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执法规范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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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执法规范化研究篇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参考文献【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XX年11月6日在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座谈会的讲话。】1李黎红:关于新形势下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探讨与思考,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XX年第1期,第33-37(33)页。】2张彩凤、刘洋: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法理逻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年第5期,第104-112(105)页。】3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6页。】2张彩凤、刘洋: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法理逻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年第5期,第104-112(111)页。

2、】4马新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内在和外在要求的理性思考,公安教育,20XX年第6期,第48-52(48)页。】5房红:公安机关禁毒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建设研究,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XX年第6期,第10-14(10)页。】6盛万波:浅谈新形势下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XX年第5期,第106-108(106)页。】7张树胜:“三重保障”为执法规范化保驾护航,人民公安报,20XX 年12月26日第3版。】8赵志新: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的分析与改进措施建议,公安研究,20XX年第2期,第59-62(61)页。】9殷炳华:当前公安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从执法规范

3、化的视角,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XX年第4期,第19-22(19-20)页。】10张怀鑫: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初步探析,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XX年第2期,第61-63(63)页。】11张俊霞: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之“杭州样本”以精细化管理为视角,公安学刊,20XX年第3期,第42-46(44)页。】12刘永红: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论析以警察执法中告知语言的规范为视角,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XX年第2期,第63-74(74)页。】13石勇、张麟:公安机关推进执法规范化,黄石日报,20XX年4月2日第1版。】【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XX年11月6日在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

4、化建设工作座谈会的讲话。】1李黎红.关于新形势下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探讨与思考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XX,.2张彩凤,刘洋.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法理逻辑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XX,.3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张彩凤、刘洋: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法理逻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年第5期,第104-112(111)页。】4马新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内在和外在要求的理性思考J.公安教育,20XX,.5房红.公安机关禁毒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建设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XX,.6盛万波.浅谈新形势下的执法规范化建设J.山东

5、警察学院学报,20XX,.7张树胜.“三重保障”为执法规范化保驾护航N.人民公安报,20XX -12-26.8赵志新.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的分析与改进措施建议J.公安研究,20XX,.9殷炳华.当前公安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从执法规范化的视角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XX,.10张怀鑫.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初步探析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XX,.11张俊霞.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之“杭州样本”以精细化管理为视角J.公安学刊,20XX,.12刘永红.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论析以警察执法中告知语言的规范为视角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XX,.13石勇,张麟.公

6、安机关推进执法规范化N.黄石日报,20XX-04-02日.篇二:执法规范化调研报告关于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调研报告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检察机关如果执 法不严格,工作不规范,执法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必须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基础性工作,积极探索和构建科学的检务运作模式,以规范促公正,以规范树形象。下面,我就 县院在加强执法规范化、提升执法公信力建设中的思考和实践向大家作汇报交流:一、主要做法1、强化教育引导。按照上级检察院的部署要求,先后开展了“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一系列教育活动,将这些教育活动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

7、相结合,教育引导干警强化宗旨意识,统一执法思想,进一步确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等正确执法观。2、开展检务督察和执法效能监察。纪检监察部门采用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方法,强化对遵守“禁酒令”和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督察。为每一名检察人员建立执法档案,客观记录执法办案情况,作为考核、奖励、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3、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制度;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案件和事项及时上报市院备案;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后,按要求将相关的审查报告、起诉书

8、、出庭意见书及判决书上报上级院同步审查。4、积极推进管理机制创新,探索加强执法办案管理和队伍管理的新机制。按上级院要求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对全院案件统一受理、登记、分流案件,统一接收、保管、移送涉案款物。在公诉科内设刑事审判监督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对刑事审判进行监督、法律监督调查及抗诉等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及评公细则基本完成,年底将初见成效。二、存在问题1、规章制度还不完善。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关制度不完善是导致执法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法规滞后性。相对于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法律规定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快,各类新情况

9、新问题新任务不断涌现,执法工作面临社会形势日趋复杂,一些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更加凸显。二是规章制度不明晰。一些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三是相关规定相冲突。由于不同规章制度出台的时间不同、背景不同,一些规定内容之间出现了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问题,致使干警在执法时无所适从。2、执法思想有偏差。有的检察干警对规范执法的意义、目的认识不深,把握不透,存在抵触思想、厌烦情绪;有的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有的“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疑罪从有,只注意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忽略无罪、罪轻的证据;有的不能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配合与监督”,“数

