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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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法律篇一: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到公司权利义务的各种法律事务工作。第三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二)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三)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弥补为辅的原则。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

2、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法务人员第五条 本公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为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并对各控股、参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一)根据本制度参与起草、审核、修订本公司的规章制度、风险/内部控制体系;(二)参与公司合并、分立、破产、收购、投资、租赁、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制重组等重要经营活动,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对本公司上述重大经营活动提出法律意见;(三)开展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审核本公司的所有合同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3、(五)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六)管理本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事务;(七)管理本公司法律纠纷事务;(八)法律宣传和培训事务;(九)协调与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包括: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或专项法律顾问,统称为“外部法律顾问”)的沟通、联系等相关工作;(十)办理本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七条 本公司将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内设立法律专员(或称内部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管理岗位。法律专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执业/职业资格,其他法务人员应当具备本公司要求的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人力资源规划,积极培养公司法务人员,不断提高本公司法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4、。第八条 为更好地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可以根据法律事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协助本公司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第三章 合同事务管理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本公司名义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署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安排,包括书面合同以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其他书面法律文件。其他书面法律文件,是指除书面合同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司名义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担保函、权利证明、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导致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劳动合同按照本公司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不适用于本制度。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事

5、务管理,包括:制订和完善本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该合同管理办法的执行;合同订立的审核;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档案及备案管理等合同管理事务。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交易安全与经营效率并重,建立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全方位管理体系。第十一条 本公司实行合同会签审核制度,合同涉及的各业务职能部门通过会签对合同中属于本部门业务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各业务职能部门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一)合同风险评估及谈判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应负责对合同签署的必要性、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以及缔约对方的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业务风险进行评审和论证,重大合同还应向公司管理层提交

6、可行性报告。重大合同签订前,业务主办部门应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合同谈判。(二)合同草拟本公司所有合同的订立,除合同金额低并能立即履行完毕的合同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争取合同的拟稿权。有合同示范文本(或标准格式合同)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尽量采用该文本来拟定合同条款;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在先行草拟合同初稿后或收到合同对方草拟的合同文本后,交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合同业务主办部门提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初稿,必须包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必要的说明。(三)合同审批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中的专业内容及条款进行审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的合法性

7、、真实性、公平性和周密性进行审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如果发现错误、遗漏时,应在法律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发现送审合同不全或由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因自身审核不严而存在重大缺陷时,可以直接退还业务主办部门,由其完善后再重新送审。本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审查工作。(四)合同签署合同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签署和盖章。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应当按照合同订立的审批签署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是指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合同各方对已实际 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及时和实际履行。合同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应当及时督促合同对方

8、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对该合同履行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将结果汇总到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合同档案,包括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公司书面合同以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等所有文字材料。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的存档、整理、借用等保管事务。 第十六条 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根据要求,将重大合同报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可以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印章。合同专用章由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刻制和管理。第十八条 本公司将依据本制度另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第四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第

9、十九条 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的不通篇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

10、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和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或地方人大等机构。再次,其效力层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过法规的效力。法律是人大颁布的效力最高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效力其次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效力再次在下面是地方法规(地方人大颁布)地方规章(地方政府颁布)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规 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

11、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法规 特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规章。1.法的广义解释,包含后几种含义,而且还包括法律制度或法律文化等其他内容。狭义就是下面所说的狭义法律。2.法律的广义解释和法相同,狭义指所有的法律规范,最狭义(在我国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法规(在我国)一般是指【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修改】【地方法规 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

12、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也有部分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4.规章(在我国)一般指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5.规范性法律文件指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也就是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什么是法规: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

13、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什么是规章: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

14、序条例制定的规章。1、行政法规是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规的总称。有广狭两义:广义的行政法规内容包括调整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一切方面,它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狭义的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制中,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而制定的法规的总称。简言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2、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

15、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简言之,行政规章有两个制定主体,第一是国务院的部委,第二是省级(当然包括直辖市)政府和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是行政规章的一类,就是指国务院下属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4、地方政府规章与上同,也就是行政规章里的一类,是由省级(当然包括直辖市)政府和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5、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简言之,就是地方的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只在自己这块区域内适用的法规。6、行政规定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可以说无论那份规范性文件,法律也好规章也好,只要涉及行政的领域,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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