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务员职位分类制第二节公务员职位分类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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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公务员职位分类的程序,一、设置公务员的职位,(一)职位设置的基本要求 (二)公务员的职位类别,(一)职位设置的基本要求,1.确定职位职责:在职能范围内,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从上至下,从部门至内设各机构、直到每一个职位,层层明确其职责;突出机关的重要职能任务,又要兼顾服务性、保障性的工作;每一职位有适当的工作量。 2.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职位的设置与机构规格相符,不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 3.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职数;严格、高效、精干; “三定”方案;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不同职位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结构比例。 4.确定职位名称:简明、规范,体现职位的特点和所

2、处层次。,(二)公务员的职位类别,专业技术类 行政执法类 综合管理类 法官/检察官/其他职位, 专业技术类,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特点:1.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特点。2.低替代性。3.技术权威性。 专业技术职位首先体现为某些行业特有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公安的法医、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等;其次,体现为一些社会通用性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工程技术、化验技术等。, 行政执法类,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在政府部门中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行政执法类是在公安、海关、工商、税务、质

3、检、药监、环保等部门中履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只有对法律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不具备裁定权。 特点:1.纯粹的执行性;2.现场强制性。, 综合管理类,综合管理类是指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和机关内部事务管理职责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处于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公务员,主要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监督或机关内部管理等工作。 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 法官/检察官/其他职位,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

4、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根据公务员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二、制定职位说明书,(一)职位说明书的项目 (二)填写职位说明书的范围 (三)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一)职位说明书的项目,1.职位名称:如办公厅秘书处信息工作主任科员 ; 2.职位代码:职位的代表号码; 3.工作项目; 4.工作概述:工作内容;程序;职责;权限; 5.所需知识能力:学识;才能;技术;经验; 6.转化和升迁方向; 7.工作标准:数量和质量。, 职位代码,三部分 ():一是职位所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区、县)的代码,国家标准。二是

5、职位所在各部门内设机构(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门)的代码。三是各内设机构(或各工作部门)中职位的顺序号。第二、三部分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编制。 例如:海关总署关税司国际关税处处长职位的代码为:415-03-07;其中,415 是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海关总署代码;03 是海关总署规定的关税司代码;07 是该职位在关税司中的顺序号。,(二)填写职位说明书的范围,1.各层次非领导职位; 2.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内司长级职位及其以下职位; 3.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副职及其以下职位。,(三)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1.简明、实用。 2.原则上由职位任职人员按照本职位的职责填写,在特殊情况下(如职位缺员等)也可由各

6、职位的直接领导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 3.职位的直接领导人员和上级领导人员审核职位说明书。 4.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职位说明书,报部门领导人员审定。职位说明书经部门领导人员审定后即可作为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之一。 5.因工作需要,增加、减少职位或改变工作内容,须按上述程序及原则重新制定职位说明书。,三、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一)领导职务 (二)非领导职务 (三)法官/检察官的职务,(一)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是指机关中具有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职能的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

7、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类型 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 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非领导职务的类型,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1.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 2.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

8、则为:三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四至七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 3.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4.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1.巡视员、副巡视员在中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2.调研员、副调研员在市(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3.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3;

9、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3 ; 省辖市(行署、州、盟、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3 , 县级(地辖市、旗、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三)法官/检察官的职务,法官的职务是指法官在人民法院中担任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等。 检察官所任的职务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确定公务员的级别,(一)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依据 (二

10、)公务员级别的功能 (三)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四)法官/检察官的级别,(一)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1.职务: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每一职务对应一定范围的级别。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2.资历: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工作年限长、学历高的,级别也高。 3.德才表现、能力、工作实绩。,(二)公务员级别的功能,1.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2.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三)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1956年,级别工资制;1985年,结构工资制,取消级别;1993年,职级工资制,恢复级别。 公务员

11、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指公务员的职务对应一定的级别范围,这种对应并非一一对应,同一个公务员职务可以对应多个级别。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职务级别;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职务级别。,(四)法官/检察官的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1-2)、高级法官(1-4)、法官(1-5)。法官的等级,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_法官的职务与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1-2) 、高级检察官(1-4) 、检察官(1-5) 。检察官的等级,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检察官的职务与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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