10、量与质量”,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只顾埋头办案,不考虑大局稳定和社会影响。3.监督管理不到位。认识上,检察机关领导不愿自我揭短,执法干警对自己的监督行为不理解、不支持,对各项监督行为有抵抗情绪,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认为和同事低头不见抬头见,不愿得罪人,不敢监督。方法上,缺乏那些真正管得住,使执法干警对执法不规范的行为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的办法。4.追究责任不严格。一些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疏于对执法办案干警的管理,对执法办案中出现的问题责任追究不严,该调查的不调查,该处分的不处分;有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有的避重就轻,迁就照顾;有的用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以批评教育代替组织处理等

11、,纵容和袒护违规办案,使得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查处,培育了执法不规范现象的滋生土壤。5、执法保障仍需加强。一是检察干警的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主动学法用法的氛围还不够浓厚,优秀法律人才脱颖而出的上升通道还不畅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的用人机制还不健全。二是装备建设相对滞后,执法信息化建设进展不快。近年来,尽管办公条件得到很大改善,人手一台电脑为网上办公提供了基本条件,内网也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但网上办公一直没有实现。三、对策研究1、加强教育培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是规范执法行为的前提。首先加强对检察干警的业务培训,把执法规范化与管理科学化、队伍专业化结合起来

12、,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执法规范化为重点,立足岗位、注重实效,通过培训使干警准确把握岗位要求,明确业务规范和职业纪律,在业务培训中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培训,使检察干警熟练掌握业务的同时增强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同时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高检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突出抓好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的教育培训工作,促进他们熟练掌握执法行为规范,提高规范执法的能力。另外,还可以开展检察礼仪规范教育,邀请知名礼仪专家根据检察实际主讲礼仪课,使广大干警掌握仪表礼仪规范、公务礼仪规范、接访礼仪规范、案件受理礼仪规范、办案礼仪规范等方面,使礼仪内化于心,外固于行,自觉遵守各项检察规范。在此基础上

13、大力加强规范执法引导。定期组织开展正反两方面案例点评活动。选择体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要求的案例,从正面引导干警执法;选择因执法不规范引发舆论炒作或者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案例,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危害,以典型案例警示干警规范执法。通过以上措施,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植于干警脑中、融入到执法实践中,推动执法办案工作健康发展。2、转变执法观念。正确的执法思想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但是长期以来,在执法理念方面,少数干警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一些干警执法为民的要求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实际行动中;有些人特权思想严重,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冷漠。对于检察执法

14、而言,应当树立以下四种执法意识。第一,人权意识。大多数学者认为人权于“人所固有的尊严”,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和自由,也称之为“人之为人的权利”。人权意识要求检察干警在执法中,要尊重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利,不能因为民族、性别、身份或者其他原因而不尊重他们。第二,证据意识。现代诉讼制度愈加强调“以证据为本”,即司法证明必须以证据为基石,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的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都深深留下了这种证据裁判主义的烙印。第三,程序意识。一是检察官要严守客观义务。检察机关不仅要履行控诉职能,更要超越这种职能,代表国家维护法律权威,不管是诉讼

15、行为还是监督行为都应该遵守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二是强化尊重诉讼参与人充分参与的诉讼意识。检察机关在作出有关严重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决议前,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观点,并确保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三是强化程序公开意识,这是程序公正基本的标准和要求。四是强化程序性制裁意识。重视程序性的制裁措施,减少程序违法现象,实现追求程序公正的理念和意识。程序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第四,责任意识。一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这里的负责,仅仅是道德意义上的,如果这种负责被法律所规范,那么就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责任。法律上的责任是以法定的义务为前提的。如果违反了法律给予我们的义务,我们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当然,各上级院的许多规范性文件也重申和深化了法律赋予我们的义务,如果违反了上述义务,也应承当相应的责任。责任意识首先意味着每一个案件的承办人员为了避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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