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国有化制度 篇一:土地国有化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土地国有化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列宁的土地国有化思想对我国的影响 [摘要] 我国土地所有制二元结构受到快速城市化的冲击,形成了很多问题因此,我们这 种二元结构需要做出改变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在土地私有化上做文章,土地国有化是我国土 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农村土地国有化是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需要 [关键词] 土地国有化 集体土地所有制 二元土地所有制结构 土地国有化是一个资产阶级革命的口号,1905年革命中,农民代表在两届杜马中都极力地拥护土地国有政策但马克思主义也十分重视这一思想,马克思及其他的社会主义思想家对此曾作过许多论述列宁则从革命斗争实际出发,全面、深刻地阐述了土地国有化理论 一、列宁的土地国有化思想 列宁认为土地国有化与地租理论密不可分,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国有化分成两个部分,一个是级差地租的变化,一个是绝对地租的变化一方面对于级差地租来说,它是资本主义农业固有的,存在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它被土地占有者所获取,农场主由于资本投资的竞争结果,只能拿平均利润,实现国有化,一切土地归国家,这种级差地租也就由国家所得,土地国有化更换了级差地租的占有者。
对于绝对地租来说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租种什么样的土地都必须交的地租,这部分地租是由于土地的私人占有形成的,而实现国有化就是为了消灭土地私有化,最终的目的就是消灭绝对地租 列宁的土地国有化思想的实质是用农民革命的暴力摧毁旧土地占有制的道路而目前在我国有许多学者都主张土地国有化,原因却是中国征地很容易特别是从国外回来的学者,因为在国外土地私有化的条件下,征地很困难,要进行公共设施建设非常难,而在中国征地很容易 二、我国土地制度的二元所有制结构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 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 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表示我国的土地制度采取城乡二元所有制结构而这种相对稳定的二元结构则受到了一些地区快速城市化的冲击,形成了很多问题因此,我们的这种二元土地所有制结构需要作出改变 尽管宪法规定了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现实往往不是这样的首先,国家所有权高于集体所有权国家只需要采用征地的方式能把土地从集体所有转变成国家所有其次,二者在是使用与审批上的不平等。
一方面,集体土地的使用受到限制,其使用方式较为单一,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用地等与集体密切相关的建设中,不能进入具有巨大收益的房地产开发市场;另一方面,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用于非农业用途时,必须依法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没有土地所有人的同意步骤,便直接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审查,未能充分体现集体土地所有人的意志和权利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显然受到了忽视 所以,有些学者干脆主张将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变为农民所有制土地,也就是通过私有化的方式,将形式上的所有权、实质意义上的债权变为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让农民能够通过土地的转让不断地获得收益 三、解决农村土地所有制的两种思想 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问题,形成了两种思想:一是土地私有化,二是土地国有化但最终的结论都是集体土地所有制结构必须改变 (一)土地私有化思想 首先,土地私有化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方案,但是由于中国的农村人口不断增加,而土地资源十分有限,一旦在某个静止的时间段内实行土地不可逆转的私有化,那么将会导致中国的农村问题趋于复杂化其次,制度激励作用看,土地制度是否会产生激励,不完全取决于经营者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而主要取决于制度安排能否使经营者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显。
俄罗斯推行土地私有化使农业经济陷入持续低迷状态,所以实行土地私有未必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对土地投资的热情相反私有化的结果可能造成公共性土地资源的大量消失第三,土地私有化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违背,必然面临意识形态的追问和宪法的限制 (二)土地国有化思想 其实,土地所有关系的确是中国农村改革无法逾越的问题但是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在土地私有化上做文章,土地国有化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有人认为,将农村土地国有化就是把在城市化过程中,将农村并入城市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其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后的残余土地,便随之全部概括性地转归国有也有人认为农村土地国有化实质发生在经济发达、整体建设水平高的城市周边地区或者城市内部的村镇,将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整体性、一次性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国有化的本质就是在法律上规定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管理权的统一,农村土地国有化是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需要 1.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的市场化、商品化进程现行农村地权结构的单一性、封闭性必然导致土地趋于实现其社会保障功能,地权流转受限过多,土地商品化、市场化程度低国有化之后,可望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土地权利流转市场,最终实现土地的市场化。
