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积分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834054 上传时间:2019-06-19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5.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疗机构积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医疗机构积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医疗机构积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医疗机构积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医疗机构积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医疗机构积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机构积分制度(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医疗机构积分制度篇一: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如下:1、全体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进行工作,医院按照各自的业务工作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对在执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在考核周期内有不良行为积分者,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于接受培训和教育后考核再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

2、执业证书。2、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良执业行为:(1)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8)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

3、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平头川乡卫生院篇二:医疗机构管理不良积分办法赤峰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确保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赤峰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

4、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三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对各旗县区卫生局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旗县区卫生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实行积分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具体实施。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及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管理工作。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将作为卫生行

5、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的依据之一。第二章 积分办法第七条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一次积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6分、10分,共五个档次。第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分:(一)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除外);(二)未按规定使用非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护理活动;(三)医疗机构和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的内容,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名称;(四)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诊时间、收费标准等公示信息悬挂于明显处;(五)使用中的大型医疗设备无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

6、备临时配置许可证;(六)未按规定建立疫情报告制度、监测报告制度、门诊登记制度、预检分诊制度;(七)开展诊疗活动中使用的医疗文书为非本医疗机构标识;(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的重大医疗过失和医院感染暴发事件;(九)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十)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接待和处理投诉、信访等工作;(十一)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方)负次要责任;(十二)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方)负主要责任;(十三)发生三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方)负完全责任;第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2分:(一)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受到3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一名卫生技

7、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三)被其他管理部门认定为属于擅自提高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后,反馈至卫生行政部门的;(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大型健康咨询、健康体检与疾病普查等);(五)未按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并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准入的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行为;(六)医疗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医院对污水未处理直接排放;(七)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八)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化验室、产房等重点部门的布局、流程及管理不符合要求;(九)买卖

8、、出借或转让标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病历、处方笺以及各种检查的报告单、医学证明等文书及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行为;(十)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方)负主要责任;(十一)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方)负完全责任;(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内蒙古蒙中医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第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4分:(一)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二)超出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三)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四)使用一名未经注册的外籍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9、(五)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机构类别、性质、地点、面积、布局及服务方式;(六)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七)使用过期、注销、撤销的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助产技术、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婚前医学检查等特殊准入项目;(九)企事业单位设置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开放;(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自制药剂;(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十二)有隐匿、伪造病历资料(处方)或其他医疗文书以及出具虚假医

10、学证明的行为;(十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校验期,逾期不主动申请校验;(十四)违反国家预防控制传染病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人没有及时进行登记、隔离、转运、救治、报告,未按规定对医疗活动中使用的疫苗、菌毒种进行有效管理;(十五)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过期或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等行为,被药监等部门查处并反馈至卫生行政部门的;(十六)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方)负完全责任。不参加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工作会议及各种培训等活动.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一)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行为谋取利益;(二)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

11、可证或以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三) 将医疗机构的科室或者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四)未按国家或自治区准入规定使用和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五)违反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毒麻和精神类药品;(六)未经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亲子鉴定;(七)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擅自进行性别选择及实施代孕技术,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以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等;(八)违反医院消毒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的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第十二条 医疗机

12、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0分:(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二)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卫生技术人员拒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不服从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派遣;(三)使用非法血源或非法开展采、供血活动(四)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仍继续执业;(五)新审批的医疗机构,在未完成卫生技术人员注册等事项擅自开业;(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子库和擅自开展器官移植技术;(七)抗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

13、为;(八)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第三章 积分管理及实施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为累积记分制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积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分数应记录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记录栏内。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在现场制作有关执法文书,并经医疗机构进行确认签字。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单。医疗机构发生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监督机构在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应制作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14、积分通知书,并令其立即或限期改正。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并在10日内送达对该机构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校验依据存档。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日常监督档案。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实行社会公示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情况向社会公布,引导患者安全就医。对积分接近或达到1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应作为卫生监督的重点对象,加强监督。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在一个积分周期内达到12分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该机

15、构的积分情况以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建议函的形式通知有人事处分权的主管机关,并由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谈话、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等,督促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整改。第十九条 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在一个积分周期内达到12分以上(含12分),登记机关在校验时可以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在一个积分周期内达到12分以上,或三年内超过36分的(含36分),登记机关在校验时可以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第二十条 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累计不良积分超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