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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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主要内容篇一: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全文)中新网8月6日电 新华社今天受权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强调,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规定全文如下: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

2、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第二章 交流对象第四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

3、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担任县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

4、应当交流。第七条 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第八条 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第九条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第三章 交流范围和方

5、式第十二条 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第十三条 地级干部一般在本省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交流。县级干部一般在本市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县委书记、县长可在本省范围内交流。第十四条 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第十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注意选调有地方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市、县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地方任职。第十六条 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

6、部交流。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可与地方或者其他系统交流。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地方之间组织成批干部交流,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协调后实施;个别干部的交流,原则上由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协商办理。实行干部双重管理部门的干部交流,由主管单位提出,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组织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征求干

7、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或者组织部门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组织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第二十条 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第五章 交流工作纪律第二十一条 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各级党委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

8、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干部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第二十二条 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

9、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篇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现就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干部交流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统一领导,促进地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发展。二、干部交流的对象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县以上党委、政府领导

10、班子成员和部分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具体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1 拟提拔担任县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2 拟提拔担任县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应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3 新提拔担任县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易地交流任职;新提拔担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要易地交流任职。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1 现任县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

11、必须交流;在同一地区、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2 现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3 实行双重管理、以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1 新提拔担任县委书记、县长职务的以及县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任职。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任职满一届的,必须交流。2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

12、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上述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进行交流:1 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0岁,地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5岁,一般不易地交流。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已超过上述年龄的,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2 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3 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4 因涉嫌违

13、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5 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三、干部交流的范围干部交流应当有计划地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地级干部一般应在本省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交流。县级干部一般应在地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地交流;县委书记、县长应跨地交流。实行双重管理、以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本系统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与地方或其他系统相互交流。四、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干部交流工作由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开展干部交流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1 组织部门拟定干部交流方案。

14、2 组织部门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研究提出交流人选,必要时应听取本人意见。3 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由组织部门办理。跨地区、跨系统交流干部,经党委集体讨论提出人选后,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办理。必要时上级组织部门也可提出交流意见,并组织实施。4 在干部调出前,党委或组织部门的领导干部须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他们按时到新岗位工作。领导班子换届或届中调整时,应有计划地进行干部交流。每次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应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一地方或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有关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进行审计。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

15、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中央、国家机关司级干部交流到地方工作的,须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办理。五、干部交流的纪律为保证干部交流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1 任何地区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2 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履行干部交流的程序,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3 调出单位的组织部门应负责地向调入单位的组织部门提供被交流干部的有关材料,不准弄虚作假;调入单位的组织部门对有关材料应认真审核,并严格按组织程序办理。4 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主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并同时将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调出单位应尽快将被交流干部的档案转到调入单位。5 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地区或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交通、通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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