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类石化企业安全距离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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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类石化企业安全距离设计规范篇一:石油化工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第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第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分类

2、;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条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第条

3、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第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液入水域的措施。第条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第条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规定。注: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

4、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第二节工厂总平面布第条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第条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第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

5、上。第条 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第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条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条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条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第条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第条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份较多的树种;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

6、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四、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五、厂区的绿化不应防碍消防操作。注: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条有关规定执行。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五。篇二:GB5

7、0160 安全距离汇总安全距离篇本文内容摘自GB50160-20XX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表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2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

8、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的规定。表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小于30m时,取30m;当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5. 丙类工艺

9、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3表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注:1. 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3. 工厂消防总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4.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

10、邻最大罐溶剂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取氮气密封时,其防火距离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45.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可减少25%;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6. 丙类液体,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7.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可减少25%;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8. 丙类泵(房),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

11、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m3时,不应小于8m;9.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0.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11.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12.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D。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

12、,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1. 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2. 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

13、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 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2. 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3的掺合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

14、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3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2. 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5篇三:石油化工消防安全距离规定石油化工企业消防用表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小于30m时,取30m;当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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