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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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挑战篇一:知识产权制度应解决实际问题知识产权制度应解决实际问题无论是法律的修订,还是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完善,都应当是面向实际,解决问题。显然,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就是为了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就是为了保护创新进而鼓励创新。日前,第六届深圳学术年会在南山区科技园举办了一场高科技企业如何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为题的高端学术讲座。受邀主讲人、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教授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也许是得知了记者和他一样,是学历史出身的缘故,李明德用历史的口吻,讲述了知识产权法立法和修订的“前世今生”。结合国际案例,对修订中面临的内外环境,知识产权法未来

2、的走向等话题做了深刻地分析。A现在不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发展时代,需要智力和智慧的支持深圳特区报:知识产权法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在实际维权中,也有人认为知识产权法形式大于实际作用,您对此怎么看?李明德:知识产权保护的确存在周期长、举证难、维权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这和我们的立法步伐有很大的关系。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修改发展得太迅速了,用二三十年时间就走完了其他国家二三百年的历程。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修改,开始主要是因为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的需要。1978年以后,中国对外开放,得接受国际上通行的游戏规则。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相继制定了商标法、专利

3、法,90年代又制定了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在此之后进行了三轮修订。第一轮修订是因为1992年中美第一个谅解备忘录,中国承诺了要修订专利法,保护商业秘密,以及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第二轮修订主要是20XX年到20XX年,中国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修改知识产权法律,使之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如果说中国制定知识产权法院,第一轮和第二轮修订知识产权法律,都是迫于外来的压力,那么20XX年开始的第三轮修订就是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情况下,依据中国社会自身的需要而修订。随着转变发展模式、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现在不是“面朝黄土背朝天”

4、的发展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更需要智力成果和智慧的支持。或者说,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更多地依靠技术创新、文化艺术作品的创新,以及品牌的提升。B知识产权法维护的是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市场实际使用中的权利深圳特区报:近些年来,中国知识产权法因为经济发展的需要,做了哪些重大的修改?李明德: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所以,知识产权法的修订也是围绕这样一个主题进行的。例如,20XX年修订的商标法,强调了商标的使用,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标准是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就前者而言,只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记,才可以叫做“商标”。那些仅仅获得了商标局的注册,但

5、从来没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过的标记,恐怕很难叫做“商标”。由此出发,我们也应当重新认识商标注册的作用。至少,商标作为一种财产权,应当是来自于商标的实际使用,而非行政机关的注册。就后者来说,商标侵权的标准,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同类或者类似。如果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局限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分析,局限于同类或者类似的分析,就有可能把商标权当成一种抽象的权利。著作权法的第三轮修订开始于20XX年7月,国家版权局于20XX年12月向国务院提交了修订草案。目前,相关的修改正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层面上进行。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有一个很重要的举措,就是委托了三家学术机构起草专家建议稿。我们中国社会科

6、学院的专家建议稿,提出了废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删除对于录像制品的保护的建议,并且都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事实上,1991年制定单独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主要是规定了强制性的登记程序,即只有获得登记的软件才可以获得保护。然而,这与伯尔尼公约确定的自动保护原则相冲突。电影和录像制品在技术层面上是相同的,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标准的,属于电影作品;不具有独创性的则属于录像制品。在著作权法的修订中,我们还提出可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建议。按照大陆法系的损害赔偿原则,实行“填平原则”,即权利人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但是,以著作权侵权为例,假如某一网站未经许可使用了100个人的作品,大约只有一个人会提起诉

7、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填平原则”,仅仅考虑原告的损失并且判给相应的损害赔偿数额,显然会起到鼓励侵权的作用。因为,侵权网站仍然免费使用了另外99个人的作品。由此出发,我们提出,对于那些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者,可以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这就是在原告损失、被告利益所得和法定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向权利人支付两倍到三倍的赔偿数额,以此惩罚侵权者。这对于遏制知识产权的侵权,对于解决维权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C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保护和鼓励技术创新,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深圳特区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您认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实质性的意义?李明德:

8、 大体说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或者法庭,审理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案件,是国际上的一个新趋势。美国于1982年设立了专门审理专利上诉案件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英国1991年设立了专门审理专利案件的伦敦郡法院,日本20XX年设立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有关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上诉案件。近年来,欧洲联盟也在探索设立专门的专利法院。显然,设立专门的法院或者法庭,统一审理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有利于保护和鼓励技术创新,进而提升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我国自1993年以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并且指定其中的若干审判庭专门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也是走了一条专门审判的道路。当然,我国设立知

9、识产权法院,还具有司法改革先行先试的意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其中的一个特点就是跨区域管辖。例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但是却可以管辖来自全广东省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而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三年内先管辖本直辖市和本省内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这就意味着,三年之后有可能管辖其他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显然,这是司法管辖方面的一种积极探索,也是司法改革的一个环节。深圳特区报:建设知识产权法院,还有哪些需要完善?李明德:未来的发展方向,第一是要合理布局知识产权法院。现在

10、北、上、广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但没有必要每个省、直辖市或者自治区设立一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提到,三年之内先管辖本直辖市和省内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则三年之后有可能管辖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这就提出了合理布局知识产权法院的问题。在合理布局中要兼顾地域的特点。我个人认为,在合理布局知识产权法院时,在兼顾地域特点的同时,可以设立十个左右的知识产权法院。如果太多就失去了跨区域管辖的本意。第二是要设立统一的上诉法院。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所在区域的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例如北京、上海、广东的高级人民法院。显然,没有统一的上诉法院,仍然很难统一审判的尺度。第三是要考虑三审合一,将民事、行政和刑

11、事案件合并到一个法院审理。 “二审合一”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增加了技术秘密和计算机程序以后,则会有刑事责任的问题。所以,“三审合一”仍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D知识产权法是一个顶层设计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问题。知识产权法在应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挑战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挑战中而不断前行深圳特区报:您对知识产权法还有什么样的期待?李明德:知识产权法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模式的发展,会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挑战,要求相关法律的变革和变迁。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例如作品传播技术的创新,也会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挑战。从某种意义上说,知

12、识产权制度就是在应对这两类挑战的过程中不断向前发展的。当然,就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而言,知识产权法律的发展,包括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对于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对于落实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来看,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包括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和完善,都具有顶层设计的含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应当首先明确什么是我们社会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什么是知识产权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则要集思广益,做出必要的决断。在这方面,无论是法律的修订,还是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完善,都应当是面向实际,解决问题。显然,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

13、识产权法院,就是为了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就是为了保护创新进而鼓励创新。归结来看,知识产权法还是一个顶层设计的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问题。知识产权制度是在应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挑战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挑战中而不断前行,作为学者,我的职责就是针对已经发现的问题,提出若干可行的解决方案,提供给顶层设计者参考。(见习记者殷立飞)简介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20XX年10月起担任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会长。曾参与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修订的论证工作,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学术会议和研讨会。主要文章有网络传播与版权保护、Intell

14、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Cooperation in East Asia、美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研究等。新闻:深圳特区报篇二:浅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规则都面临重大的改革和调整,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挑

15、战,因此,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适应的必然选择。本文立足于此,就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对策。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问题 对策知识产权,是指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新颖的创造性的产品。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有专利、著作权和商标。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是指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十个种类。一、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喜忧参半。(一)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具备了坚实的基础1、在过去20 年时间里, 我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2、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实行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工作体制,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设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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