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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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促进自治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深入开展两年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区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二、主要工作(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

2、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尽快制定自治区相应实施细则,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凡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自治区统一制式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关于建设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有关要求的通知(新建建函201110号)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未设置永久性标牌的,一

3、律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尽快制定自治区相应实施细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增强项目经理质量责任意识。4、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与施工资料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5、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4、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1、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2、开展全面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

5、。3、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行政管理措施。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投诉举报电话:0991-2822769、8815500,电 子 邮 箱: ),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

6、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应全部在本地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注重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1、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管制度,规范检测市场主体质量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行为。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整合

7、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稳定,强化监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要按照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办法(新建建201140号),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查及整改工作,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重点突出对工程项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严格落实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记分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全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集中考核。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全区工程质量专项

8、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质函20147号)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工程实体质量突出问题治理,认真贯彻关于开展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的通知(新建质函201413号),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样板引路,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

9、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1、加强政策引导。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发布实施后,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自治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力争到2015年底,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库尔勒市等工程建设规模较大的城市具备相应规模的构件部品生产能力,鼓励引导各地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全区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住宅新开工面积逐年增加。2、实施技术推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技术体系并加以推广,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和相关工法、标准规范。大力培育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

10、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加快实施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力争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和诚信信息系统建设任务,搭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初步实现全区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23号),结合实际制定自治区相应实施细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督促指导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

11、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对其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等行政管理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

12、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3、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务人员管理制度,推进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加强劳务人员的组织化管理。三、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2014年9月中旬,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动员部署相关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认真动员部署、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9月29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10月15日前)所有建

13、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当地工作方案,组织对在建项目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覆盖率达100%,严格检查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建立治理行动台账,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企业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到位。(三)重点抽查阶段(2014年10月-2016年6月)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治理行动,重点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2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本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从

14、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将重点抽查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半年组织一次督导检查,重点督查违法违规情况零报表的地区,同时会同各地及相关部门做好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督查准备工作。(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8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治理行动工作报告应于2016年8月1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推进治理行动顺利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成立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督查指导、组织协

15、调全区治理行动开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治理行动的认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成立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要建立治理行动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联络协调工作,并于2014年9月26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治理行动的领导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及时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给予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每月25日逐级报送工作情况,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汇总各地开展治理行动的情况,并予以通报。(三)积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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