2.有利于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自由、有效转移农村土地国有化还可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自由转移,使农民在享有土地利益的同时,脱离土地,避免隐蔽性失业给农村社会所带来的沉重负担 3.有利于带动城市资本或工商业资本向乡村的投入现行农村地权结构的封闭性及其低效益根本不可能吸引城市资本或工商业资本向农村投入,农村的发展仅限于农民有限的积累与国家财政支援,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农村土地国有化之后,开放性的地权结构必然带动各种生产力要素的提高,特别是大量的城市资本或工商业资本甚至外来资本根据市场需求会遵循市场规律流向农村 4.有利于集聚社会保障所需的庞大社会资本农村土地国有化之后,农村土地所有增值利益除去土地使用人应得部分外,绝大部分仍归国家所有由此,国家可通过税收、土地发展基金两种渠道完成广大农村社会保障所需资本 5.深圳城市化进程中的集体土地国有化政策为例 深圳市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内,经历了两次大范围的农村城市化改制,第一次发生在1992年的特区内.经过这次城市化,特区内的68个行政村、173个自然村都转为城市居委会,4万多农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用权归集体和个人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的特点,政府采用低价征用集体土地,实现了城市建设快速发 展对土地的需求,并最大限度地考虑了村民利益,为村集体和村民个体预留了发展用地和充足的居住用地,而村民在土地和房屋租金快速增值的情况下,追求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大化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城中村”这种特殊的建筑群体和村落体制的形成,是城市化不彻底的一种外在反映,表明集体土地国有化并未从真正意义上得以实现深圳市的第二次城市化发生在20XX年的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涉及两区共18个镇、218个村民委员会、27万村民,规模较第一次城市化要大的多城市化所带来的土地迅速升值经过第二次城市化后,深圳市成为全国第一个没有农村和农民的城市 我国在现阶段实行土地国有化的有利条件有三:第一,从古代到现代,我国始终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制,相反土地国有制却是源远流长权归国家所有实际上,土地所有权有名无实,而土地使用权却是刚性的,而且国家的土地管理权无限扩张,几乎是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因此,在尊重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的土地国有化,仅仅是一个“名符其实”的过程第二,目前我国农村尚处于农村工业化的初期或前期阶段,土地价格不高,而且还没有出现地价飞涨问题此时实施土地国有化,农民感受到的损失最小第三、目前我国的农民合作组织远未发育成熟,社会的政治民主化程度很低,代表农民利益的压力集团尚未形成因此,此时实行土地国有化,农民不能组织有力的抵制活动,相应地,政府将要承受的社会政治压力也最小 [参考文献] [1] 徐孝明.1905年革命中列宁的土地国有化理论.杭州师范学院学报,1991年第4期. [2] 谭启宇,王仰麟等.快速城市化下集体研究.城市规划学刊,20XX年第1 期. [3] 闫刚平.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是完善我国土地制度的必然选择.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 报,20XX年8月第4期. [4] 蔡镇疆.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问题分析.新疆大学学报,20XX年11月第6期. [5] 张晓华,邢宝恒. 以马克思地租理论论集体土地国有化及问题.中国集体经济,20XX年 第25期. 篇二:中国的私有土地是如何国有化的 中国的私有土地是如何国有化的? 王维洛 旅德学者 一、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制度 二、从“耕者有其田”、“打土豪分田地”到中共1947年的“土地法大纲” 三、中国关于土地制度的法律法规(1949年-1981年) 四、1982年宪法:城市土地的无偿国有化 【注释】 【参考文献】 如果向人们提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何时实现土地国有化的?许多中国人或许会想当然地回答:1949年10月1日。
稍作思考之后,也许有人会这样回答:农村合作化以后然而,这些答案都是错误的正确的答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从1949年10月1日到1981年,中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直到1982年,中国才宣布土地国有化,而且还限于城市范围细心的读者或许会提问,1982年中国的土地国有化是通过什么程序完成的?事实上,这次将城市的私有土地改变为国有,并未逐户通知业主,更未办理任何征购、征用手续,只是修改宪法时在宪法中加了一句话,于是,一夜之间,中国城市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就象没收战犯、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土地一样,被收归国有随后,国家又将国有化了的城市土地所有权当中的使用权高价出让给私人,从而获得巨额利润另一方面,国家又为了城市开发和房地产开发,大量征用农民的土地,于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这样变成国有土地了本文将分析中国的宪法和法规中关于土地所有权规定的演变,藉此观察土地制度从私有制转变为国有制的这场无声无息的土地“革命” 一、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制度 在德国,土地所有权被理解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最广泛和最绝对的权力[1]中国理论界把这个西方社会对土地所有权的定义解释为土地私有制的最完整、最典型的形式,即土地的业主可相对自由地使用和处置,同时土地高度商品化。
[2]在德国,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最 广泛和最绝对的权力,是与土地的社会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德国民法大典第903条对所有权的定义是:以不违反法律和第三者的权力为限制,物的所有人可以随意处置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3款也有相同的规定[3]中国理论界则把土地所有权分解为4个权力的合成,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4]在中国,特别是在城镇,人们习惯上将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合称为房地产房地产的所有权原本是不可分割的德国民法大典第94条规定,土地上的房屋建筑从属于土地,为土地所有权拥有者所有但目前中国采行的规定是,建筑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房屋建筑的业主不得拥有房屋所在地的土地 根据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同,可以把世界上的土地制度简略划分为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两大类型有人以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土地公有制,而资本主义国家则实行土地私有制,这是个错误的看法北欧诸国真正实行了社会主义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福利制度,但它们的土地制度是私有制;以色列是资本主义国家,而它实行的却是土地公有制即便在一个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里,比如德国,土地中的相当一部分也是公有的,即归国家、州、市镇或其他公众团体所有。
然而,不能因为这些国家有一部分土地属于公有,就把它们的土地制度理解为公有制中国农村的土地大部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那么,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究竟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呢?中国的官方意识形态把它模糊地解释成准公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