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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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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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资源法一、概念1、 环境法上的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 环境问题:是指在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的作用下发生的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结构和状态变化的现象。它是当今人类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涉及人类能否长久持续发展的问题。3、 环境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直接间接向环境排放了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以致影响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长和发展的现象。4、 环境破坏:是指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生态退

2、化及由此而衍生的环境效应。它可以使一个或数个环境要素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从而降低乃至破坏了它们的环境效能,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5、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和。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等。6、 生态文明:7、 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和推动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3、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9、 建设项目环评:指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基本项目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及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三资企业”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10、 “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11、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防治环境污染,保证生态安全,合理利用能源和自然资源,依据环境法律和政策制定的,用以规范有关环境的活动和结果的准则。12、 ISO14000环境管理标

4、准:是一体化的国际标准,它包括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环境绩效评价、环境标志、产品生命周期评估等等。它以市场驱动为前提,具有预防性、可操作性、广泛适用性和自愿性的特点。13、 总量控制: 是将某一控制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根据该区域的环境特点、环境要素使用功能要求和自净能力,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14、 区域限批: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5、 排污许可:是主管机关根据企事业单

5、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允许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地点、排放方式等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管理制度。16、 排污权交易:是指为了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排污者在环保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市场机制,平等、自愿、有偿地转让结余排污指标,以刺激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实现总量控制,从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法律行为。17、 排污收费 /环境保护税: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放者,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18、 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策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便减

6、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19、 循环经济:是将经济体系与环境资源紧密结合的生态经济,是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要求经济运行遵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模式。20、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是指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事件,使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可能受到环境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公众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法律制度。21、 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蓄洪水、防风固沙、维系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需要国家和地方共同管理,并予以重点保护和限制

7、开发的区域。22、 环境资源承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维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某一区域环境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支持能力的限度。23、 生态红线: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24、环境侵权:是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等民事权益的行为。25、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6、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

8、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27、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8、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29、矿产资源:是指能用于生产和生活的,蕴藏在地壳中的各种矿物。30、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包括国际和国际组织)在因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问题1、 环境问题的定义与分类。环境问题,是指在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的作用下发生的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结

9、构和状态变化的现象。它是当今人类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涉及人类能否长久持续发展的问题。环境问题 原生环境问题 环境破坏 次生环境问题 环境污染2、 环境保护及其主要内容。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和。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等。内容:a、预防和治理由生产、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 b、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 C、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3、 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和推动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

10、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A、环境法是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B、环境法是社会法C、环境法是社会法D、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4、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a基于国家环境行政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b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环境和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c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与环境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d基于国家环境权益保障而产生的社会关系5、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内容。保 护 优 先 原 则、预 防 为 主 原 则、综 合 治 理 原 则、公 众 参 与 原 则、损 害 担 责 原 则6、 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

11、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a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b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c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7、 “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第一,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第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8、

12、 我国环境标准的体系。9、 我国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环境质量标准是关领域专家在科学认知基础上进行判断制定而成的,是由一系列符号、代码、编号和其他技术规定组成的技术性规范,其本身只是环境行政的辅助辅助手段,并不属于法的规范,必须经立法确认并由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使用,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10、 排污许可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a持证排污原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b按证排污原则: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c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

13、理之中。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d持续削减原则: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11、 简析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关系。 a主体排污指标的卖方必须是适格的主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排污指标的购买方必须是合格的主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是对排污指标有需求的主体。b客体排污权交易的客体是可供交易的富余环境容量资源

14、。环境容量资源具有使用价值和稀缺性,并且通过科技手段和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而具有可控性。 c卖方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按照自己意志出售排污指标权;因出售节余排污指标而请求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补偿的权利;协商确定转让节余排污指标的期限的权利。义务:通过合法途径(如技术改造等)节余排污指标;减少相应的排污量,依法转让节余排污指标,并确保没有向其他排污者转让该指标;及时到原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转让期间内自己不使用相应的排污指标等。d买方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确定选择购买种类、使用期限的权利;协定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的权利;请求转移排污指标的权利;对所购买的

15、排污指标的排他性使用权;排放相应种类污染物的权利等。义务:按双方议定的交易价格支付价款;将所购买的排污指标用于同种类的污染物的排放;及时到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办理变更、申报备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等。12、 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a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b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c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d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13、 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有哪些?(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4、 我国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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