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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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苗销毁制度篇一:过期疫苗登记销毁管理制度过期疫苗登记销毁管理制度一、疫苗使用应做到有计划,避免过期失效,如有过期报废疫苗严格执行本制度。二、接种单位发现疫苗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应停止使用,逐级上报,申请报废。三、各级及时清理、上报过期失效疫苗,并做好记录。四、过期疫苗应妥善保管,不能与其它疫苗混放。五、每月运转时,检查下级疫苗贮存情况,县级疾控中心负责回收过期和有问题疫苗按医疗垃圾统一登记销毁处理。篇二:疫苗管理制度疫苗管理制度一、疫苗管理人员应掌握疫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贮藏、养护等方面知识,并经过有关培训方可上岗。二、全市预防用生物制品实行统一审批、统一采购、逐级供应制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

2、心负责全市预防用生物制品的采购、供应。各医疗单位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购预防用生物制品,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接种门诊、接种点预防用生物物品的供应。三、各镇、处卫生院及相关市直医疗单位每月20日前将下月所需采购计划报市疾控中心。疾控中心每月及时将当月预防用生物制品使用情况与下月采购计划向市卫生局报告。四、建立预防用生物制品使用登记制度。各接种单位要建立疫苗使用台帐,将所使用生物制品的品名、产地、批号、数量等详细登记,做到帐苗相符,并妥善保存2年备查。五、疫苗贮藏与运输(一)应设有独立的疫苗贮藏室,与生活等区域分开;环境应卫生、整洁、明亮;设有相应的冷藏、防潮、防辐射、防鼠、防盗等设施设备,并

3、达到疫苗贮藏规定的温度;(二)拆零疫苗应保留原包装及标签,不得同其它拆零疫苗混放;(三)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并按照失效期长短、进库先后,有计划地分发,分发时应按规定填写出库记录;(四)报废疫苗需分开存放,并立设明显标志;(五)运输疫苗时应使用冷藏车,并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未配冷藏车的单位在领发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并达到疫苗贮藏规定的温度;不得向无冷运措施的领苗单位分发疫苗。六、不得以科研、临床需要或者其他名义使用无批准文号的疫苗。七、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第一类疫苗过期、失效、或因疫苗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时,区疾控中心按照疫苗报废审批表内容核实疫苗数量、批号、原因等情况,按照上报内

4、容进行登记、签字,对报废疫苗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统一销毁。八、发现假劣疫苗或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及时报市疾控中心和药监部门,不得继续销售、使用或作退、换货和销毁处理。篇三:过期疫苗集中销毁制度过期疫苗集中销毁制度一、疫苗使用应做到有制度、有管理、有组织、有计划,避免过期失效,如有过期,报废疫苗应严格执行本制度。二、接种单位发现疫苗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应停止使用,逐级上报,申请报废。三、及时登记、上报过期失效疫苗,并做好记录。四、过期疫苗应妥善保管,不能与其它疫苗混放,并有明显标识。五、每月运转时,检查下级疫苗贮存情况,县级疾控中心负责回收过期和有问题疫苗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统一收集、登记、归类,交县医疗废物回收中心进行集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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