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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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篇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发改委系统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行政违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职权实施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第三条 市发改委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对全市发改委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追究工作。第四条 追究行政违法遵循以下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第五条 对以下行政执法违

2、法行为实行追究: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消的行政复议案件。被人民法院依法撤消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影响较大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违法实施罚款、撤消机构、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的。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要求行政执法对象履行义务的。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进行委托处罚的。违法自行收缴罚款以及违法处置罚款的。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3、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其他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汇报事实严重失误,导致行政机关执法错误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过错责任。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过错行为明显轻微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因索贿或受贿造成执法过错的。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执法过错情节严重的。篇二:陈屯镇陈屯镇为切实增强全镇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制定陈屯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

4、了促进本镇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盖州市委、盖州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处理行政争议,解决行政纠纷,制裁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等活动。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

5、是、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确定。第四条 本行政机关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第五条 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应实行过错责任追究:(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二)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被市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四)本行政机关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五)因违法行政执法造成群众集访,影响治安秩序、社会稳定等其他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第六条 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

6、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一)非法拘禁;(二)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执法过错行为。第七条 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第八条 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一) 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严重错误,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二)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五) 违法进行委托处罚的;(六)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七) 不适用罚款收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八) 为牟取个人或本单位私利,以权代法,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 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第九条 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有下列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一)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失职,行政许可中把关不严,造成一定后果的;(二)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遭受损害的;不依法履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职责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法律、法规制度不明确

8、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三)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四)其他不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第十一条 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过错责任:执法过错行为轻微的;(二)因对事实、证据、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行政执法失误的;(三)发生执法过错行为后能主动、及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应予从轻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第十二条 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一)多次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二)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三

9、)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四)因索贿受贿造成执法过错的;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因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汇报事实严重失实,导致本行政机关或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造成执法违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过错责任。因本行政机关或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决定失误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本行政机关或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过错责任。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的,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决策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过错责任。第十四条 对应追究过错责任的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篇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局依法

10、行政,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随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第三条 在行政执法中要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揭露错案。第四条 追究错案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一切与错案有关人员,不论职务高低,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第二章 错案认定第六条

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错案;(一)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裁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二)来信来访情况属实的;(三)提请复议的案件,被上级行政机关变更处罚的;第七条 执法人员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错案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案件证据发生变化造成错案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当事人、证明人的过错或法律修改等非法执法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第八条 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其他具有领导、指挥权的人员强令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由领导、指挥者承担责任。执法人员明知上级命令错误而执行的,由领导者、指挥者和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第九条 成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办公

12、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本局各科室和下属执法单位错案的认定工作。确认错案,应形成确认书,由局长签署。第十条 错案由相关科室、单位和局办公室联合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 错案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本局的错案责任追究形式有:(一)责令书面检查;(二)进行经济处罚;(三)注销执法证件;(四)调离执法岗位;(五)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第十二条 对于因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办错案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对主办人员因主观臆断,失职办错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调离岗位处理,对协办人员以教育为主可以从轻处理。第十四条 对于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能力有限造

13、成办案失误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一年内再次办错案的,视具体情况,调离岗位、降级、降职或免职。第十五条 因办错案受到处分的责任人,若是党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第十六条 因办错案受到处分的责任人,视情况给予以下经济处罚;(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扣发一个月基本工资;(二)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扣发二个月的基本工资;(三)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扣发三个月基本工资。第十七条 错案责任人在处分决定以前已获得本年度奖金应予以取消并上缴。第十八条 各科室和下属执法单位一年内凡发生错案的,取消评先资格。第十九条 依照本细则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凡依据本细则进行错案责任追究的案件,应建立错案责任追究档案,并将处理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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