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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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监察制度的特点篇一:唐朝监察制度浅析唐朝监察制度及其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内容摘要: 在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早已存在并在各个时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而其中尤以唐朝监察制度的发展最为显著,其上承各个朝代监察制度的优点与长处,下对以后各个朝代的监察制度,甚至现代法治建设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介绍唐朝监察机构的组成、职能、作用以及其职权的行使等内容,以期能揭开唐朝监察制度的神秘“面纱”。关键词:监察制度 御史 言谏制度中国监察制度是随着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加强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到了唐朝,其在继承和发展秦汉以来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在专制集权制度显著发展的时候,其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在我

2、国监察制度中它是比较完备的,所起的作用也是积极有效的。一、唐朝监察机构的组成、规模及职能唐朝监察体系有两套制度组成:一是御史台,一是言谏制度,下面我们逐一介绍一下:1、御史台御史台, 秦朝时叫御史府, 到东汉时被称为御台, 唐朝承袭了这一监察制度, 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唐朝的机构设中央设置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 是全国最高监察机构, 统管全国监察工作。唐朝时在机构名称上也曾发生过几次变化, 唐高宗时, 龙朔二年 , 改御史台为宪台; 武则天光宅元年 , 御史台分左右肃正台; 唐中宗神龙年间复为左右御史台; 睿宗延和元年废右台, 合二为一, 改称御史台1。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

3、,“掌邦国刑宪点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2有权弹劾百官,参预大狱,审查礼仪。这在当时被看做是维护封建政治统治的重要机构,是皇帝的“耳目官”、“凤宪”,可以说是无所不纠,无所不察。他们还经常承诏为特别使者,出使外藩或检查灾情,这些也反映了监察机构是皇帝御用工具的特性。 1 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08页 2 唐六典卷一二唐朝在御史台中分设了台院、殿院、察院,统管三国两晋以来常因事设置职权不清的诸御史,从而使监察机构进一步扩大。(1)台院,设有侍御史六人,主管弹劾及判断中央及京都官员的违法犯罪,其中一人为“知弹侍御史”,协助台官处理弹劾案

4、件,还有“知推侍御史”二人掌管刑狱之事。由于侍御史职权极重,在御史中品位最高,所以受到了特殊重视,其由皇帝直接任命,或者有宰相、御史大夫商定有吏部选任。(2)殿院,设监察御史九人,主管殿廷礼仪、国家财政及京城风纪的监察监督朝会、巡幸、郊祀活动的礼仪,以维护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人及侍御史九人,主要执掌对地方州县、驿馆事务、军队及派员驻尚书省六部的监察,唐朝还建立了定期的巡视监察制度。此外,各道还设置执行特殊使命的具有地方常态监察性质的按察使。在御史台中,监察御史的职位最低,但是任务却是最繁重的,其权力也极大,可以不经过御史台长官,而直接向皇帝报告,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但是

5、御史的活动并不是不受拘束的,其权力利的行使要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进行。武则天统治时期,曾广置行使弹劾权的监察御史里行,其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御史的权力,来加强封建专制统治。 关于监察御史的职能,在唐朝初期,其仍按汉代的六条问事进行弹劾。武则天时期尚书侍郎韦方奉旨修订监察州县的四十八法,所谓“以四十八条察州”。1实行了十年之后,因其比较繁琐难于执行而被废止。唐玄宗时期,其将中宗时期的六条定制发展为了专门的法律,使得监察御史的权力行使有了法律依据,其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不均;三是,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

6、悌,茂才异数,藏器晦迹,应时行用;其六,察黠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2以上称为六察法,其不仅涉及官员的政绩,也帮级官员的品德,学识,它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唐朝文官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为各级检察机构的补充,唐王朝还建立了谏官制度,也即是三省制,谏官官职的设置包括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这些官员分属于中书省、门下省。谏官的主要任务史研究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某些重12 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09-410页 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09页大措施和制度。谏官制度在唐王朝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谏

7、官的权利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封驳之权,就是指当门下省接到中书省草拟的诏书后,其要进行复审,如果有不同意见,则其可以将诏书送回中书省重新拟定,门下省的给事中就是负责这一职责的;二是言谏之权,唐朝为了广开言路,给谏官的进谏提供了机会。谏官可以随宰相入阁议事,参与决策。同时,唐朝还允许谏官随时进封事,独立的向皇帝进言,并且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早晚,任封状进来,有关门司部门不得有停滞。1总之,监察制度和言谏制度构成了唐朝严密而完整的监察系统。这一制度有利于巩固中央集权制度,防止权力分散和地方的割据,有利于减少皇帝决策的失误,保证封建专制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转。二、唐朝监察官员的选拔、考核及职权的行使唐朝监察官员

8、大都是在县级的丞、尉及主簿低级官员中选拔出来,唐朝的法律在官吏的输送上要求如实贡举,同时也维护着重德行的原则。如唐律疏议不仅有惩处“贡举非其人”之罪的条文,并且有惩处“应贡举而不贡举”之罪的规定。同时,唐朝的统治者在委任官吏上讲究少而精,认为若得其善者,虽少亦是矣,所以始终坚持授官时的“量材授职,务省官员”的原则。而对于监察官员的任用权和考核权则大多集中在皇帝的手中,他们的升迁必须经过一定的任期和考课。唐朝为了提高国家机关的行政效率,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并使各级官吏能胜任其职位,因此对官吏实行了严格的考绩制度。随着唐朝的强盛和行政管理制度日趋制度化、法律化,对官吏的考绩制度也从各个方面得到了进

