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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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保人员管理制度篇一:低保管理制度铜梁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一、城乡低保听证制度1、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低保听证小组,由7至10人组成。听证小组长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担任,成员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离退休干部或退休教师等人员组成。2、听证小组对本辖区新申请低保对象听证,对已享受对象分期进行听证(按渝民发【20XX】83号文件,实行A、B、C分类听证),所有听证均要行成文字记录,一式二份,一份留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一份送乡镇民政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整理好听证资料随时备查。3、听证程序:(

2、1)申请人员全部到场(卧床不起的和在校学生除外),由户主陈述申请低保的理由、出示户口簿、身份证、申请书、介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2)调查人介绍低保政策和调查情况。(3)听证小组人员发表意见。(4)听证小组评议及表决,听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对通过听证评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整理相关资料随同听证记录一并报送乡镇民政办审核。二、审批公示制度1、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人员、收入及申请低保情况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栏或居民集中的地方进行张榜公布。2、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收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的申报材料及听证记录后,及时进行资料的

3、入户调查复核。资料齐全、对象准确,没有群众举报反映的提交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小组审核,审核情况在民政办办公地显要处张榜公布。3、县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材料后,由低保科进行初审,分管局长复审,局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审批结果由民政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各自办公地显要处张榜公布。三、劳动学习制度1、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社区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待遇期间必须参加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或学习活动。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月必须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3次公益劳动参加1次学习活动。3、劳动和学习时间一次不低于2小时4、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

4、员会)要建立劳动和学习考勤表,每月每个低保对象缺席、迟到、早请人代劳达两次以上的,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停止其家庭低保待遇。四、就业渐退制度1、低保对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应当积极接受和关部门的就业介绍和培训,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者,应当取消低保待遇。2、低保对象应积极谋求自立之路,通过自身努力增加家庭收入,逐步提高生活水平,退出低保。3、低保对象就业后,应主动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告知就业及收入情况。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了解调查的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听证,向上级报送调整或停止低保

5、的审批材料。就业后的低保对象停止低保或降低标准后,由本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按规定享受就业补贴。4、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就业介绍、就业培训、岗位开发等就业服务工作。五、质量普查制度1、县民政局、财政局每年组织1-2次全县低保质量大检查,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全县低保工作人员交叉检查,邀请低保工作质量监督员参加。坚持做到每次大检查的入户调查率达10%以上,针对重点难点解决突出问题。2、县民政局、财政局检查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抽查比例不低于享受对象的10%。3、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除日常入户调

6、查和检查外,组织集中检查,了解享受对象动态情况,对对象不准、标准不当的及时启动相关工作程序予以调整、停止,同时对所在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低保工作进行全面检查。4、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渝民发【20XX】83文件规定,实行ABC管理,随时开展入户调查等工作,掌握享受对象家庭收入最新动态真实情况。篇二: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有口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由街道办事处按原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城市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保障金领取证和城市低保待遇申请暨审批表中进行相应登记,终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收回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

7、庭任何时候提出申请,城市低保机构及人员必须随时受理申请。篇三:城镇低保管理制度城镇低保管理制度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低保中心责任人:廖翔鲲、邓双喜、邓婷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三、审批(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低保户应予以批准:(一)城镇户口满三年以上且无责任田土;(二)实际生活水平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200元。四、所需材料(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书;(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四)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五、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户口所

8、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或乡镇民政办提交享受低保待遇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二)社区居委会成立由社区居委会干部、居民代表参加的低保评议小组,负责接受申请人申请、入户调查、评议、公示,上报乡镇/开发区。(三)由乡镇/开发区有关干部、社会有关人员成立低保评审小组。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审核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审议、公示,上报县民政局。六、审批时限通过入户调查后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当月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七、监督检查执行永兴县民政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八、责任追究执行永兴县民政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永兴县城镇低保审核流程图永兴县城镇低保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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