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b超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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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b超使用管理制度篇一:B超机使用管理制度B超使用管理制度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制度。一、B超机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超声波检查诊断业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诊断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相应资格的,要去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二、对B超机的使用,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坚持两人在场操作,共同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三、对医疗保荐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2、构的现有B超操作人员分别由市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局进行登记造册。对B超机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要及时登记。四、B超操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从事胎儿性别鉴定。五、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者开展B超诊断业务,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B超检查业务,必须在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超出范围的纳入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管理。六、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七、除B超检查外,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适用本制度。篇二:医院b超室工作制度1医院B超

3、室工作制度1、由医师填写检查申请单,根据检查部位,通知患者做好检查前准备。2、遵守操作程序,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3、B超报告结果当天发出。超声诊断报告由医师书写并签名。4、各种资料须归档统一管理。5、室内仪器、设备指定专人保管,每月对B超机进行一次检查调试,并做好使用、维修记录,注意用电安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4、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B超使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2、医疗机构执许可证中未批准开展超声波诊断专业的计生、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仪。3、B超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4、对妊娠14周岁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应按照医师的要求认真进行检

5、查,及时报告检查结果,严禁超范围检查。5、对妊娠14周岁以上的孕妇检查结束后,如孕妇无严重疾病或胎儿发育无异常的,严禁暗示孕妇及其家属施行终止妊娠术。 6、在对孕妇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与临床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处理的办法。7、认真执行出生婴儿性别登记建档上报制度,严禁错、漏、瞒报。8、如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上报主管部门,并由3人以上专家集体审核。9、用B超违法为妊娠妇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关于加强全区医疗机构B超规范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街道卫生院,各中心卫生院,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区管各民营医疗机构:为保持我区出生人口正常

6、的性别结构,促进人口与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为加强B超管理,现对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和人为终止妊娠如下要求,望各单位认真执行。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各单位要建立长效机制,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医务人员的法律观念和工作责任心,自觉抵制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要结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从卫生行业特点出发,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思想观念,破除重男轻女的封建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男女平等的良好风尚。二、制定具体措

7、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一)制定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制定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要求制度上墙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并在有关工作场所要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二)加强B超管理。根据规定的要求,临床购置、使用B超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B超备案制度。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未向区卫生局备案的,区卫生局将依据规定第21条进行处理,备案后未经批准的B超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备案事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或有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进行

8、的胎儿性别鉴定,鉴定情况须书面上报区卫生局,区卫生局通报计划生育部门。(三)B超工作人员的管理1、超声诊断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诊疗科目。必须取得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B超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2、各单位要加强超声诊断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单位、科室、工作人员要层层签定责任书,B超机执机时要实行两人操作,检查情况要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登记,并实行两人签字。非本机人员不得上机操作。3、对筛查出的胎儿发育异常者,要做好专项登记,并提出转诊或复诊意见。4、加强法制教育,树立守法观念,严肃纪律,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四)严格终止妊娠管理1、经卫生行政

9、部门批准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报告制度,由区妇保站汇总后统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将上季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上报区卫生局和区计划生育局。2、严格相关证件查验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组织、介绍妊娠妇女终止妊娠,各单位要建立终止中期妊娠审验制度。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不能提供上述证件者,一律不能提供技术服务。如需要紧急手术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可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三日内向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三、加强执法力度,严禁非法鉴定

10、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对未经批准许可,擅自配置B超,开展B超技术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对主要负责人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从严处理。违反规定和本意见要求,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根据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特殊检查室工作制度1特殊检查包括心电图、基础代谢、超声波、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超声心动图、内窥镜、肺功能检查等。2需作检查的病员,由临床医师填写申请单,必要时经有关医师检诊同意。检查前应详细阅读申请单,了解病员是否按要求做好准备。危重病员检查时应有医护人员护送

11、或到床边检查。需预约时间的检查应详细交待注意事项。发现有患传染病患者,应排于最后检查,检查完毕严密消毒仪器和用具。3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遇疑难问题应与临床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4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注意安全,定期保养、维修,并对机器进行检测。5各种检查记录应保管好,建立档案,经过批准和登记手续后才能借出。篇三:B超机使用管理规定B超机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购置、使用B超机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项目,执业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第二条 购置、使用B超机实行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条 B超机使用严格落实“双人、双锁、双签名”制度,B超室负责人、执机人员要层层签订严禁“两非”行为承诺书。第四条 B超室要建立超声检查登记本,详细登记被检查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第五条 B超机报废、淘汰不得自行处置,必须交由备案部门统一处理。第六条 B超执业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自觉遵守B超机管理各项规定制度。第七条 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视其情节,由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给予相应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两非”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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