9、一步的完备。对于考课,唐朝考课的年限,每一年一小考,称为岁课,有本司或州县长官主持。每四年一大考,称为定课,四品以下官员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官员有皇帝亲自考核。唐朝中叶以前,对官员的考绩制度较为严格,按唐朝制度,在小的考课中赏之则加禄,罚则减禄;在大的考课中,赏以晋升,罚则降职,重者免官,直至刑罚制裁。但是如果因过失遭贬官,其后政绩突出的,经过考课优异,其仍可以升迁。唐朝考课令规定:考在中以上者可加禄,考中中者守本禄,中下1 唐会要:卷55.谏议大夫着以下“夺禄”。唐朝的考绩制度,不仅有明确的考绩之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也是依法执行的。例如,唐高宗时滕王元婴为全州刺史,因政绩拙劣被考为

10、下下等。作为至高无上的皇帝,其还亲自为重臣写考词、定考第,成为名符其实的最高主考官。1正是这考绩制度的有效贯彻,才使得唐朝自贞观至开元安史之乱以前,维持了相当长时间的盛世。对于监察官员的职权行使,唐朝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1)监察官员的任免权由御史台长官或者皇帝行使,不归一般官员的吏部掌握;(2)御史的弹劾权,其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而不必经过御史台长官的审核;(3)御史可以参加同大理寺、刑部进行的会审,或者参加同中书省、门下省的会审;(4)御史台还可以设置监狱用来拘禁和询问罪犯。三、唐朝监察制度的特点及作用对于唐王朝监察制度的特点,从其制度体系及运作过程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

11、一,监察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御史台作为中央的专门监察机关,与行政机构互不隶属,监察官的权力不受同级乃至上级行政长官的干预,其行使监察职权是代表皇帝,只向皇帝负责,但是其权力受到皇帝的约束,要按皇帝的旨意办事,所以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唐律还赋予监察官员特殊的礼遇,以加强其权威性。第二,监察对象具有广泛性。唐律规定的监察官员的监察职能全面而具体,它不但继承了古代的御史监察职能,而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又扩大了监察范围,对各类官吏的职守履行情况都进行监督,包括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也包括对礼仪、政纪、财政经济的监督等。第三,设立了专门的谏议官,对皇权进行一定的约束。唐朝形成了一套言谏制度,使得

12、言谏官员能通过多种方式对皇帝的行为加以约束,为实现君臣共治,实现唐朝的强大繁荣、政治清明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唐太宗之所以能成为一1 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17页代圣君,就在于他知道即使是皇帝也是会出错误的,是需要群臣的纠正,否则,错误经过日积月累,越积越多,国家就会最终走向灭亡。第四,监察官员位卑权重。唐朝法律规定,除御史大夫是三品,中丞四品下以外,侍御史从六品下,监察御史仅八品。1监察官员职位虽低,但职权极重,其可以检查尚书省等三省的政务。古人将他们称为“秩卑则其人激昂,权重则能行志”。从以上对唐朝监察制度特点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其监察体系的严密性和系统性。唐

13、朝的御史台制度和言谏制度并行互补,共同组成了唐朝的监察制度,其在治国、治吏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1)御史台通过参加对疑难案件的审理,来监督大理寺及刑部的审判活动,使得冤假错案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抑制 ,达到了依法治国的效果。(2)监察制度的有效运行使得唐朝统治者的错误决策,得到了及时的调整,巩固和加强了唐朝的封建统治,维护了社会秩序,使得社会能够修养生息,百姓安居乐业。(3)有力的惩治了贪官污吏,使得唐朝吏治清明,出现了“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的局面,并有效的提高了办事效率,维护了唐王朝的封建秩序,李氏家族也因此得到了二百九十年的统治地位。四、唐朝监察制度在立法上的表现唐朝统治者对要治民先

14、治官的道理十分清楚,所以唐朝刑事法律是君主实行吏治的主要法律渊源。在立法上,唐律除了赋予官员很多特权以外,并且规定了很多约束和惩治官员的条文,在总体上基本上形成了专以监督官员的立法网络,这些都体现了对官员恩威并施的特点。所以,唐律从监察角度来看,可以称为是一部监察法。唐律疏议是唐朝主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同时也是现存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其内容分为十二篇共502条。名例篇主要包括五刑、十恶、八议等法律制度和原则,但是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是专以官员为对象的律条。职制篇的全部律条都是针对官员的,此篇位置十分显赫,在全部唐律中排位第三,再分则中仅次于维护国家政权和主权的卫禁篇之下,位居第二。其他的如厮库、擅1

15、周宝砚:唐王朝监察制度的运作及特点,南京政治学院学报,总第105期,第四页篇二:唐朝监察制度研究综述唐朝监察制度研究综述一、相关史料及著作相关史料关于唐朝监察制度的史料主要集中在吴兢著贞观政要,唐律疏议 ,北宋王溥撰,唐会要,唐六典,宋祁、欧阳修等编著旧唐书 ,宋范祖禹撰唐鉴,北宋欧阳修、宋祁、范镇、吕夏卿等合撰新唐书,册府元龟,北宋司马光主编资治通鉴等史书中。 相关著作皮纯协等编著.中外监察制度简史M. 中州古籍出版社, 1990贾玉英等著.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M. 人民出版社, 20XX邱永明著.中国监察制度史M.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2石俊超,刘彦伟 编著.比较监察制度M. 中州古籍出版社, 1991韦庆远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9胡宝华著.唐代监察制度研究M. 商务印书馆, 20XX袁刚著.中国古代政府机构设置沿革M.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XX傅绍良著.唐代谏议制度与文人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XX白钢 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M.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XX钱穆著.中国历代政治得失M. 书店, 20XX陈奇星等著.行政监督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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