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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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尼法律制度篇一:印度尼西亚海关法印度尼西亚海关法:印尼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第一节 概述一、海关与海关法海关,顾名思义,是设在沿海开放口岸的关口,由于近代航空和铁路运输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货物和旅客行李物品及邮递物品可以从国外直达内地,或从内地直达国外,因而在有国际航空站、国际联运火车站的内地也设置了海关,或者在国际邮包邮件交换地点设立海关办事机构,这类设立于开放口岸的沿海海关、边境陆关或内地陆关,都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执行监督管理和征收关税,统称为海关。海关法是国家涉外经济行政管理法。它是主权国家用以调整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进行监督管理而发生的管理关系的法律。海关法的实质是一个主权国

2、家的海关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表现,主要为调整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服务,因为各主权国家无论其实施关税壁垒还是非关税壁垒,都要由其各自的海关在对外口岸、机场等关口实施监督管理,外国货物输入时,都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依据关税法令和各种非关税法令,以及海关的诸项规章制度进行查验和征税,对不法进口货物予以扣留、销毁、没收或退回,海关法在对外贸易中,起着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作用。二、印尼海关法的主要内容印度尼西亚现行海关法于1995年10号总统令颁布,自1996年4月1日起生效施行,共十八章118条。主要规定了海关职权、进出口货物的现场管理制度、仓储制度、关税制度、异议和申诉制度以及刑事

3、责任等,同时,对簿记、反倾销与反补贴、海关调查等内容也有不同程度的涉及。和其他国家的海关法一样,印尼海关法把维护本国的国家主权和利益,调整海关对迸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的管理关系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三、印尼海关法的特征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印尼海关法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综合性由于海关管理关系众多,决定了海关法是多个具有海关法律关系的法的综合,它包括了调整海关系统内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和调整海关系统内部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管理法,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的货物所有人或负责人之间关系的海关业务管理法,以及调整海关行政处罚活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二)涉外性海关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印尼当局从维护国家主权

4、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出发同时考虑到国家利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原则等因素,具有鲜明的涉外特征。(三)原则性印尼海关法对海关监管制度等诸多海关法律关系作了规范调整,但相当原则。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规则,广泛授权政府制定。内容虽然很多、但需要辅以大量的法律、政府条例、部长法令和国际惯例,才易于操作。(四)实体与程序相结合印尼海关法主要是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但仍有相当多的程序性的规定,既规定海关与管理相对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又规定了实现这种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程序,是一个充分体现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法律。第二节 海关职权印度尼西亚负责海关管理、办理海关手续的机构是关税与消费税总局,海关官员则指

5、该局的官员。印尼海关官员在职权范围内对海关事务进行监管和查处,依法行使查验权、搜查权、封存权、行政处罚权和刑事调查权等。可以配备和使用武器,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一、搜查权1、有权截停并搜查运输工具和所载货物;2、有权搜查依海关法颁发许可进行经营的场所,以及与之有关的经营场所,如临时仓库和共同经营场所等;3、权搜查存放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4、为办理海关法规定的手续,有权搜查除住宅外的其他场所;5、为执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禁止性和限制性法律规定的海关手续,依法对下列人进行人身搜查:(1)在进入关境的运输工具上或者即将离开该运输工具的人;(2)在正驶离关境的运输工具上或者准备登上该运输工具的人

6、;(3)正在或者刚离开暂存仓库或者保税仓库的人;(4)正在或者刚离开海关监管区的人。二、封存权对于尚未办理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以及装载在运输工具上、储存场所或其他场所的应予监管的出口货物和其他货物,有权加锁、加封,施予必要的封记。未经海关许可,海关封记不得开启、挪移或损毁,运输工具及有关场所的所有人或负责人有义务保管钥匙,同时保证封记不被破坏。印尼政府认可的外国海关或者有关机构,如已经对上述货物加封,海关当局应当承认,无须重复加封。三、查验权1、有权要求进口人、出口人、承运人、临时仓库的经营者、保税仓库的经营者,或者他们的代表,向海关呈验货物、开启运输工具或者其中某一部分、开启每个包裹,以接受

7、海关查验。如当事人拒绝接受查验,海关官员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2、在收件人在场时,有权开启涉嫌装有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邮件。如果收件人无法到场,海关官员有权与邮政人员共同开拆该邮件。3、有权要求进出口人交验有关进出口账簿、记录和函电,并依职权或应进口人的要求提取样品进行查验。4、在进行海关审计时,有权对进出口账簿、记录和函电进行核查;有权对进出口人、临时仓库的经营者、保税仓库的经营者、海关经纪人的经理、承运人的经理的存货进行核查。四、处罚权凡违反海关监管但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印尼海关均有权依法对海关管理相对人进行处罚,处罚权散见于各条文中,在此不述。五、刑事调查权印尼海关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8、规定,在对违反海关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时,依据关于刑事诉讼法的1981年第8号法律,应当特别授权关税与消费税总局的官员进行调查,履行如下职权:(一)获取与违反海关法的犯罪有关人员的报告或者信息;(二)传唤证人进行询问或者传唤被告进行调查;(三)研究、搜查、收集有关违反海关法的犯罪的信息资料;(四)逮捕和拘留违反海关法的犯罪嫌疑人;(五)要求违反海关法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信息资料和证据;(六)以声像媒介对任何个人、货物、运输工具或者可以被用作违反海关法的犯罪证据的任何物品进行录音录像;(七)检查本法规定的记录和账簿;(八)采集指纹;(九)搜查住所、衣物或者人身;(十)搜查涉嫌违反海关法的犯罪场所,或者

