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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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吸引集聚各类人才到我区创新创业创造,为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和“创新引领、集聚集约、国内一流”的国家级高新区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人才工作要求和我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人才公寓是肇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为在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暂无住房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只租不售的周转用房。第三条人才公寓的使用原则是: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第四条区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住保办”)是人才公寓的统筹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2、人才公寓的房源分配、租住、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区党群工作部、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房管)、人才服务中心、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人才公寓的管理部门。其中:区党群工作部负责核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身份情况、职务级别情况,协调人才公寓相关工作;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公寓入住申请、受理、入住资格审核等工作;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房管)负责人才公寓审批、退出、监督等工作;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公寓资金投入、日常管理和运营等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协助部门,协助配合提供申请人缴纳社保、名下房产信息情况。第二章 申请对象第五条 在我区工作,并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柔性引

3、进人才提供聘用合同或协议),连续购买社保3个月以上(或在区税务部门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的个税、或由所在单位出具的连续3个月以上的工资单),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高新区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暂时未能解决住房的下列人才和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二)中央“”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广东省领军人才;(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

4、次人选,“珠江人才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含副省级城市)级以上优秀专家,全国技术能手,具有3年以上担任同一家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高层经营管理领导经历的人才;(五)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具有3年以上担任同一家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中层经营管理领导经历的人才;(六)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技术能手、博士后和博士;(七)具有副高级

5、专业技术职称人才、高级技师、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会计师、律师、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党政人才和获得其他科技或人才部门奖励的人才;(八)具有中级职称人才、企业高管、其他通过国家统一注册类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人才和正科级职务的党政人才;(九)硕士、中级技师、区内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区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和具有副科级职务的党政人才;(十)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初级职称、初级技师、高级技工或取得执业资格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毕业五年内在我区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十一)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人才。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分配第六条 租住人才公寓的人才,由所在用人单

6、位统一提出租住人才公寓申请,并由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第七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二)租住人、共同租住人(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证明本人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执业类和职业类证书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等材料复印件。(五)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租住人员名下房产信息查档情况证明(原件)、证明日期应与申请日期相符。第八条申请租住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领表。用人单位到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7、以下简称申请表);(二)申请。用人单位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表和有关资料。用人单位须对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进行公示,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才服务中心。(三)受理。收到租住申请后,对租住人的申请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区党群工作部(区人才服务中心)对人才资格进行核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申请人缴交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申请人自有住房情况;对入住资格、社保缴纳情况和自有房情况核查确认无误后,由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汇总报区住保办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批。(四)公示。区住保办审批同意后,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将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条件的租住人的基本信息、人才类型、社保

8、缴纳、自有房等情况在肇庆高新区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租住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保办实名举报,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保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人才公寓轮候资格。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轮候和配租。轮候的次序按第五条人才层次排序,同一层次人才按申请时间排序,同一层次同时申报的通过抽签确定轮候顺序。在轮候期间内,申请人的身份、学历、职称情况,以及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住房信息情况与申请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

9、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主动向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正在轮候待分配房源前经再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区住保办将待配租的房源按第五条人才层次排序,同一层次人才按申请时间排序,同一层次同时申报的通过抽签确定配租顺序。(六)放弃配租。轮候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配租:在接到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分配的;已抽签选房但未在15天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其他自愿放弃配租情形的。自愿放弃配租的申请人,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七)续租。续租最长时间2年。人才公寓承租人与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协议

10、到期前,如承租人符合继续承租条件并需要续租的,承租人需提前30天到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续租手续,签订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延期协议。到期后未到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续租手续的,由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承租人终止协议。承租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给予7天搬迁期限,7天之内退出人才公寓,并结清水电、煤气、电视收费、物业管理等个人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如超出7天搬迁期又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住房保障部门联合区党群工作部(人才服务中心)、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要求承租人退出人才公寓。(八)预留部分住房作为园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新建企业急需安置人才的短期周转用房。(九)区住保

11、办、区党群工作部(人才服务中心)和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要形成信息共享机制,以提高人才公寓入住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区人才服务中心应及时将申请入住人员数量、类型、入住资格审核情况向区住保办反馈;区住保办将轮候情况、配租情况、放弃配租情况向区人才服务中心反馈;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需按季度将人才公寓日常管理情况向区住保办、人才服务中心反馈。第四章 租金、优惠标准第九条 租金。人才公寓租金按人才层次、建筑面积计收,并应按不高于本地区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物业市场平均租金的80%原则收取,每月租金定为10元/。第十条 押金。家具家电押金标准为第一至第七层次为1500元/套,第八至第十层次为1000元

12、/套。第十一条 优惠标准。第五条规定的第(一)至第(七)层次人才免租入住;第五条规定的第(八)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按租金给予50%优惠;第五条第(九)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按租金给予40%优惠。第五章 租住管理第十二条 公共租住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第十三条 家私、家电配套标准。由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按人才层次为600套人才公寓配备家具和家电。第五条规定的第(一)至第(七)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配备家具和家电,家具包括:床、床垫、办公桌、办公椅、衣柜、床头柜、茶几和沙发,家电包括:电视机、分体式空调、电

13、热水器、冰箱、洗衣机、吸油烟机和燃气灶;第五条规定的第(八)层次至第(十)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配备基本的家具和家电,包括:床、床垫、办公桌、办公椅、衣柜、床头柜、茶几、沙发、热水器和分体式空调。第十四条 租赁协议签订。人才公寓承租人与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协议,按协议实施管理,协议期限为1年(周转期),从办理入住手续的当日开始计算。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租住人应当按照租住协议约定每季度按时缴交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网络等相关费用按当期发生额及时缴费。公寓租金由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区财政局全额缴交、家具家电押金全部收入由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租住公寓产生的

14、水电费用,可由租住人自行到窗口缴费或委托物业公司代交费用,如需委托,需向物业公司交纳水电周转金。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由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承租人要与物业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并遵守住户手册约定条款。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租住人负有保证房屋、设备及其家具家电完好及维护居住环境、安全秩序的责任,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设备及其家具家电损坏及影响居住环境、安全秩序的行为,租住人应当负责修复整改并依法承担相关维修费用等法律责任。第六章退出管理第十八条 终止协议。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承租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及时提出终止协议的申请;经检查发现承租人

1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未向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反映的,应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人才公寓相关管理部门终止协议。(一)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调离肇庆高新区的;(二)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形式获得住房的;(三)出现不符合承租人才公寓条件其他情形的。第十九条 解除协议。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人才公寓相关管理部门解除协议,并收回人才公寓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一个月未在人才公寓居住的;(二)协议到期后一个月内未按要求续签及缴费的视同自动退租;(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闲置人才公寓的;(四)租住者本人有违法违纪等行为或利用人才公寓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五)将人才公寓用于

16、经营性用途或改变使用功能的;(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人才公寓、设备严重损毁的;(七)严重违反人才公寓所在小区管理规定及协议的;(八)等级变更后不服从安排或拒不交费的;(九)其他不适合继续入住人才公寓的情形。被终止或解除协议的住户,应在协议届满之日或收到解除协议之日起,给予一周搬迁期限,一周之内退出人才公寓,并结清水电、煤气、电视收费、物业管理等个人应承担的全部费用,有户口登记的要迁出户口。如超出搬迁期又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加倍租金计收,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 对申请单位有弄虚作假、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人才公寓居住对象等行为的,区住保办有权收回住房,并取消其今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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