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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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鼓励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181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第三条

2、 全省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确保为创业人员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对象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贴息方式主要分两类:一是财政贴息

3、贷款;二是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第五条 各类自主创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各类经济实体要及时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额度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

4、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四)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五)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六)合伙经营。符合(一)至(五)项所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七)组织就业。组织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

5、态)就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八)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或一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第七条 贷款额度。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

6、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贷款总额度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具体额度根据吸纳对象个人贷款额度、人数及经营规模合理确定,原则上按人均5-10万元掌握。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适当提高各类人群的贷款额度。第八条 贷款利率和期限。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

7、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一半。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第九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的材料(一)个人创业贷款申请材料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创业)(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3、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4、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5、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二)合伙经营贷款申请材料合伙经营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合伙经营)(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

8、证等相关证件;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3、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三)组织就业贷款申请材料组织就业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组织就业)(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1、组织就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2、组织就业人员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3、与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4、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四)小微企业申请材

9、料企业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小微企业)(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2、企业章程等相关资料;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所必须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社会保险等资料证明;5、经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企业贷款卡;6、有效的反担保证明;7、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第十条 担保方式(一)担保机构要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包括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二)积极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

10、款提供担保。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采取全额担保、部分担保、不担保三种方式。第十一条 反担保方式(一)反担保方式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2、可抵押的土地、房产;3、定期存单或其它有价证券;4、法人代表和股东自然人保证;5、保证金;6、联保;7、担保机构认可的其它反担保方式。(二)反担保提供材料1、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申请人根据需要填写反担保人详细信息表(附件5);2、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应提供单位正式在编、在职、在岗等相关证明;3、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依法可以抵押或质押的权属证明。(三)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反担保方式。第三章 发放程序 第一节

11、 咨 询第十二条 申请人到经办机构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应热情、耐心、细致、规范地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内容如下:(一)向申请人介绍贷款有关政策并解答其提出的有关问题。(二)查看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三)对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或暂时条件不成熟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二节 受 理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时,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主要核对要点包括:1、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2、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资料中所填写的信息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4、申请资料所填写的信息内容是否清晰;第十四条 申请资料填写完整,签名应由本人当面签署。第十五条 受理人员发现申请

12、人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列入黑名单。第十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下一步需要配合办理的事项;需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第十七条材料齐全的,受理人员将贷款申请材料上的基本信息录入业务软件。 第三节 审 核第十八条 个人创业贷款(含合伙经营、组织就业贷款)1、核查申请人主体资格信息。核查医保等信息,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就业、在职等情况。2、核查经营项目信息。登陆河南省工商网查询营业执照信息是否真实有效。3、核查反担保措施信息。(1)核实反担保人担保意愿(2)通过查询反担保人医保或其他相关信息核查反担保人担保资格;4、核查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的相关信息。查看合伙协议、劳动合

13、同等,确认合伙关系(组织就业)是否真实、有效。5、其它需要核对的信息。第十九条 小微企业贷款1、核查原件信息。重点核对原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2、核查经营项目情况信息。核查企业规模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3、核查企业吸纳就业情况信息。核查劳动合同书、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等,确认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是否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核查职工参保证明;核查新招用人员的相关证件,确认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第二十条 审核人将审核结果录入业务软件,打印并签字。 第四节 调查核实第二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实行实地调查制度,调查人员必须到经营地现场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第二

14、十二条 实地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实体是否正常营业;2、实际经营范围、地址与申请贷款项目和营业执照是否相符、真实、有效;3、了解生产经营状况;4、是否本人经营,实际经营人的情况以及与申请人的关系,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吸纳就业)情况等;5、通过走访、经办银行查询征信等方式调查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诚信状况;6、收集相关资料。第二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获得的信息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可行性及时进行评估并提出贷款意见,在实地调查表上签字后将调查信息和调查结果录入业务软件,并将贷款材料提交评审会研究。 第五节 会 审第二十四条 贷款担保评审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实

15、地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召开评审会,研究贷款担保。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内容:根据贷款申请材料、调查人员陈述内容和解答情况,对每笔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性等进行综合评审,对贷款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担保额度、期限、是否贴息和贴息比例等结果。第二十六条 将评审结果整理汇总,录入业务软件,并打印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担保机构负责人在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上签字或加盖印章。未通过评审会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同时做退件处理。 第六节 承诺担保和贷款发放第二十七条 依据评审会结果,办理贷款担保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机构推荐担保书材料后及时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1、查验担保机构推荐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完整;2、审核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时的征信情况(包括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对审核不合格的要及时向担保机构反馈相关信息,提供相应证明和作退件处理的意见;3、对审核合格的及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4、贷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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