9、运输工具,并查验其中货物;(十一)扣压有证据证明有违反海关法的重大犯罪嫌疑的货物;(十二)施加标志并保全任何可作为违反海关法的犯罪证据的物品;(十三)邀请必要的专家调查违反海关法的犯罪;(十四)拘留涉嫌违反海关法的任何人,并检查其身份证件;(十五)中止调查;(十六)为加快对违反海关法的犯罪的调查,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此外,印尼海关官员有权追捕违反海关法并试图逃逸的人、有权停止从运输工具上卸载违法货物、有权要求运输工具驶往海关或者其他适合场所进行搜查、为办理有关手续有权扣留货物和运输工具、有权到由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或者其他储存场所驻守等。第三节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海关监管法律制

10、度,是指规定运输工具、货物进出境基本原则及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用以调整海关与进出境活动当事人在海关监管活动中相互关系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它是海关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庞杂,相互交叉又相辅相成,使海关监管成为有机的统一整体。一、运输工具进出境的监管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设立海关的地点一般指海关监管区,即在运输关税与消费税总局监管的货物的港口、机场或者其他场所建立的设立分界线的地区。只有当运输工具、货物等监管对象进入海关的监管范围,在海关的直接监管下,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报关、查验、纳税等手续,海关的监管职能才能有效实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载运人员、货物、物

11、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海上运输工具、陆上运输工具、空中运输工具、物种运输工具。其中,物种运输工具是指包括集装箱、电缆、国道在内的输送货物进出境的特殊工具。海关对运输工具的监管,不仅仅是为了监管运输工具本身,更主要在于海关对运输工具载运货物和服务人员行李物品的监管,以防止货物和物品不经海关监管而进出境。印尼现行海关法对不同运输工具的监管并未区别规范,对运输工具的通关、运输路线、通知、装卸、转关等只有简单的规定:(一)进口货物应当经规定的路线运输至第一目的地海关,并由承运人将抵达情况通知海关。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地震、特大台风、水灾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或

12、者其他紧急情况,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抛掷货物,或者先行起卸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最近海关报告;呈交报关单;(二)承运转移仓库的进口货物、过境进口货物、转运进口货物的承运人,除合理原因,应当将货物运抵目的地,依法缴纳进口关税。“转移仓库的进口货物”是指从一个临时仓库或者保税仓库运往另一个暂存仓库或者保税仓库的进口货物。“过境进口货物”是指从境外起运,在印尼边境换装运输工具,通过印尼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进口货物。“转运进口货物”是指从境外起足,到印尼设关地换装运输工具后不通过印尼陆路再运往国外的进口货物。(三)电力、液体或者煤气的进出口可以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线路或者管道进

13、行。此外,印尼海关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还体现在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承运人对海关履职的协助上,如: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承运人,或者他们的代表,应当开启舱室、房间、车门,如海关需要,还应当开拆货物包装、搬移货物、物料等;海关官员受指派到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上驻守,运输工具的承运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和食宿条件等等。二、一般货物进出口的监管(一)报关报关,又称申报,是指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在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时,向海关呈交规定的单证并申请查验放行的程序。报关是实施海关现场管理制度的前提,其方式有口头申报、书面申报和行为申报三种。篇二:印尼劳工法一、印尼

14、劳工和劳工组织概述(一)劳动力市场。印尼人口约亿,居世界第四位,其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据印尼中央统计局统计,15-50岁人口约占总人口的40%。截至20XX年2月,印尼劳动力人数(15岁以上)达亿,其中就业人数亿,失业率%。按行业统计,就业人口主要分布在农业(%)、贸易(%)、工业和建筑业(%)和服务业(%)。近两年,工业、建筑和贸易行业就业人数增长较快,农业就业人数逐步减少。尽管近年来印尼失业率呈缓慢下降趋势,但半就业人口一直占就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且劳工文化素质还普遍较低。据统计,小学以下文化程度5460万人,占就业总数的%,而大学以上文化程度790万人,仅占就业总数的%。由于劳工文化水

15、平所限,制鞋、纺织等劳动密集、技能要求低的企业成为吸纳劳动力创造就业的主力。(二)劳工组织。印尼工会组织众多。据统计,目前全国大小工会约100,000余家,隶属于90余个行业联合会。上述行业联合会又由全国四大工会联盟统辖,即全印尼工会联盟(KSPSI)、印尼繁荣工会联盟(KSBSI)、印尼劳工会联盟(KSPI)和印尼工人大会联盟(KASBI)。全印尼工会联盟是印尼政府最早批准,人数最多的工会联盟组织,下辖16个行业联合会,入会工人达200万。20XX年以来,印尼工会组织主要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证福利待遇、取消劳务外包等三个方面代表工人反映诉求。近年来,工会一般不再与公司直接对抗,而是组织工人到国会、总统或部长办公大楼前游行示威。如诉求得不到满足,也会采取拥堵公路、机场、工业区等极端方式。二、印尼现行主要劳工法规及特点印尼现行劳工法以20XX年第13号劳工法令(以下简称印尼劳工法)为主,还包括人力资源和移民部的一系列规章。印尼劳工法是在1998年劳工法令基础上修改而成,经国会批准梅加瓦蒂总统签署后于20XX年3月25日实施,共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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