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会议制度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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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前会议制度的借鉴篇一:公司会议制度xxxxx有限公司 ZD-20XX03号会议制度 第一条 公司会议的统筹协调及本制度的执行监督由行政人事部全面负责。第二条 其他部门主办或提拟的会议需至行政人事部进行备案,方可召开。第三条 会议类型分为公司周例会、公司季度会、公司年会、临时会议、部门会议(含工程项目部)及培训交流会。第四条 除部门会议之外,会议主持主要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主持,行政专员记录,周例会开始时间为每周三下午17:00,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指定的其他地点,如遇特殊情况或节假日冲突则相应调整。第五条 公司所有会议除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外,均按本制度执行,会议通知单、短信和公司QQ群消息发

2、出视为收到,请大家注意查看。第六条 行政人事部应提前做好会务准备工作,如落实会场,布置会场,备好座位、会议器材、茶具茶水等会议所需的各种设施、用品等。第六条 会议组织1)应提前5分钟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到。2)会议发言应言简意赅,紧扣议题。3)遵守会议纪律,与会期间应将手机调至振动,非紧急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接听电话,如须接听,请离开会场,会后与主持人解释说明情况。第七条 会议记录1)以专用会议记录本做好会议的原始记录及会议考勤记录,根据需要整理会议纪录。会议记录人员除了年会以外,负责使每位参会者签到。2)会议原始记录应由行政人事部负责整理并由总经理审阅签发,会议纪录签发后以邮件方式发送至与

3、会人员。3)除其他部门(项目部)主办的会议资料各自存档外,公司会议资料由行政人事部整理、分发、立卷、存档。第八条 会议纪律。1)迟到。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在会议规定召开时间未到的,计为迟到。2)早退。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在会议召开结束前离开的,计为早退。3)缺席。凡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无故迟到超过30分钟(含)未到的,计为缺席。4)迟到、早退扣发20元/人次,缺席的扣发50元/人次,取消当月全勤奖。5)所有参会人员在开会期间应将手机等通讯设备设置为无声或震动状态。会议期间,所有与会人员不得看报纸杂志、听音乐、玩手机等做与会议无关的动作。如有发生一次扣发10元,依次累加。第九条 培训会议、

4、公司年会及临时会议等均根据实际通知为准,由行政人事部提前通知。 第十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将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立即生效。XXXX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No: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篇二:关于审委会制度的思考关于审委会制度的思考摘要: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审委会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对于中国法治化进程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作为一种计划经济时代下的产物,审委会的很多弊端也为人们广为诟病和反思。本文的使命在于对于审委会制度的性质和运作过程中的特点做出阐释,讨论这一制度在中国的”语境化”合理性,

5、分析这一制度的局限性和缺陷,并试图对这一制度的改革作一些有意义的思考。 关键字:审委会 性质分析 司法改革一、审判委会员的性质分析(一)作为审判组织的审委会法院作为国家设立的审判组织,依据宪法和法律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法院作为一种抽象的机构取得的只是抽象的审判权,落实到具体案件,必须由更为具体的审判组织来行使这一权力。在中国,法院内部设有三类审判组织: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委会的任务之一是”讨论重大疑难的案件”,”由于审委会拥有对案件进行讨论并进而做出决定的权力,因此尽管它并不直接主持或参加法庭审判,却实际承担着审判职能,成为一种审判组织。”1与独任庭和合议庭相比

6、,审委会作为一种审判组织在司法实践中有其特殊性:1.效力上的特殊性。审委会对于案件的讨论并进而做出的”决篇三:刑事审前程序理念与制度探索从一个人被怀疑犯罪之时起,到被判决有罪或无罪的这段时间里,其应当受到怎样的待遇?这个问题十分值得探讨。因为这段时间可能是短短的几个月,也可能长达数年之久。如果从执法的角度来看,把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羁押起来,则被羁押人就没有在审前潜逃、威胁证人、毁灭证据或再犯新罪的机会,从而更有利于打击犯罪。那么,是否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判之前都应当被羁押呢?从公正和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是被推定为无罪的,在他被依法判决为有罪之前,国家没有权力剥夺他的自由。那么,是

7、否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定罪之前都是自由的呢?这涉及到刑事审前程序强制措施的制度设计。制度设计者若只看到前者,则有走向警察国家的危险;若只考虑后者,则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不仅如此,刑事审前程序中拘捕、搜查、讯问及追诉等其他活动,也都对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何建立一种制度,使之能够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双重价值?前不久,在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上,与会的中外专家、学者认为,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被提上议事日程,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也得到了推进改革以优化制度设计的契机。与会学者就刑事审前程序的基本理念,强制措施的

8、改革与完善,侦查制度改革,侦查中的律师参与,警检关系及起诉裁量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一、正当程序理念的支撑改革的理论探索,离不开理念的支撑。对于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与会的中外专家、学者首先把目光集中在了刑事审前程序的理念上。学者们认为,注重程序公正日渐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刑事审前程序的制度设计应当追溯至宪法的精神和相关的条文,并受到正当程序理念和价值的影响。审前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和前提的概念,在西方国家,一般是指检察官起诉后到法官开庭审判前的这一段。多数代表认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则是广义上的概念,包括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的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各个阶段。学者们认为,正当法律程序,系指法

