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自律规范问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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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問答集僅供經驗分享及交流使用(101.8)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自律規範問答集問題回答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自律規範(以下簡稱自律規範)第三條所指負債總額之計算是否包含資產負債表表外負債項目?本條所稱負債總額不包含資產負債表表外負債項目。自律規範第六條所指之風險容忍度,實務上應如何以質化與量化方式明確表達,請試舉例說明,以資參考。流動性風險容忍度量化指標之訂定,建議可考量下列項目:1. 最大現金流出限額(可依上年度實際金額酌訂)。2. 存放比率上限。3. 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最低存活天數。4. 流動比率下限。5. 各天期期距缺口容忍度。6. 各天期期距缺口占總資產的比率。流動性風險容忍度之質化指標建

2、議得比照第二支柱質化指標之模式訂定,因第二支柱之質化指標多以問題之形式呈現,試舉以下範例供參: 1. 流動性風險管理原則與容忍度的訂定,是否由董事會核准?2. 董事會是否定期依本行之營運目標檢視風險容忍度之合理性?以上僅供會員銀行參考以訂定動性風險容忍,適當之質化或量化指標應考量銀行自身之營運策及業務規模等因素訂定之。自律規範第七條規定會員銀行應訂定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並經董事會核定。如會員銀行已訂有資產負債管理政策,且經董事會核定,而流動性風險管理準則則由董事會授權經風險管理委員會跟資產管理委員會核准,試問是否符合自律規範之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核定層級?依據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B

3、CBS)於2008年9月公布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理準則(Principles for sound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原則三之規定:董事會應就流動性管理的策略、政策和作法,每年至少檢視一次並核准之,以確保高階經理人有效管理流動性風險。亦即,董事會必須對流動性風險及其管理負起最終責任。各會員銀行之內部組織、職能分工與管理機制雖有差異,然在落實本條文上,應無窒礙難行之慮。故建議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之最終核定層級仍應為董事會,如由董事會授權其他層級核定,將與董事會應積極參與流動性風險管理之精神背離。為達強化與落實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

4、之穩健,仍應逐年審視與檢討修正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自律規範第八條明定會員銀行對主要業務內部定價,宜將各項商品之流動性成本、效益及風險納入考量,試問各項商品之流動性成本、效益及風險應如何評估?會員銀行對主要業務之內部定價、績效衡量及新產品之核准宜將各項商品之流動性成本、效益及風險納入考量,惟流動性風險及其衡量方法相較其他風險類型之發展相對較晚,相關評估方式及系統亦相對缺乏,建議會員銀行得採取適當可行之評估方法,或依據銀行自身狀況規畫因應方案。自律規範第十一條所提不同法人、不同業務及不同貨幣間之流動性暴險及資金需求之定義及其實務監控之辦理方式,建請說明以資遵循。提供以下建議供參:1. 本條所稱不同

5、法人係指銀行子公司。會員銀行應監控具有流動性暴險與資金需求之銀行子公司,且應考量與海外分行或銀行子公司間之流動性資金移轉之相關法律、監理規範及作業面的限制。2. 不同業務間:會員銀行得就產品別或業務單位別進行流動性暴險與資金需求之管理。實務作法如下供參:(1)監控依賴金融市場拆借作為資金來源的程度。(2)分別就金融交易業務、企業金融業務、個人金融業務等業務單位訂定新臺幣及美金等相關資金限額或控管比率監控。(3)新臺幣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之定期填報。3. 不同貨幣間:不同貨幣間之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如定期填報新臺幣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與美金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即已分別就新臺幣與美金部位的現金流

