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劳动用工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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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一:幼儿园劳动人事规章制度幼儿园劳动人事规章制度总 则第1条 为规范幼儿园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幼儿园人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幼儿园全体教职工。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 幼儿园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

2、5条幼儿园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工作条件。第6条 幼儿园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劳动合同管理第7条 招用临时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第8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能生效。第9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10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幼儿园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3、,对幼儿园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幼儿园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占幼

4、儿园职工总数10以上的,幼儿园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上级领导部门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幼儿园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第13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

5、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幼儿园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15条 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7:20-9:00,下午16:00-17:00第16条 根据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第

6、17条 工龄满一年的职工,享受婚假五天;一年六个月以上,享受产假30天。第18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福利第19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第20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职工劳动纪律制度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第21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2)必须自己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3)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4)有事、有病必须向主管园长请假,不得无故旷工;(5)

7、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园长或主管园长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22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1)进入幼儿园,必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综治规程和岗位责任制;(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保持幼儿园环境卫生清洁;(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幼儿园器械、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幼儿园财物;篇二:蓝天幼儿园劳动规章管理制度蓝天幼

8、儿园劳动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规范幼儿园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幼儿园人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厨房工作人员、门卫、主配班老师、夜班老师。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

9、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5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第6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第7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第8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第9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

10、道德意识。第10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第11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2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第13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14条企业对新招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3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6个月;合同期限满3

11、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第15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3)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6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

12、报酬等。第17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13、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

14、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第20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第21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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