9、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救济适当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所规定的,“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便是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西方社会长期以来对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它意味着:司法行为的行使具有人道性并使人的尊严受到尊重,这本身就是一项独立的程序价值;对于那些参与程序并将受其影响的人而言,理性的程序可使其有机会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对他们权利义务的影响及其理由;司法机关在做出决定时,不能偏听偏信,不能偏袒任何一方。此外,正当法律程序还具有及时

10、性、公民参与性、和平性等。正当法律程序在英美法系刑事侦查程序中主要体现为:通过司法审查制度对危及公民权利的刑事侦查行为进行制约;确立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和广泛的律师参与权。与会代表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的审前程序不是一个一体化的阶段,侦查游离于公诉之外,律师的参与也极为有限,从而未能形成平等对抗的机制,加上缺乏中立的司法机关的参与,在一定意义上,我国的审前程序距诉讼程序的构造和标准还有相当差距。由于上述制度缺陷的存在,很容易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乃至公民的宪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同时造成追究、惩罚犯罪的效率不高。对此,与会多数代表认为,在我国的审前程序中,应引入一个中立的裁判机制

11、,将剥夺公民权利的措施或事项纳入违法制裁范围,同时改革当前的警检关系,提高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扩大律师的参与范围等。有学者指出,司法审查制度的原理在于:法院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特殊作用,这就是对其他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有力制约。现代法治国家要寻求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平衡,这种平衡要求:在需要平衡的一侧,政府官员应有足够的权力发现、拘捕、起诉、定罪以及惩罚;在另一侧,宪政民主要求对国家官员的权力做出限制,以便为个人自由、隐私权和财产权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在审前程序改革的思路上,有的代表提出,要考虑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在引入其他国家的刑事程序时,不要忽视了社会文化和历史因素以及政治、经济和许多其他变

12、量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引用台湾刑事诉讼法改革的经验说明了这一问题:台湾学者曾一度建议引进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法,但如今仍实行的是“改良式的职权主义”,即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二、强制措施的改革与完善强制措施的改革是当前我国构建刑事审前程序的重要内容,从现行立法看,我国强制措施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司法审查缺位,除少量的强制措施(逮捕)由检察机关批准外,大量强制措施的适用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二是强制措施体系不完整,如对物和对隐私权的强制处分未能纳入强制措施体系。针对我国强制措施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以下改革建议:第一,严格法定原则,实现强制措施的正当化,严格

13、控制留置的适用,规定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取消监视居住,建立科学的强制措施规定。第二,完善强制措施体系,实现强制措施的层次化。第三,建立独立的羁押制度,实现羁押措施的例外化。第四,建立保释制度,实现被保释的常态化。第五,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实行强制措施的法治化。关于强制措施的性质和目的的改变问题,与会学者认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并非强制措施的惟一目的,因为羁押更能实现这一目的。强制措施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人权保障,特别是在人权入宪的背景下,这个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关于羁押问题,当前在我国主要表现为超期羁押和滥用羁押。有学者指出,超期羁押的主要成因是:羁押为主的制度设计;传统的“有罪推定”观

14、念依然存在;现行法律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不合理;改革开放以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加,审理难度增加;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有些案件侦查、起诉质量不高,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刑事诉讼法对扣除审限的法定事由规定不合理;法律上对查证被告人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无期限规定;指定辩护规定难以落实,拖延诉讼等。滥用羁押主要表现在:羁押的适用范围过大,期限过长,超期羁押非常普遍且久禁不止。这其中既有诉讼体制和立法规定方面的原因,也有办案人员素质和案件本身的原因。为解决超期羁押和滥用羁押问题,参照刑事诉讼中预防性羁押的国际标准,有学者提出以下应对方案:一是完善诉讼体制,如维护司法独立,避免党委、

15、政府部门对具体案件的不当介入;实行侦押分离,将关押未决犯的职权赋予中立的司法行政机关;简化乃至废除公安司法机关内部的报批制度等。二是实行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制度设计,将羁押措施例外化,使之成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三是改革审限制度,实行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分离,严格限制羁押的期限。四是建立羁押的程序性裁判机制,包括严格确立羁押适用的司法审查机制和对不适当羁押的异议机制。五是建立超期羁押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包括超期羁押期间口供的排除和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的追究。在审前羁押的适用问题上,美国学者有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在决定是否适用羁押时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由谁来决定?什么时候决定?按什么标准决定?按什么程序决定?最理想的模式是由中立的裁判者来决定,最好是在犯罪嫌疑人被抓住时决定,即犯罪嫌疑人不能自由离开时决定。一般来说是当日决定。关于适用羁押的标准,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逃跑、继续犯罪、威胁证人、毁灭证据等危险存在。在适用羁押的程序上,通常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即采用抗辩式的羁押听审程序,控辩双方都有机会提供证据,并就法律问题进行辩论。三、侦查制度改革侦查制度中,首先是侦查程序的正当性问题。学者们认为,应当将正当法律程序理念引入侦查程序,树立侦查中的抗辩观。有学者从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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