6、量進行量化管理。惟仍建議會員銀行視自身狀況與需求,發展不同幣別之流動性風險監控限額或指標,作為跨幣別間流動性互相支援之控管依據。4. 考量銀行對其子公司或海外分行可能存在顯性或隱性的流動性支援承諾,會員銀行應考量於各子公司或分行資金移轉之內部資金限額、各國法律或規範(包含日常或流動性壓力情境下)、時差與作業面對流動性支援的限制。考量實務上銀行整合並管理其子公司流動性暴險部位,甚為不易,因此,目前仍得以將監控銀行子公司之管理情形,視為已監控銀行子公司之流動性暴險,然若銀行子公司之流動性風險管理指標出現惡化情形,仍應有具體因應措施。會員銀行應管理日中流動性部位及風險,以確保正常情況及壓力情境下,均

7、有足夠能力即時履行支付義務,實務應如何落實?參酌BCBS所公布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理準則,建議管理日中流動性部位及風險之原則如下:1. 銀行須衡量每日資金流入及流出量,預估日中可能發生的現金流量,及可能發生在日中不同時間點的資金缺口。2. 針對預期資金需求以及可用資源,銀行需有能力監控日中流動性部位之變化。3. 銀行須準備足夠的資金以因應其日中的資金需求。4. 銀行須有能力去管理及處分必要的擔保品以取得日中所需資金。5. 銀行須有穩健的能力去管理日中的資金流出。6. 銀行須準備足夠的日中資金以因應非預期的突發事故。另建議可參考BCBS於7月所公布之Monitoring indicators

8、 for intraday liquidity management(Consultative document)做為管理日中流動性之參考。審視國內銀行實務作法,已對日中流動性風險進行管理,以下實務作法建議供參:1. 銀行資金調度單位應逐日計算其流動部位,各資金使用與提供單位並應落實大額資金通報,以使其能夠有效管理及監控本身的淨資金需求,並評估所有現金流入及現金流出,以確認發生淨短缺的可能性。2. 依公庫收支高低週期、日常營運業務需要,並考量銀行存放款和外匯業務成長及年關、端節、秋節等季節性因素,保持適度資金,以靈活調度。3. 依中央銀行即時總額清算機制,採取現時完成支付比率規定,例如,每日下

9、午2點30分以前,銀行必須完成當日支付總額的50%,在下午4點30分以前,銀行需完成支付總金額的80%。4. 資金調度單位為確保存同或清算帳戶有足夠餘額履行支付與清算義務,進行各類控管措施。5. 提供擔保品增加透支額度,或密集觀察餘額變化以調配資金,抑或保留較多餘額以應付潛在資金流入流出時間不一致之狀況。例如,銀行在壓力情境下為因應現金需求的上升,日中流動性之管理應著重於快速取得足夠資金以支應存款流失。源自客戶端之現金流量變化,不易精確掌控發生時點,致銀行現金流出及流入的時間點存在不確定性。對於如何預估日中可能發生的現金流量,及因應可能發生在日中不同時間點的資金缺口,建議會員銀行初期可考量建立

10、大額資金通報管理機制,使資金調度單位得適時掌控資金缺口;於進階管理上,銀行如欲精確衡量日中資金缺口,則需測量當日不同時點每筆資金流出入情形。因各銀行資訊系統未必具備支援即時清算全行現有資金部位之功能,爰建議由各銀行自行採取適當估算資金方式,確保具備支應日中流動性需求的能力。依據自律規範第十四條規定,銀行應就流動性資產設定擔保物權之情形與有無移轉限制予以區分與管理,並評估其變現價值與可融資成數,請問:1. 各項資產之變現價值與可融資成數是否應訂定一致之標準?2. 若為持有至到期金融資產或無活絡市場金融資產未進行評價,其變現價值如何估計?3. 可融資成數如何合理估計,4. 管理頻率為何?是否需以資

11、訊報表定期進行控管。依據自律規範第十四條規定,銀行對已設質之流動性資產應加以區分,並納入流動性風險控管機制。對已設質或可設質於融通窗口之有價證券並應考量其融資成數,以評估對流動性支援之程度;另對未設質或解質之流動性資產,亦應評估其於次級市場之變現價值。會員銀行應確認可用於支應流動性的擔保品資產,以能在流動性危機產生時取得額外的有擔保資金,解決流動性問題。在評估現有擔保品部位價值時,須釐清可供抵押資產之合格性,並考量短期及長期擔保品需求,以及擔保融資市場上主要交易對手與資金提供者所願意接受資產抵押的範圍及程度。就左列疑義,提供以下建議供參:1. 關於變現價值及可融資成數,建議可參考自律規範附件0

