能性红曲米(粉) DB52/ 535-2007 贵州米酒 DB11/T 481-2007 蜂蜜生产技术规范 Q/SJDB 001 加多宝绍兴工厂王老吉凉草茶企业标准 (包装上企业标准号可以不注明日期,标明采用的是最新标准),需更改产品标准(号)的情况,新版本代替老版本(国标、行标、地标、企标) 企业标准过期Q/SJDB 001 -2005 加多宝绍兴工厂王老吉凉草茶企业标准 新出现较高级别标准的,较低级别的标准应当作废 饼干新标准:GB/T 20980-2007 作废行业标准名称分别为: QB/T 1433.1-2005《酥性饼干》 QB/T 1433.2-2005《韧性饼干》 QB/T 1433.3-2005《发酵饼干》 QB/T 1433.4-2005《压缩饼干》 QB/T 1433.5-2005《曲奇饼干》 QB/T 1433.6-2005《夹心饼干》 QB/T 1433.7-2005《威化饼干》 QB/T 1433.8-2005《蛋圆饼干》 QB/T 1433.9-2005《蛋卷及煎饼》 QB/T 1433.10-2005《装饰饼干》 QB/T 1433.11-2005《水泡饼干》 QB/T 1253-2005《饼干通用技术条件》 QB/T 1254-2005《饼干试验方法》,,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解读: 4.净含量和规格,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体积或质量 【大坛黄酒可用质量表示,单位:千克(kg)】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右表的规定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 的同一展示版面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 “ 规格 ” 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体积之差不得超过上表规定的负偏差 如:某商品包装为120克,在检查中单件商品的允差为: 120*4.5%=5.4克 ; 某商品包装为250克,则单件商品允差为:9克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按规定的抽样方法及平均偏差计算方法随机抽样检验和计算,抽样250件以下,平均偏差应当大于或者等于零 如:某商品250g,则你在称重时抽取10包,平均值不得低于250g.在称重时还要考虑到皮重。
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解读:5、6:日期表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如日期标示采用 “ 见包装物某部位 ” 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 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净含量应当印制或打印在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不能采用不干胶粘贴 生产企业可依据本地条件制定产品的保质期,但相关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乙醇含量10%或者说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 (GB7718-2011中新增加了味精),附录C: 日期的标示 1.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 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标示 2 位数字 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年3月20日;2010 03 20;2010/03/20;20100320 ; 20 日 3 月 2010 年; 3 月 20 日 2010 年; (月 / 日 / 年): 03 20 2010 ; 03/20/2010 ; 03202010 2.保质期的标示 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最好在 …… 之前食(饮)用; …… 之前食(饮)用最佳; …… 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 …… ; 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 …… ; 保质期(至) …… ;保质期 ×× 个月(或 ×× 日,或 ×× 天,或 ×× 周,或 × 年)。
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解读: 7.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一般来说,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几类特殊的情况需要注意(四类) 1.集团公司、子公司一类,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应标示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2.贴牌(定牌)商品一类,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3.联系方式方面,、、网络联系方式等,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应标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