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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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意义篇一:试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公民权利保障试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公民权利保障摘 要刑事强制措施与公民权利保障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刑事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说到底是为了保障人权;另一方面,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又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以免使无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侵犯。主要提出了如何建立科学完善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几点意见。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 完善 保障 公民权利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是何社会制度,无论其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其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无

2、非有二,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虽然各国在惩罚与保障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在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中,准确追诉犯罪人而毫不伤及无辜侵犯人权是一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高利益选择。在追究犯罪人与保护无辜、保障人权两者之间出现矛盾冲突而必须作出惟一选择时,必须毫不犹豫地选择保护无辜、保障人权。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很显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司法机关必须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但是,由于刑事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所以它又是一柄“双刃剑”,正确实施,就能准

3、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因此,各国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由于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转轨经济时期,所以社会各方面存在和出现的问题也不断地增多。在许多因素的共同影响下,我国当前的恶性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已经严重危害到了社会安定团结,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的犯罪案件甚至是已经危及到当政者威信和形象。所以在这样的环境前提下,很难获得政府和民众对加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的普遍支持,反之是大有迅速有效地惩治犯罪的社会共识,所以对一些刑事强制措施完善和改进也无法形成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另外,由于我国的历

4、史原因和基本国情,在很长的一段时期以来,国家和政府对我们司法资源的投入非常少,所以这也成为加强刑事强制措施对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限制。所以在此前提下,如果现在就对公安和检察机关提出过高的保障人权的要求比较困难。笔者以为,目前我们对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不需要做到一步到位,要想真正与国际先进的制度接轨,需要循序渐进,逐步的加以完善。结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充分地吸收了无罪推定中的合理成分,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具体体现在:第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总则第12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首先,

5、在刑事诉讼中有权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不论犯罪嫌疑人、篇二:强制措施规范化建议强制性措施的规制和监督一 问题的提出. 2二 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体系的现状. 2(一) 立法现状 . 2(二) 刑诉理论界对两者关系的观点 . 21 区别说. 32 包容说. 33对上述观点的评析 . 3三 确定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意义. 4(一)是适应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 . 4(二)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客观需要 . 4(三)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距离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还有差距 . 4四 刑事强制性措施体系设想. 5(一) 采用强制性措施法律术语的原因 . 51 厘清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

6、施之间的关系. 52 学术上的支持. 53 两个法律术语的渊源. 5(二) 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分类 . 51 对人的强制性措施. 62 对物的强制性措施. 63 对隐私权的强制性措施. 6(三) 对强制性措施的规制和监督 . 61 对人的强制性措施. 62 对物的强制性措施的规制. 73 对隐私权的强制性措施的规制和监督. 8五 小结. 9一 问题的提出20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XX年刑事诉讼法,该法将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XX年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这宣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刑事强制措施不仅直接关系着犯罪嫌

7、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而且是追诉犯罪、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恢复被犯罪人破坏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实现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就必须在刑事诉讼法中构建套健全、完善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然而由于近几年冤假错案的曝光社会上对于“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给予了更多地关注;然而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财产权利的其他强制性措施,无论是刑诉理论界还是刑诉立法以及司法改革的实践都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致使1我国“强制性侦查措施已成为制约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个薄弱环节”。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需要落实到各部门法包括各实体法、程序法的改革与完善过程中去。因此为了

8、使我国刑事强制性侦查措施能够真正成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最佳平衡点,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刑事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有关概念范围进行厘清和监督程序等问题进行探讨。二 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体系的现状(一)立法现状纵观“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修订沿革,无论是1979年刑诉法的第58条、1996年修正的刑诉法第82条,还是20XX年修正的刑诉法第106条都是在界定“侦查”时,提到了“强制性侦查措施”且内容都没有变动。并没有单独界定其含义。根据我国20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九章是其他规定,其中第106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

9、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第六章是强制措施的界定,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5种。这种法律条文上的章节区分在某种意义上可能会造成理解和运用上的混乱。另外第六章章名是强制措施,即明确界定了强制措施,但是不足的是规定在第六章的“扭送”不属于强制措施。而对于强制性措施并没有明确界定,只是在第九章的第106条解释“侦查”概念用语时提到,这就容易会对社会现象产生疑惑和学界对两者关系存在不同见解的原因。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根本就没有归入到强制措施,却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的一些措施,如秘密搜查,跟踪等措施。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施两者一字之差,该如何解释两者关系呢,是一个概念还是有区别呢?(二)刑诉

10、理论界对两者关系的观点与对我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大量学者和论文研究不同,关于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施关系的研究很少,且大都着墨很少,大都一笔带过,很少有了理论探讨。但总结有限的文献资料可以得出两种观点。1 李建明: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与法律监督,法学研究,20XX年第4期。1 区别说强制性措施是为了保证专门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主要运用在侦查阶段;而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可以在立案、侦查、公诉、审判等各个阶段使用。两者的强制力度不同。一般来说,强制性措施的强制力度小于强制措施。2适用对象上有着明显区别。“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

11、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3与此有别,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不限于针对人身,还可以针对场所和财物;强制性措施也不限于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有关的案外人也可能被涉及。 2 包容说“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强制性措施分狭义和广义说两类,所以广义的强制性措施包括强制措施。”4“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而采取的限制.如拘传、取保候审、5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陈瑞华认为“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构采取的涉及限制或剥夺个人人身自由、财产、隐私等权益的

12、措施,它既包括法定的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也包括诸如搜查、扣押、冻结、通缉等侦查措施。63对上述观点的评析(1)区别说主要依据强制措施不是每个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都必须采取的;而强制性措施的目的是发现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防止伪证、查清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证明和查获犯罪人。其作用直接表现为对案件情节的实际调查上,是一种具有实体内容的诉讼行为。即不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案件就无法查清,诉讼将无法进行,是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都必须采取的。由于刑诉法增加了保障人权,就要从细微的制度入手,应该有所区分。(2)包容说采用包容说的学者们的主要理由是依照体系解释认为侦查编包括强制措施,所以界定侦查的强制性措施也应该包括五种措施,但是纵观我国文献资料,关于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很少且不深刻,仅仅是一句话捎带而过,很少有分析存在包容关系的理论依据。(3)本文观点任何一个问题的研究,都需要以需求为导向的即需要有研究的价值。本文之所以研究两个词汇的关系,因为虽然所有的强制性措施都有强制色彩,都是为防止妨害诉讼行为,法律基于更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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