12、-10天新臺幣期距缺口調整分析表所列之權數,惟建議應配合各會員銀行自身狀況加以評估其變現價值;會員銀行亦可透過市場詢價或帳上價值作為變現價值之參考;亦可自訂資產評價模組。2. 持有至到期之金融資產,若有市價參考(如上手報價),則取市價;若無市價,則建議用帳上成本。上述價格再依據項次1之建議作法,評估變現價值。3. 無活絡市場之金融資產因缺乏流動性,不建議將其視為可供擔保以支應流動性需求之資產。4. 各銀行可自行訂定管理頻率,建議至少與執行壓力測試之頻率相同。本會與金管會銀行局共同成立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持續研議工作小組-流動性風險分組已在研議流動性風險覆蓋率(liquidity coverage

13、 ratio,LCR)與淨穩定資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兩項流動性風險之衡量指標,日後若需定期編製,則高品質流動資產之計算,應排除質押之有價證券,且對有價證券進行分類並核予適當的折扣率(haircut)。上述作法可視為能具體評估設定擔保物權、融資成數或變現價值。銀行局規範之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專區應定期揭露事項,包含資本適足率,及信用風險、作業風險、市場風險、資產證券化、銀行簿利率風險管理制度等資訊,惟並未涵蓋流動性風險管理,爰所稱質化及量化資訊之揭露要求尚無可資遵循之依據。本條所稱質化及量化資訊之揭露要求尚無可資遵循之依據。 1.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

14、之質化資訊(如組織、職掌等)及量化資訊之揭露,建議得參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條、第六項(一)中流動性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訊,包括資產與負債之到期分析,並說明對於資產流動性與資金缺口流動性之管理方法(附表二十六)。2.即使主管機關尚未明確規定流動性風險應揭露事項及其相關表格,會員銀行仍應就相關流動性管理之質化資訊(如組織、職掌等)及量化資訊適度予以揭露。自律規範第二十一條本條第五款所提每月編製新臺幣核心存款統計表,並依據中央銀行函令進行申報乙節,據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100年2月21日台央檢伍字第1000012990號函新臺幣核心存款統計表為每季申報,建請修正該表之編製周期為每季,以符

15、中央銀行規定。依據自律規範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新臺幣核心存款統計表應按月編製,以為內部管理之參考;惟申報中央銀行之頻率與相關規定則應依據中央銀行之函令辦理。依據現行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100年2月21日台央檢伍字第1000012990號函之規定,會員銀行應按季申報新臺幣核心存款統計表。依自律規範第二十一條規定,0-30天期資金缺口以大於零為原則與台央業字第0980021387號函規定0天至30天資金流量期距缺口占新臺幣總資產之比率,其中一般銀行及全國農業最低為-5%相衝突。依自律規範第二十一條規定,0-30天各期資金缺口以大於零為原則,其立意為0-30天期之現金流入得以支應現金流出,如0-10天期距缺口小於零時,應再編製0-10天新臺幣期距缺口調整分析表,原則上,0-10天期距缺口至少應大於零。該項規定與中央銀行之規定應無衝突。自律規範第二十一條第五款有關核心存款之編製,以核心存款之定義與Basel III之穩定資金(Stable Funds, Basel III 計算 NSFR 中對穩定資金之定義)有所不同,於控管上易增生困擾,Basel III已泛為國際規範並多已訂定實施時程,是否依循Basel III 穩定資金 (Stable Funds)之揭露,以利接軌國際通則。核心存款計算僅針對存款項目進行計算,而淨穩定資金除存款,尚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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